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拆迁补偿标准,十五岁初中生在学校意外死亡能获的多少赔偿,十五岁初中生在学校意外死亡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并没有固定的标准,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校责任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
十五岁初中生在学校意外死亡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并没有固定的标准,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责任与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学校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确定。
二、保险赔偿
如果学生购买了相关保险,如学平险等,可以根据保险条款获得相应的赔偿。保险赔偿通常包括身故保险金、医疗费用报销等。
保险赔偿的金额和条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进行确定。建议家属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了解相关保险条款和赔偿流程。
三、协商与诉讼
在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时,家属可以与学校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协商和诉讼过程中,建议家属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死亡证明、相关费用票据等,以便证明自己的主张。
综上所述,十五岁初中生在学校意外死亡能获得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建议家属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一、学生意外死亡一般能赔付多少1、学生意外死亡具体的赔偿是多少没有固定,可以协商解决,具体如下:(1)意外身故,按保单上约定的身故保额给付;(2)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按保监会规定不得超过10万元;(3)对丧葬费,交通费等也是根据当地的标准确定数额赔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二、意外事故应该具备的三个要素是什么1、外来原因造成的; 2、非本意的; 3、突然发生的。
一、学校是复否有过错制,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果学校依法正确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则学校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二、历来自杀、自伤行为,均视为行为者对其身体的自主处分,属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负责,这是司法审判所遵从的一项法则,理论和实务界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学生自杀或不满教师的正常批评而自杀,不为学校有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学生的自杀、自伤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所致,则学校要负一定责任。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那四个方面?(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总结.学生在校自杀身亡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学生在学校自杀,学校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要依据具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学生在学校意外死亡的赔偿问题先要看学生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再要看学校的责任大小。如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如果是学校愿意负全责,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另外还有补充条例,对丧葬费,交通费等也是根据当地的标准确定数额赔偿。但是具体的赔偿是多少没有固定,可以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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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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