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田村拆迁补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的社会背景,我国在1978年后普遍实行了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各地农村基本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央对于农地承包政策是实行均田制(即按户均分,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
我国在1978年后普遍实行了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各地农村基本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央对于农地承包政策是实行均田制(即按户均分,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原先允许村集体保留一部分土地作为机动地,后被《土地承包法》取消),而部分地方出于种种原因,并未完全按照均田制实行,其中最突出的是两田制(即指将土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用于农民口粮之用,按人均分;责任田比较集中,采取公开发包或招标租赁的形式)。199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陆续到期后,各地相继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截至2001年底基本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基于存在农民退回承包地、外出打工出钱请他人种地、甚至弃耕或抛荒种种情形,部分地方收回、调整了部分承包地,并重新承包给村里的种粮大户或外来人口,致使部分地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留下了诸多后遗症。2001年开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在部分省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包括改革村提留办法、取消屠宰税、乡镇统筹款等收费,以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2003年3月1日,《土地承包法》正式施行,旨在保护农民享有长期、稳定的承包权。2003年起,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进,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宣布自2004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五年内全部取消。200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作为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公布,其核心目标就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彻底解决农民增收难问题。
随着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以多予、少取、放活为方针的各种支农政策落到实处以及粮价上涨等因素影响,近两年来,农民种粮热情高涨,特别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因外出打工将承包地退回或将承包地转给他人耕种的农民,纷纷回乡要地种粮,以至部分沿海发达地区出现了民工荒。由于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遗留的隐患逐步显现,以及在免征农赋、土地升值等因素作用下,2004年初以来,因农民争抢土地而产生的农地纠纷激增,种粮大户和地少农民之间的矛盾相当尖锐,并引发了大量的群体上访和诉讼。当然,引发农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原因还包括:部分乡镇政府越权干预、工作粗放、巧立名目多头收费;个别村干部缺乏法律意识、暗箱操作、以言代法;一些承包农民出于私利、擅自违约等。但据统计,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不到位、农民分地不均已成为当前农地纠纷高发的主要原因。
1、农民对土地的依恋,是产生纠纷的自然原因。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虽然地大物博,但由于人口众多,土地的总体供应充足与个体分摊的稀少是一对长期的矛盾。一方面我国有广袤的草原、耕地,另一方面,农村特别是东部农村的土地由于受到工业化的侵袭,实际可耕地面积正在日益减少,有些地方甚至无地可种,耕地较多的地方往往工业化程度较低,当地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更强,对土地的依赖性越强,对土地的情感就越深,积淀成田地边子不让人,老婆孩子不让人农村历史传统,这种传统思想的沿袭,形成了农村土地纠纷的自然原因。
2、家农业政策的调整,导致农民收益的变化是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是显而易见的,正是基于这一成功,农民承包土地30年、50年不变的政策已深入人心,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国家却没有新政策调整,特别是各级政府提高征收农民各种税费标准,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农民种地无利可图,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一部分人开始外出打工,将土地交由他人或干脆抛荒,当国家发现农村农民负担较重时,适时进行了政策调整,先是费改税,让农民重新看到了种地的希望,后来干脆免征各种税费,甚至对种地农民实行政府补贴,加上粮食价格的提高,外出务工地的农民认识到即使不出家门,土地也会给自己带来比较满意的收入,收益的变化再次使农民种地的积极性高涨起来,对以前抛荒、转手的土地纷纷设法索要。
3、法律和政策的衔接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根源。从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出台,到200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实施,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经营中产生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我国多年来农村土地政策不太稳定,几经变化,而土地是不能随着人的观念的改变而随意改变的,法律、政策的多变性和灵活性与土地变动缓慢的过程性、滞后性产生矛盾。例如我国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曾经推广过两田制,即实行口粮田和责任田两种土地使用制度,而在这种制度被国家认定不利于土地的长期利用之后,很多地区却还在积极的继续施行,与国家政策和法律脱节。2003年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土地承包最低30年不变,但是因为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现状的混乱,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无法实际良性运行。我国法律、政策的多变性,与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土地现状混乱,国家农业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而相关规定没有进行及时调整,与保护的价值倾向发生的了偏离,与国家的农村土地政策发生了冲突,没有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精神上来。给新问题的解决带来了不便。
4、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纠纷产生的社会性根源。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的尤为突出,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经常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是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区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
5、土地流转缺乏严格的程序要件是纠纷形成的必然原因,农民承包的土地30年、50年不变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农民承包的土地非经法定程序,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或转包,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土地流转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法律知识缺乏,使法定的、严肃的程序性问题流于形式,事过境迁,当有争议时,由于当初没有形成多数人认可的书面材料,往往纠纷不能调和诉至法院。
一、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
在我国主要针对被征地者的直接物质补偿包括: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和补偿,其实质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价值表现,也是对农村集体在土地上长期投入的补偿。按照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由被征服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
2、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活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廷民的生活困难,而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助费用。主要保障的对象是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因此,它主要用于每一个失地的农民身上。
3、地上附着费及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是指依附于土地的各种设施,青苗是指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他们因为土地的征收而失去了独立存在的可能,所以对此损失应该列为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土地时,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小麦、玉米、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属于直接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拥有所有权的农户。
4、社会保障费。《民法典》关于社会保障费用属于法定征地补偿范围的新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该涵盖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等多个方面。
5、其他费用。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包括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1、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2、历史与现状的冲突引起的纠纷。3、基层组织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4、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方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依照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如承包方私自变更土地使用用途、不按照约定缴纳土地租金等,发包方可以依照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向承包方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样地,如发包方强行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强行收回土地,承包方也可通过诉讼维权。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发生纠纷时,可以先行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协助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如果承包合同中对纠纷解决途径已有约定,可以根据约定选择解决方式;如果未就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有哪些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管权抵押合同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释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或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据此,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承包的对象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另一种是其他方式的承包,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对象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其他人承包而签订的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这里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两种。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他人互换而签订的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是指以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加人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而签订的合同。以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也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他人签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是指以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而签订的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这里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总则部分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3编第1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农村上地虽是不动产,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经依法登记方可发生效力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上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这并不否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旧适用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转让、出租、人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签订的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其自身仍旧存在着围绕合同成立、效力、违约等产生的各种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确定案由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民法典》和《民法典》,充分、有效地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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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宋诺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