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危房拆迁补偿标准,批转市房改办、市开发办拟定的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住房出售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住房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住房出售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津市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住房出售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危陋房屋改造的顺利实施,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商品化,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和我市危改有关政策,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列入危改计划的项目进行拆迁安置时,原则上一律实行货币安置。第三条实行住房还迁安置的,需经区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对用来还迁安置的住房应只售不租或先售后租。向还迁户出售还迁安置住房,按照《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细则〉的决定》规定的还迁面积标准,执行当时的房改售房价格、折扣政策、调剂系数和计价公式,并给予应付房款5%折扣的优惠。增加面积部分,按照住房成本价格出售。住房成本价应包括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第四条对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进行拆迁时,实行住房安置的,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与被拆住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自然增加面积部分,按照住房成本价格出售。实行货币安置的,参照私产房屋货币安置办法办理。第五条还迁户中有下列情况的,经住房所在区房管部门审核后,对还迁安置住房可按照市统一住房租金标准予以租赁:有区、县民政部门证明的社会优抚救济对象; 持有市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的《困难职工卡》的生活困难职工;持有市劳动局发放的《就失业证》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职工。第六条实行住房安置的,危改拆迁户交纳的住房改善费,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其产权时可以冲抵购房款。第七条拆迁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由市开发办、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改办、市综合开发办《天津市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暂行办法 为了确保我市危陋房屋改造的顺利实施,按照提租促售房、售房促建房、危改与房改结合、房改促进危改的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有偿还迁、先售后租的原则,由产权单位向危改拆迁户出售还迁安置住房。 二、还迁安置住房按成本价出售。 1994年,市区新建单元楼房成本价平均每建筑平方米1000元。成本价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贷款利息、管理费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由于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成本差异较大,各区新建住房成本价可根据实际提出申请,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后,作适当调整。每套住房实际售价按市房改政策规定的调剂因素计算。 成本价要逐年调整,每年由市物价局商市房改办、市综合开发办公布一次。 三、危改拆迁户购买还迁安置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四、危改拆迁户交纳的住房改善费可冲抵购房款,暂不购买的,可留作今后购房时冲抵。 五、购买危改还迁安置住房,享受以下折扣政策: 1.现住房折扣。还迁安置住房按已住用公房出售,1994年现住房折扣率为5%。 2.工龄折扣。按购房职工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双职工家庭按累计工龄计算,单职工家庭按工龄的1.5倍计算,离退休职工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3.一次付清房款折扣。为鼓励购房职工一次付清房款,给予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的优惠,折扣率为20%。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还迁安置住房无力一次付清房款的,可向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建设银行区、县支行申请办理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 4.按还迁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85%计算出售面积。 六、危改拆迁户购买还迁安置住房后,未达到住房标准的,允许按成本价二次购买住房,并享受当年折扣政策。 七、购买还迁安置住房的契税、工本费减半收费。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改出售公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 八、私房产权人购买还迁安置住房的,房屋补偿标准按市房管局当年公布的房屋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可冲抵购房款。 九、还迁安置住房实际售价的计算方法: 还迁安置住房实际售价=〔成本价×95%×-工龄折扣〕×本套住房建筑面积×85%× 十、以成本价购买的还迁安置住房,给购房人全部产权;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出租、出售,收入归个人所有。 十一、异地安置的危改拆迁户购买还迁安置房的,按此办法执行。 十二、加强还迁安置住房的售后维修和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单元以内的自用部分的维修,由购房人自理,共同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由共同使用的产权人分担。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由原产权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0%,购房人另交购房款的1%,建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解决。维修资金不足时,再由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按各自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 十三、加强还迁安置房售房资金的管理。还迁安置住房售房款要存入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专款专用于危改。单位还迁安置住房售房款所有权不变,存入单位住房基金。市直管公产房还迁安置住房售房款存入城市住房基金帐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由市、区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为鼓励出售还迁安置住房,市内六区和北辰、东丽区出售直管公房还迁安置住房的资金,70%留区用于危房改造周转金,30%上缴市住房基金。其他区、县的留缴比例另行规定。 十四、本办法由市房改办和市综合开发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当前危陋房屋改造拆迁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关于当前危陋房屋改造拆迁安置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市危陋房屋改造工作在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全市人民的支持下,取得了很大成绩。今年市政府为继续改善城市人民的居住条件,提出力争用五至七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成片危陋房屋的改造任务。随着改造工作的进一步展开,涉及到的住户和单位越来越多。为确保全市危陋房屋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全市危陋房屋改造拆迁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加强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 我市危陋房屋改造中的拆迁安置工作,要在市房屋拆迁办公室指导下进行,各区危陋房屋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本区拆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搬迁安置任务的落实,由区或改造片拆迁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要按照以下基本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依据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上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正式计划文件、房管部门核发的准拆证,制订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危陋房屋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召开各种类型的动员会,发布通告或公开信。通过多种方式向被拆迁户认真宣传解释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讲明拆迁安置政策、临时安置办法、拆迁日期和标准、集资改造费、改善费的限额、拆迁时限及有关事宜。各片拆迁安置工作班子负责人与被拆迁户正式签订协议,并负责协议的执行。 区域改造片拆迁安置工作机构与被拆迁户未能达成协议的,由区建委或房管局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要严格执行集资、拆迁政策和标准。 集资标准执行市建委颁发的《天津市平房改造若干问题规定》,市房改办、市开发办颁发的《关于房改与平房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市建委、市开发办、市教育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市内六区普教系统不再担负平房改造集资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对确属无力缴纳改造费和改善费的单位和个人,可自行换房或由区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协同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方法解决。 四、全社会要协同配合,积极支持危陋房屋改造工作。 危陋房屋改造是关系到改变旧城面貌、建设新天津、加快经济发展和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重要工作。因此是全市各级政府、各专业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全市人民的共同责任,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投入到危陋房屋改造中来。 各区政府、各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树立群众观点,把危陋房屋改造工作作为政府为群众谋利益的好事、实事,切实办好。在拆迁安置工作中要坚持按程序办事,提高政策透明度,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市各有关方面都要从全市危房改造的大局出发,为危陋房屋改造中的拆迁安置工作献计出力,并相应制订支持危陋房改造的具体办法。 拆迁居民和有关单位要识大体顾大局,主动克服暂时困难,为政府做劲。 新闻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危陋房屋改造的重大意义。全社会形成共识,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为完成危陋房屋改造任务做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居房价格管理 第三章 购房贷款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安居工程住宅能力,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均可购买安居房,每户只能买一次,一次只允许买一套。安居房优先出售给住宅困难户及危改还迁户。 第三条 我市安居房的出售,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安居房的出售由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安居房价格管理 第五条 安居房按成本价格向我市中低收入的家庭出售。 第六条 安居房的出售价格管理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市安居办制定。 第三章 购房贷款 第七条 购买安居房可申请购房贷款。申请贷款者,原则上应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等收入证明、售房单位出具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和市安居办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连续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不受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的限制,贷款利率按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没有或未按时交纳公积金的居民购买安居房时,不享受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金融部门公布的个人购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条 安居房出售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购房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安居房的运作程序按照市安居办制定的有关我市安居工程住宅出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购房者一次付清购房款的,可获得房屋全部产权。 有贷款的,在还清贷款后即可获得房屋全部产权。 第十三条 购房者在购买安居房时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时,按售价的5%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在获得房屋全部产权后,即可依法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对已出售的安居房要实施住房物业管理,解除购房者的后顾之忧。 第十六条 承担安居房物业管理的企业要执行《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搞好各项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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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郝佳峰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