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的不予补偿,哪些情况不给补偿,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林木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1、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2、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的建(构)筑物;3、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林木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1、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2、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的建(构)筑物;
3、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的青苗、花草、林木;
4、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5、天然野生杂丛。
一、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抢栽树木能否要求补偿
在政府的征地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在被即将征用的土地上抢种抢栽树种,抢建临时建筑,这种现象在各地征地拆迁过程中普遍存在。在2004年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地林木怎么补偿标准
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单位公房拆迁补偿需考虑房产所有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补偿方式可为提供住房或直接给予款项,具体金额由单位决定,但需保障承租人居住条件。公房为国家财产,不可作为私人财产继承。若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应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如无协议则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法律分析
单位公房拆有补偿。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所有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
单位公房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所有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
2、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3、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相关法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拓展延伸
补偿权利的界定和实施方式
补偿权利的界定和实施方式是一个涉及到法律和公平的重要议题。在许多情况下,当个人或组织因他人的过失或违约行为遭受损失时,补偿权利的确立至关重要。补偿的界定涉及到确定损失的范围和程度,以及确定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而补偿的实施方式则包括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来解决争议,并确保被损害方能够获得合理和公正的补偿。在确立和实施补偿权利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公平原则和社会利益,以确保补偿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结语
单位公房拆迁补偿标准如下: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所有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补偿权利的界定和实施方式是一个涉及到法律和公平的重要议题,在确立和实施补偿权利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公平原则和社会利益,以确保补偿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法律分析:不予赔偿是指应当赔偿时因为客观原因而不给与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一、可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拖欠工资,补偿金是多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四、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同时,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孙先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其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并不能以资金周转不开,而拖欠员工工资。
孙先生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及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或直接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节严重,孙先生可向公安控告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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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秦杰煜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