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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家小院拆迁补偿标准,国家对楼房一楼小院有什么权的规定?: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3-14 05:35:5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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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家小院拆迁补偿标准,国家对楼房一楼小院有什么权的规定,国家对楼房一楼小院的权利是没有作出任何的规定;开发商是会根据不同的情形来进行划分;1、规划中明示属于个人所有的小院。根据相关规定,小区一楼小院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那么属于业主共有,如有

司家小院拆迁补偿标准,国家对楼房一楼小院有什么权的规定?: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司家小院拆迁补偿标准,国家对楼房一楼小院有什么权的规定

国家对楼房一楼小院的权利是没有作出任何的规定;开发商是会根据不同的情形来进行划分;

1、规划中明示属于个人所有的小院。根据相关规定,小区一楼小院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那么属于业主共有,如有明确表示属于个人所有的除外。根据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属于个人所有的绿地部分,应当认定为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

2、全体业主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或赠与的一楼小院。除明确规定为个人所有之外,一楼小院的归属为全体业主共有,如果开发商要将一楼小院进行出售或者赠与,那么需要经过全体业主们的同意之后才能进行,否则其出售或赠与行为属于无效。

3、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小院。如果规划中没有明确规定小院的归属,并且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时候也没有明确约定小院的归属,那么小院就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如果出售或者赠与小院属于无效,因为开发商是无权处分的。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小区业主违章搭建该怎么办

对于小区业主违章搭建,采用下面方法进行处理:

1、如果业主违章搭建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害方可以要求其拆除违章搭建,并且赔偿损失。根据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业主完全有权利请求拆迁违章搭建物。

2、物业公司也可以要求业主拆除违章搭建,当然,从法律权利的角度而言,该权利是基于业主委会授权的,物业公司的职责本身是基于物业服务协议,行使物业管理权,如果业主拒绝拆除违章搭建,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起民事诉讼。

3、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却不愿提起民事诉讼的业主,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自主救济:一是向行政部门反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限令拆除;第二种方式是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劝阻、制止,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提起民事诉讼。

二、国家对楼房一楼小院有什么权的规定?

国家对楼房一楼小院的权利是没有作出任何的规定;开发商是会根据不同的情形来进行划分;

1、规划中明示属于个人所有的小院

根据相关规定,小区一楼小院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那么属于业主共有,如有明确表示属于个人所有的除外。根据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属于个人所有的绿地部分,应当认定为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

2、全体业主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或赠与的一楼小院

除明确规定为个人所有之外,一楼小院的归属为全体业主共有,如果开发商要将一楼小院进行出售或者赠与,那么需要经过全体业主们的同意之后才能进行,否则其出售或赠与行为属于无效。

3、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小院

如果规划中没有明确规定小院的归属,并且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时候也没有明确约定小院的归属,那么小院就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如果出售或者赠与小院属于无效,因为开发商是无权处分的。

一、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有哪些方式?

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经国家批准使用,再以合同方式设立。这种方式是指土地使用人在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基础上与国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从而取得土地使用权。

2、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方式设定。这种方式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与土地使用人签订合同,将一定年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人,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出让金。

3、以承认的方式设定。在《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前,公民拥有合法产权的私房所占用的土地、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拥的合法房屋占用的土地,国家承认房屋主人对其房屋基地的使用权。

4、以批准城镇私有房屋用地的方式设定。城镇居民需要兴建私房的,其用地来源只能是市郊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者须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征地手续,并由用地者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从而使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用地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5、以集体土地所有人同意、政府批准的方式设定。这种设定方式适用于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及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桥、港、澳、台同胞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用地等几种情况。用地者向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6、以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设立。我国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或村内经济组织与村民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承包给农民使用,农民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使用权又称承包经营权。

三、一楼带小院国家规定是

一楼带小院国家规定:只要是在你的住宅基地使用范围内,那么一楼的小院就是属于你的,法律对此并没有限制。通常房产证上会附有房屋的整个平面图,平面图上有画院子的话,那么一楼的院子连同房子一起属于你。如果没有的话,小院就是公共部位,应属于整个小区业主。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一楼电梯费国家规定像网贷、信用卡、贷款等逾期都是有逾期费的,但是有的有统一规定的,有的没有。目前所有银行信用卡还款逾期的利率都是一样的,均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算复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利息计算的本金是当月消费款项的总和,计息时间是:从消费当天开始计息。并不是很多卡友想像的以逾期的天数计息。由于持卡人没有按时还款,银行还会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的比例比利率更高,一般为总金额的5%,而且月每个收取一次。法律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四、小区一楼小院的合法性

法律分析:1、规划中明示属于个人所有的小院: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2、全体业主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或赠与的一楼小院:除上述规划文件明示归个人所有的一楼小院,一楼小院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一楼小院进行处分必须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否则,其处分行为就是无效的。

3、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小院:如果规划条件中没有规定一楼小院属个人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全体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一楼小院的归属,那么一楼小院就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销售或者赠与都是无效的,是无权处分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五、小区一楼小院的归属权怎么界定的

法律主观:国家对楼房一楼小院的权利是没有作出任何的规定;开发商是会根据不同的情形来进行划分;1、规划中明示属于个人所有的小院根据相关规定,小区一楼小院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那么属于业主共有,如有明确表示属于个人所有的除外。根据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属于个人所有的绿地部分,应当认定为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2、全体业主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或赠与的一楼小院除明确规定为个人所有之外,一楼小院的归属为全体业主共有,如果开发商要将一楼小院进行出售或者赠与,那么需要经过全体业主们的同意之后才能进行,否则其出售或赠与行为属于无效。3、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小院如果规划中没有明确规定小院的归属,并且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时候也没有明确约定小院的归属,那么小院就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如果出售或者赠与小院属于无效,因为开发商是无权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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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祁佳宇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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