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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拆迁补偿案例图,宅基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3-05 14:51:0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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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拆迁补偿案例图,临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临安市人民政府近期印发了相关的临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临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二十七条,主要结合了临安市农村宅基地特点对该市农村进行改革,保护农村农民切身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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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农村拆迁补偿案例图,临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临安市人民政府近期印发了相关的临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临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二十七条,主要结合了临安市农村宅基地特点对该市农村进行改革,保护农村农民切身经济利益与耕地面积,规划城乡建设统一快速发展,合理高效的利用土地资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涉及城中村改造的,按《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实行公寓式安置的实施意见》(临政函〔2012〕107号)执行。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引导村民合理使用宅基地。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规划、村庄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造住房。宅基地建设涉及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转用手续。

第七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异地迁建住宅的建房户,在新房批准前必须先拆除原有住宅,宅基地退还村集体;连体房确实难以拆除的,应先将宅基地变更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处置。

第二章审批条件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审批农村宅基地:

(一)旧房拆(扩)建的;

(二)在册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者,且符合多子女分户条件确需分户建房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四)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搬迁的;

(五)经批准回乡定居的港澳台胞、华侨、外籍华人等需要建房,依法可参照执行的;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农村宅基地:

(一)出租、出卖、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宅及地上建筑物;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建房用地的;

(四)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未退还集体的;

(五)相邻权属有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六)原有住宅拆迁已安置的(包括货币安置);

(七)政府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建房用地的;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其他规定:

(一)夫妻双方已有住宅的,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放弃住房的一方不得再单独审批宅基地。再婚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可审批宅基地。

(二)夫妻已有一方享受过实物分房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审批宅基地,但只享受过住房补贴,利用该户原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请拆建。

(三)长期居住在农村,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城镇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拆建,申请人应当持房管部门出具的无商品住房证明和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实物分房和住房保障政策(住房补贴除外)的证明,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按农村村民建房规定审批。

第三章用地标准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用地):小户(3人及以下),不超过90平方米;中户(4—5人),不超过110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不超过125平方米;

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且已婚(均属农业人口)尚未有子女的,可享受中户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申请宅基地的人口按在册常住农业人口计算、征地农转非人口和小城镇改革户籍人口计算。有以下情况的,可按规定办理:

(一)持有独生子女证明的未婚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

(二)家在农村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服刑、劳教人员,提供有效证明后,可计入审批宅基地人口;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可计申请建房人口的。

第四章报批管理

第十四条审批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工作人员现场联合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二)初审同意的,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四)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宅基地需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杭州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三份;

(二)个人申请一份;

(三)实地踏勘表一份;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一份;

(五)村公示照片一份;

(六)三格式厕所承诺书一份;

(七)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农民个人建房)审批表原件一份,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八)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由村委会盖章确认);

(九)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十)其他:房改情况证明、商品房证明、拆旧(退基)建新保证书、独生子女证明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要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行为。

第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违法用地行为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置,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全程监管制度,在农民建房定点、放样、砌基、竣工时,会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到实地进行检查,发现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限期督促整改,竣工验收后签发竣工验收单。

第六章登记发证

第十九条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房户向所在地国土中心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然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及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条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申请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

第二十一条土地登记发证程序包括:申请(含地籍调查)、受理、权属审核、公告、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等。

第二十二条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户主身份证和户口本,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涉及继承、析产、赠与的需提供公证书或司法文书;

(五)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确认表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六)竣工验收单;

(七)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土地登记:

(一)经审批取得宅基地的;

(二)因继承、析产、赠与取得宅基地的;

(三)有其他合法权源依据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

(二)房屋权属不清的;

(三)农村村民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未按规定退还原宅基的;

(四)不具备分户条件而申请分户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原用地批准文件或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登记的;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政〔2000〕3号)在本办法施行后废止,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市国土资源局可按本办法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以上就是临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以上内容可知,该土地管理办法依据本市农村实况,划分了可以审批农村宅基地的情形条件,规定了农村农民应配合履行的责任义务,规定了农村农民的用地标准,确定了政府管理处需要执行的监督检查责任等。

一、什么是宅基地?

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所建住房以及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建筑物和设施用地。即住房用地及其必要的附属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自留地、自留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自留地、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

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自留山,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按照法律,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宅基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首先,关于宅基地的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确保了宅基地的分配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了过度占用土地资源。

其次,该法条还规定,在人均土地较少的地区,如果无法保障每户都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村民的居住需求。这体现了政府对村民居住权益的关注和保障。

在宅基地的使用方面,法律要求村民建住宅时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农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同时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一程序确保了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最后,法律还明确禁止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这是为了避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多处宅基地,维护宅基地分配的公平性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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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浙江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 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各省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或者条例,例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 结婚 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 土地使用权 注销登记 手续。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 农村宅基地 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234号)规定: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 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 土地出让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 法规 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 管制 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 土地使用证 。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法律客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四、富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包括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凡新建、扩建和拆建住宅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推行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的,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建制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要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建制镇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城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宅基地复垦、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八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涉及地质灾害易发的区域,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

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宅基地面积按该户常住人口每人不大于4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3人(含3人)以上的农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家庭成员少的农户可根据规划的安排,实行多户联合建造。

五、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法

法律主观:下面为大家提供浙江省 农村宅基地 的条件: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 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法律客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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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水桂翔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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