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对退役老兵的补偿,抗美援朝老兵拆迁安置政策最新,抗美援朝老兵在拆迁安置方面,目前并没有特定的政策只针对这一群体。然而,他们可以依据一般的拆迁安置政策来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安置。拆迁安置政策通常包括以下方面:房屋补偿费:这是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
抗美援朝老兵在拆迁安置方面,目前并没有特定的政策只针对这一群体。然而,他们可以依据一般的拆迁安置政策来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拆迁安置政策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房屋补偿费:这是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具体数额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来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期间的不便,会根据临时居住条件划档,并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这是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另外,拆迁安置的具体标准和流程还会受到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制定的具体规定影响。
对于抗美援朝老兵,如果他们符合当地关于优抚对象或老年人的相关政策,可能还有额外的优惠或照顾。但这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总的来说,抗美援朝老兵在拆迁安置时,除了可以依据一般的拆迁政策获得补偿外,还可以关注当地是否有针对优抚对象或老年人的特殊政策,以便获得更全面的安置。但请注意,具体的政策内容和执行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咨询当地的拆迁部门或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法律分析:符合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规定标准的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法律分析:抗美援朝老兵去世,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原标准对其遗属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法律分析:家属是没有补贴的。
参加过抗美援朝的军人中,有离休干部,老复员军人,退休人员、农村户籍退役老兵等四种不同的待遇,但是所有的待遇、补贴和照顾都是对于其本人的,除了故世当时有关部门发给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以外,其他所有的待遇在故世后就会直接取消,绝不会荫及家属和后代的。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要求: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要求必须同时具有,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怎样分配,授予爱人,这些相应限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三条 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法律分析:亲属在抗美援朝中牺牲,在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前提下,烈士遗属(烈士父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享受烈士抚恤金。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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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薛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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