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静海西高村拆迁补偿,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实际执行时,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浮动范围不超过30%。凡有浮动的,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很多地区都征收农民的土地来建设城市化楼盘,那么对于被征收土地的人们,就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土地的价格还要补偿土地上附作物的价值,那么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来为大家整理。为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公布实施的通知》(津国土房资同时废止。
1、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3、本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天津市常见类别和规格,确定的补偿额是重置成本价或市场价。实际执行时,若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一致或类似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一致或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各区县可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4、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5、对于自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抢栽、抢种或者抢建的地上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6、本标准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7、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2)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导致很多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扩充道路或者盖建楼盘,那么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就必须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一定的土地补偿,在种植季节,土地上还有农作物还有附着物,对此国家也有相关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法律主观:天津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位置及地类:该土地位于新城西区,北华路南侧,新城西侧。土地现状为农用地(含耕地4).25191公顷)。 2、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标准金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1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金额303、44592万元。天津市静海县开垦征地中心通过转账支票向被征地单位支付。 3、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 4、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集体征地5、949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4、25191公顷,涉及安置农业人口45人,其中劳动力25人。 5、其他内容。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静海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具体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计划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6、本计划征求意见后,报静海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有争议,不影响计划的组织实施。 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度报告和价格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公布实施的通知》(津国土房资同时废止。
1、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3、本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天津市常见类别和规格,确定的补偿额是重置成本价或市场价。实际执行时,若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一致或类似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一致或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各区县可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4、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5、对于自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抢栽、抢种或者抢建的地上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6、本标准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7、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2)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国土房资同时废止。
1、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3、本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天津市常见类别和规格,确定的补偿额是重置成本价或市场价。实际执行时,若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一致或类似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一致或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各区县可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4、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5、对于自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抢栽、抢种或者抢建的地上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6、本标准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7、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2)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导致很多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扩充道路或者盖建楼盘,那么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就必须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一定的土地补偿,在种植季节,土地上还有农作物还有附着物,对此国家也有相关规定,那么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以上内容就是为大家整理的详细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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