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管理,农村征地补偿款的监管如何执行,1、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主体是谁?有何职权?《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监
1、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主体是谁?有何职权?
《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督管理农村土地补偿费用的义务主体。相应地,法律也赋予其一定的监督职权。《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征地补偿过程中违法行为由谁追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0、7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具体规定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监督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与征地补偿费用最息息相关的主体,他们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项也享有监督权。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补偿费被截留、挪用、侵占,征地费用收支情况应当公开。《土地管理法》第49条明确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村务公开的目的,就是是让村民参加到管理的监督中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认真广泛听取村民的反映和意见,对村民提出的疑问、质询要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对村民提出的建议、要求要及时予以回复。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该向村民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向征收补偿范围内的村民公开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书面文件;全面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和公开、公示制度。
不能徇私舞弊,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出现。在进行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方面,需要公平、公正、合理的进行,保证每一户都想有平等的待遇,避免引起不要必要的纠纷。如果你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本站律师。
随着现代户建设及城镇化建设,农村出现了很多征地拆迁的现象。土地拆迁会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金。那么在这一整个过程中,需要高效透明的监管机制。那么,农村征地补偿款的监管如何执行?下面对此问题具体解释,供您参考!
1、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主体是谁?有何职权?《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督管理农村土地补偿费用的义务主体。相应地,法律也赋予其一定的监督职权。《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征地补偿过程中违法行为由谁追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0、7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具体规定如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监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与征地补偿费用最息息相关的主体,他们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项也享有监督权。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补偿费被截留、挪用、侵占,征地费用收支情况应当公开。《土地管理法》第49条明确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村务公开的目的,就是是让村民参加到管理的监督中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认真广泛听取村民的反映和意见,对村民提出的疑问、质询要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对村民提出的建议、要求要及时予以回复。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该向村民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向征收补偿范围内的村民公开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书面文件;全面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和公开、公示制度。不能徇私舞弊,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出现。在进行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方面,需要公平、公正、合理的进行,保证每一户都想有平等的待遇,避免引起不要必要的纠纷。
目前我国的征地补偿问题还不够完善,主要有四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前两部分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后两部分归属于被征地农民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将相应的部分分给村民的,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农民目前只能取得后两部分的费用。附相应的法规法条: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第2号)。
1、针对耕地。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三大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后两项发到居民手中。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针对住宅。村民原宅基地及上建筑物可以参照一定标准(建房成本等)对地上建筑物给与补偿。
3、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果未依法获得补偿,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费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用于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发展,安置被征地后的农民。县、乡政府直接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是不合法的。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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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纪光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