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说明,安徽芜湖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一、安徽芜湖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1、暂停公示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一个文件,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的工程,这就是暂停公示,需要在
一、安徽芜湖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
1、暂停公示
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一个文件,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的工程,这就是暂停公示,需要在有关的场合进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过一年。
2、入户调查评估
在确定拆迁范围之后,拆迁人要办一些有关的手续、文件,一般来说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两个规划文件,那么在法律上具备了拆迁的前提和依据。在此之后就可以进行拆迁的工作了。拆迁工作的第一步是先入户调查,即到现场一户一户的调查。通常入户调查是几个单位同时去,包括拆迁公司、评估公司、业主单位、拆迁人等。拆迁公司是进行人口、户口调查;而评估公司是评估的现场勘查,按照评估规则进行拍照和记录。
3、内业计算
实际就是评估公司进行内业输机和数据测算,根据外业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初步测算,算出一个大致的初步评估价格。
4、制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人需要通过评估机构的初步外业调查和内业计算,了解拆迁范围内的补偿费用大概是多少钱,编制拆迁投资预算方案。同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货币补偿需要耗资多少,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等。
5、申请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拿着一系列前期入户调查的材料,包括拆迁实施方案、规划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6、发布拆迁公告
就是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发布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7、出一个正式的评估报告
这个时候的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8、送达拆迁评估报告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二、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有何特殊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特殊规定,除征收房屋的其他规定外,还规定:
(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3)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三、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评估活动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征收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果被征收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不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安徽芜湖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6、拆迁公告;
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
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11、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12、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13、按规定与拆房施工单位签订拆房协议,并由拆房施工单位组织拆房;
14、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15、工程决算;
16、整理上报拆迁档案资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17、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契税减免等其它工作。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哪些行为不予补偿?
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三、停产停业的期限如何确定?
(1)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具体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4、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5、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6、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7、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8、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综上所述,拆建单位应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政〔2011〕10号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系统工程。《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推动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条例》的丰富内涵,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准确把握贯彻实施《条例》的重点与要求
(一)严格规范征收程序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实施房屋征收时,应严格规范履行房屋征收程序,认真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状况调查登记、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发布、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等各项工作。
(二)科学制定征收计划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屋征收计划管理,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各项规划应充分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做好房屋征收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计划一经审批确定,要严格执行。
(三)认真做好调查登记
各级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要认真组织调查登记。同时,要依法依规做好未发证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四)及时公开各类信息
房屋征收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相关状况、分户补偿情况等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开和公布,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五)坚持实施“先补偿、后搬迁”
坚持文明征收,先确定补偿、后实施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杜绝暴力搬迁、野蛮搬迁,对采用非法方式的单位及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妥善处理历史问题
对《条例》实施前的项目,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处理。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三、明确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及职能
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重心下移、以县区为主”的原则,确定我市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及职能:
市住建委是市房屋征收部门,其所属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制定以及对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市住建委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市容等部门制定用于指导我市征收工作的具体工作规程和相关标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区住建委是县、区房屋征收部门。
原市住建委在各区设立的房屋拆迁管理所交由各区住建委管理,各房屋拆迁管理所更名为区属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各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尽快明确职责、充实人员、保障经费。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公安、监察、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协调和配合,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研究和解决房屋征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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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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