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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房屋拆迁补偿律师,宅基地拆迁律师能帮忙争取赔偿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3-15 01:12:0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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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房屋拆迁补偿律师,拆迁律师宅基地是我的,房子是别人家的,遇征收补偿该归谁,在广大农村地区,牵涉宅基地的使用、建设问题往往是错综复杂的,绝非法律规定的那样简单、直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日前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宅基地批给了A家

西青房屋拆迁补偿律师,宅基地拆迁律师能帮忙争取赔偿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西青房屋拆迁补偿律师,拆迁律师宅基地是我的,房子是别人家的,遇征收补偿该归谁

在广大农村地区,牵涉宅基地的使用、建设问题往往是错综复杂的,绝非法律规定的那样简单、直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日前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宅基地批给了A家,而A由于生活困难无钱建房,遂将宅基地交给B家建房并使用。

现在遇到了征收项目,补偿款都被B家领走了,那么A的补偿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

基本案情:“房地各家”的后遗症

委托人李先生一家早在1988年即申请获批了宅基地建房,村委会、乡政府均同意了建房的规划意见。

宅基地面积共0.28亩。

然而宅基地取得后,委托人一家因生活困难而无钱建房,遂决定将土地“交”给同村关系较好的张女士一家,由张女士建房并居住使用,委托人一家则靠租住本村的公房度日。

此后,委托人一家经济条件好转打算建房,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被告知其已经取得过宅基地,无权再次申请。

无奈,委托人一家只得与张女士多次协商要求返还宅基地,均遭到推脱和拒绝。

期间,村委会也进行过协调,委托人起诉后又因故撤诉。

2016年,涉案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拆迁办就此问题进行协调也未取得进展。

最终,张女士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领取了总价值高达380余万元的拆迁补偿。

见此情形,李先生一家聘请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帮助维权,希望能拿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拆迁补偿。

胜诉:不当得利须返还!

马丽芬律师经对案情的分析研判,认定李先生一家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据是十分确实充分的,遂决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张女士返还拆迁补偿中的不当得利。

庭审中,张女士一家辩称涉案宅基地后来大队批给了她们,已与李先生一家无关。

然而李先生提交的证据却显示,宅基地当初确实是批给了他们,后才由其长辈亲属自愿交给了张女士一家建房居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张女士在宅基地上建房并不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原宅基地占地186平方米,根据项目补偿办法,每平方米使用权补偿费7000元,共计1306000余元,张女士无权取得该利益,应予返还。

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配合奖、综合补助费等则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作出

(2017)京0106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李先生等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1306000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马丽芬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这种“房地各家”的情形,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而言无疑是较为不利的。

通过判决看,其最终能够拿回的仅是地这一部分的补偿款,而对房屋及与拆迁相关的奖励、补助费用则难以主张。

二、宅基地拆迁律师能帮忙争取赔偿吗

是这样的。一般宅基地拆迁律师能帮忙争取赔偿的。条例中规定以下几条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三、我在别人的宅基地上盖了房子拆迁怎么补偿?

我在别人的宅基地上盖了房子拆迁怎么补偿?我在别人的宅基地上盖了房子拆迁怎么补偿不会补偿,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3、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四、宅基地买卖遇到拆迁补偿归谁

法律分析:1、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假如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拆迁补偿归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2、村民将房屋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员,如果未经相关部门比准,若此时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该房屋的,这份买卖合同应做无效处理,若遇到拆迁,拆迁补偿款应该归原房屋所有人。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后,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情况,在拆迁时还行考虑因拆迁、补偿等所获利益大小造成的差异问题;此外,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当对其添附价值进行合理补偿。一、搬迁补偿款的发放流程1、被拆迁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就应将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明确约定,届时拆迁人应当在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2、将拆迁补偿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补偿款存款单据交付给被拆迁人。3、农村土地征收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征地告知书-征地公告-补偿登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审批通过补偿安置方案-支付补偿款。4、城市房屋拆迁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征收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房屋征收公告-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支付-搬迁。二、住宅房屋所有人的拆迁补偿的标准有哪些?1、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2、拆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3、拆除私有自住住宅房屋和不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除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按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五、宅基地卖给别人以后,拆迁补偿谁来

法律分析:宅基地不能买卖,但房产在本村村民中可以买卖,一旦房产过户,买卖合同有效,拆迁时,补偿属于房产所有人的了。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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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青房屋拆迁补偿律师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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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严同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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