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荣区鲁家窑拆迁补偿,大同最近要征收的土地是什么,律师分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新荣区700.4031公顷面积的土地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本次成片开发方案拟划定22个片区,涉及新荣镇新荣村、鲁家沟村,西村乡新站村、西村,花园屯镇花园
律师分析: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新荣区700.4031公顷面积的土地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本次成片开发方案拟划定22个片区,涉及新荣镇新荣村、鲁家沟村,西村乡新站村、西村,花园屯镇花园屯村、前井村、靳沟窑村、黍地沟村,郭家窑乡郭家窑村,堡子湾乡得胜堡村、祁皇墓村、马厂村、胡家窑村,古店镇北宋庄村、古店村、马站村、圣水沟村等6个乡(镇)17个村。具体如:
一片区位于花园屯镇前井村、花园屯村,片区总面积为247.3264公顷,东至花园屯村耕地,南至前井村耕地,西至花园屯村公路,北至花园屯村林地。
二片区位于西村乡新站村,片区总面积为23.7761公顷,东至新站村得胜大道,南至新站村耕地,西至新站村耕地,北至新站村公路。
三片区位于堡子湾乡胡家窑村、马厂村,片区总面积为22.4355公顷,东至胡家窑村耕地,南至马厂村其他草地,西至马厂村公路,北至胡家窑村耕地。
四片区位于古店镇古店村,北宋庄村,片区总面积为44.5266公顷,东至古店村耕地,南至古店村公路,西至古店村公路,北至古店村工业用地。
五片区位于古店镇古店村、马站村,片区总面积为135.4210公顷,东至马站村河流水面,南至马店村乔木林地,西至古店村、马站村住宅用地,北至古店村公路。
六片区位于古店镇古店村,片区总面积为16.6405公顷,东至古店村公路,南至古店村农村道路,西至古店村河流水面,北至古店村公路。
七片区位于郭家窑乡郭家窑村,片区总面积为0.4718公顷,东至郭家窑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南至郭家窑村农村宅基地,西至郭家窑村耕地,北至郭家窑村耕地。
八片区位于堡子湾乡马厂村,片区总面积为0.5241公顷,东至马厂村其他林地,南至马厂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西至马厂村其他林地,北至马厂村公路。
九片区位于新荣镇新荣村,片区总面积为54.6393公顷,东至新荣村其他草地,南至新荣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西至新荣村城镇住宅用地,北至新荣村河流水面。
十片区位于古店镇圣水沟村,片区总面积为21.7510公顷,东至圣水沟村工业用地,南至圣水沟村物流仓储用地,西至圣水沟村其他林地,北至圣水沟村公路。
十一片区位于花园屯镇前井村,片区总面积为10.8236公顷,东至前井村工业用地,南至前井村耕地,西至前井村工业用地,北至前井村耕地。
十二片区位于新荣镇新荣村,片区总面积为1.9267公顷,东至新荣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南至新荣村公路,西至新荣村农村宅基地,北至新荣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十三片区位于新荣镇鲁家沟村,片区总面积为0.4060公顷,东至鲁家沟村河流水面,南至鲁家沟村公路,西至鲁家沟村城镇住宅用地,北至鲁家沟村公路用地。
十四片区位于古店镇北宋庄村、古店村,片区总面积为0.2964公顷,东至北宋庄村耕地,南至北宋庄村其他草地,西至北宋庄村其他草地,北至古店村工业用地。
十五片区位于古店镇北宋庄村,片区总面积为0.8567公顷,东至北宋庄村采矿用地,南至北宋庄村采矿用地,西至北宋庄村采矿用地,北至北宋庄村采矿用地。
十六片区位于花园屯镇花园屯村,片区总面积为7.7308公顷,东至花园屯村住宅用地,南至花园屯村林地,西至花园屯村设施农用地,北至花园屯村设施农用地及农村宅基地。
十七片区位于西村乡西村,片区总面积为2.4478公顷,东至西村采矿用地,南至西村采矿用地,西至西村耕地,北至西村采矿用地。
十八片区位于堡子湾乡得胜堡村,片区总面积为15.0677公顷,东至得胜堡村耕地,南至得胜堡村耕地,西至得胜堡村公路,北至得胜堡村公路。
十九片区位于花园屯镇黍地沟村,片区总面积为1.4063公顷,东至黍地沟村其他草地,南至黍地沟村乔木林地,西至黍地沟村其他草地,北至黍地沟村其他草地。
二十片区位于堡子湾乡祁皇墓村,片区总面积为1.9768公顷,东至祁皇墓村其他草地,南至祁皇墓村耕地,西至祁皇墓村其他草地,北至祁皇墓村其他草地。
二十一片区位于花园屯镇靳沟窑村,片区总面积为8.4094公顷,东至靳沟窑村林地,南至靳沟窑村其他草地,西至靳沟窑村公路,北至靳沟窑村耕地。
二十二片区位于古店镇古店村、圣水沟村、马站村,片区总面积为81.5426公顷,东至古店村铁路,南至马站村公路,西至圣水沟村耕地,北至古店村公路及耕地。
【法律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法律分析: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主观:《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 征地补偿费用 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主观:一般情况下拆迁是先征地后拆迁,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处理。征地方需要出示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偿公告,告知征地执行的文件和补偿安置的方式,未经出示可以拒绝拆迁。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青苗补偿标准
办理征用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需要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用土地的同时,一并编制计划,上报批准。在国家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当地政府帮助拆迁户安排好住房。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制定。
一、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第十六条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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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新荣区鲁家窑拆迁补偿政策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褚佳梦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