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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拆迁补偿审计,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是否合法?: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2-22 01:18:2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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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拆迁补偿审计,棚改取消货币补偿,拆迁再难复刻致富梦,棚改并非一刀切的“不再给钱了”去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在要求对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要尽快取消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的同时,也提出各地制定安置政策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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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棚改拆迁补偿审计,棚改取消货币补偿,拆迁再难复刻致富梦

棚改并非一刀切的“不再给钱了”

去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在要求对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要尽快取消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的同时,也提出各地制定安置政策还需因地制宜,不宜一刀切对待棚改安置。

而此前的7月12日,住建部也表示,要因地制宜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地方,应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棚改安置政策,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的地方,可以继续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综上来看,棚改并非一刀切的取消货币补偿,而是作出了更灵活的棚改政策的调整。

根据现行的拆迁法律来看,棚改地区的被征收人是依法享有货币安置和房屋安置两种补偿方式的,可以自由选择。因此,棚改户依然可以根据自己需要来选择适宜自己的安置方式。

只不过,征收方在执行相关政策时,会设计更为有利于房屋安置的补偿方式,主要就是提高奖励或执行房屋安置的相关优惠政策,从这些方面来引导大家选取房屋安置。

棚改数量逐年递减,取消货币化安置,是稳定房价的需要

前些年里,各地房地产市场库存量大,形成了较大的经济压力。因此在执行棚改拆迁时,各地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来鼓励大家买房,去库存。

但这又吸引了大量的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一定程度上推高了各地尤其是三四线房价和物价,让普通老百姓感受到了极大的生活压力。

为了障百姓的居住生活水平,能够安居乐业,国家多次在不同场合提出了,要让房子回归居住的根本属性。一句话,就是控房价,降房价。

因此高层在棚改项目上执行了两个重要措施,一是降低棚改房屋开工量,二是引导各地一定程度取消货币化安置。

这从近年棚改开工量的变化上面也有所反映。从2015年到2017年短短3年时间,我们国家就开工建设了1800万套棚户区的房屋,年均开工600万套,可见棚改的力度非常之大。但2018年棚改建设就降为560万套,2019年和2020年的棚改力度继续降低为每年460万套,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棚改取消货币化补偿,对拆迁户的影响是好是坏?

棚改取消货币化补偿是大势所趋。对于咱们拆迁户来说,取消货币补偿,影响还是不小。

一方面确实是会让一夜之间暴富的拆二代明显减少,拆迁致富梦很难发生了。

另一方面,以前房价高,房子稀缺,如果只给货币补偿,不利于保障拆迁户的居住需求,而且货币也不如房屋保值增值;现在倾向于房屋安置,对于老百姓来说,满足了居住需求,是很好的一件事。

最后房子多了,房价势必也就得到控制了,老百姓换房买房也就方便多了。同时物价也得到了稳定,生活水平更有保障了。

当然坏处是,大家房子都不缺了,房屋增值的属性也会有所减弱。

总体而言,房屋安置利大于弊。

棚改补偿不合理,拆迁户应积极维权,争取提高补偿

棚改是违法征地拆迁的较为频繁的领域,主要的问题集中为补偿安置方式不合理及压低补偿这两个方面。

这里拆迁律师团再次提醒各位棚改住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所以,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是产权调换,这是法律赋予大家的合法权利。个别地方的征收方是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只提供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这其实侵犯了咱们的补偿权益,咱们可以依法维权。

二、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是否合法?

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是合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房屋拆迁补偿范围有哪些

1、房屋。

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这里所说的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

(1)所有权人合法所有。

(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的特征如下:

(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2)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

(3)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

(4)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的特征如下:

(1)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

(2)收益应当合法产生。

(3)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

三、棚改拆迁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吗

一、棚改拆迁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棚户区进行改造时,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对拆迁安置不满意怎么维权

遇到房屋拆迁,如果补偿不合理,我们通常可以用到这样一些维权方式。

1、听证,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发布并征求意见时,我们可以申请听证,提出维权意见。

2、评估报告复核和鉴定,在收到评估报表后,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信访,如果通过行政救济途径和法律救济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的,那么还可以通过信访来维权。建议大家选择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棚改拆迁只有货币补偿吗

棚改拆迁只有货币补偿吗

棚改拆迁不仅仅只有有货币补偿。拆迁补偿方式有三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也就是给钱;另一种是产权调换,即给房子;还有一种就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也就是既给钱又给房子。

货币补偿参考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按照不同的评估方法对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拆迁的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产权调换最低不能低于1:1。关于1:1怎么评断,最常用的方法就是看面积,如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为100平,那么安置房的面积不可以低于100平。但面积并非是绝对因素,是否达到1:1还要结合房屋的质量、位置、户型、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考量。

产权调换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异地安置,也就是在其他地块上重新建设安置房,将拆除的房子和安置房进行至少等价置换。还有一种是回迁安置,即将房屋拆迁后,在原地建设安置房,待安置房建好后安置被拆迁人。

当不能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解决问题时,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这种方式如何补偿,具体要结合各地的规定。这种补偿方式有一个重要的原则“不能低于原来的生活、居住水平”。因此,被拆迁人可具体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判断。

以上这三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有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此,在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钱或房子或既给钱又给房子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拆迁人不能指定被拆迁人选择何种补偿方式。

五、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方案

一、什么是棚户区

“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也即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二、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标准

由于目前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尚无统一补偿标准。

如果是城市的房子,有两种补偿方式:1。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补多少;2。货币补偿,最低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

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有的地方制定了区位补偿价,可以以此为依据,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要求给予合理补偿。

具体多少钱一平米,需要根据当地的物价、地价来评估和计算,一般最低是重建成本价。

三、最新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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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 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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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韦若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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