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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市拆迁补偿,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征收土地和补偿方案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2-21 05:02:3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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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鹿泉市拆迁补偿,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3〕1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正定县和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是指为了实施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依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石家庄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适用本办法。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市内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正定县部分区域。

第二章征地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工作,依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审定年度土地征收计划,下达征地任务。

第五条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工作的实施。负责申报年度征地计划,组织征地报批材料,落实批后补偿安置,腾清被征的土地。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中心城区征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呈报年度征地计划,审核征地材料,组卷报批,对县(市)、区政府征地工作业务指导。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市内五区征地补偿费用及相关税费的筹措、拨付,监督征地费用的使用。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的测算,并出具社保审核意见。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林业、农业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征地程序

第十条县(市)、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项目情况,于每年10月底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征地计划。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县(市)、区政府提出的征地计划申请,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建设需要,编制征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根据征地计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土地征收方案,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一并编制转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呈报国务院审批。县(市)、区政府按土地征收方案开展征地工作。

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征收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和区政府提供的征地报卷材料,分批次编制征地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土地征收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区政府应在60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张贴《征地告知书》,告知被征地村及有关农户征地用途、地块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

(二)开展地籍调查与勘测定界;

(三)土地调查结果确认;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现场评估及评审;

(五)其他有关工作。

区政府完成以上工作并组织征地材料后报市国土资源局。

县(市)、开发区管委会60日内完成组卷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五条《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依法申请听证的,县(市)、区政府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纪要》。

第十六条征地实施方案报批前,各部门应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局共同审核确定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到账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审核意见。

(二)市财政局负责支付耕地开垦费、社保费,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费用。

(三)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市、县(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文件;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政府储备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征地红线图及规划用途。

第四章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征地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制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市)、区政府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并留存影像资料。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安置办法;

(六)法律救济途径。

第十八条土地补偿费按照石家庄市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计算。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评估单位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0〕122号)进行评估,市财政评审中心对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并最终确定补偿金额。

因征收土地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区政府所需征地补偿费由市财政局30日内拨付至区财政。县(市)、开发区管委会所需征地补偿费由本辖区财政负责拨付。

第二十条县(市)、区政府将土地补偿费统一拨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第二十一条自《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开挖的鱼塘、抢种的青苗、栽插的花草、果树、林木及搭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附属设施和铺设的管线等,均不予补偿。

第五章征地保障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可以成立征地事务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内五区范围内经营性政府储备地公开出让后,市财政局扣除成本和计提的各项基金后政府纯收益的40%返还各区政府。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政府储备地的征地工作经费在区政府返还收益中列支;划拨用地项目的征地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3000元/亩的标准拨付区政府。

第二十五条市内五区范围内涉及征地的,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征地管理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的,征地管理费列入征地成本,供地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十六条建立征地保障激励机制。市财政局拨付征地补偿费60日内,区政府应当办结相关征收补偿、腾清土地等工作。各辖区政府按时限完成的,市财政局向区财政预拨一定比例政府返还收益;未按时限完成的,市财政局收回补偿资金,并由区财政垫付征地补偿费,同时相应扣减一定比例政府返还收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征地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征地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造成安置补偿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发放被征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征地补偿费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阻挠征地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二、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征收土地和补偿方案是什么?

石家庄市政府公开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

石高新【2016】03号

石家庄市2015年度第一百批次建设用地地块,于2015年12月29日经省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15】1162号文批复,批准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地权利人为长江乡(镇、办事处)南庄村(居)委会,地块位置东至:恒山街;西至:;南至:长江大道;北至:。批准面积为1.141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园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1.141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二、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该地块所在区域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第高新区2片区,面积1.141公顷,征地补偿标准为292.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合计333.7425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0】122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补偿万元,青苗补偿费0万元。合计万元,该项费用以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村村(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按照权属情况拨付给所有权人。

四、安置办法

(一)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农业人口0人

(二)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按照我市现行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相关文件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异议,请于2016年1月21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

三、河北省征收土地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 土地补偿费 :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 安置补助费 :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 征收集体土地 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四、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等8个配套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1〕5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流程等8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等8个与《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相配套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为了规范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结合市区土地收储计划拟定市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辖区政府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实施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下达。其它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由市政府直接下达计划。

项目单位持政府下达的房屋征收计划到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办理征收所需的手续。

二、项目单位提交房屋征收申请所需材料。项目单位申请房屋征收时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由政府批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改建项目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

(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用地红线图;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

(四)银行、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公布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政府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同时房屋征收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四、拨付工作经费。房屋征收所需的工作经费由项目单位在调查登记前先行拨付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项目工作经费数额,项目结束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经审计后多退少补。

五、房屋征收部门实施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调查登记;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

六、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的认定处理。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后组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七、编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设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调查、登记、认定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编制旧城区改建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设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审定。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政府,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修改。

(二)征收补偿方案综合平衡。市内五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政府论证前,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平衡。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网站上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征收人。

(四)召开听证会。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暂行办法》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等参加的听证会;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政府在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15日内公布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九、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政府。

十、补偿资金足额到位。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做出概算,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市区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进行审核。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一、房屋征收决定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50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75户以上的,经各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10日内公告,并由房屋征收部门送达被征收人。

(三)征收决定备案。各区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十二、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一)评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参选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全体被征收人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评估机构,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评估结果异议的解决。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十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十四、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五、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房屋拆除及清场验收。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拆除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房屋拆除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清场验收并出具清场验收合格单。

项目征收工作完成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项目验收合格情况报市政府。

十七、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八、本工作流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听证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石家庄市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部门组织召开。

受委托的部门应当以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组织听证。

第五条听证组织一般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三至五人组成,由政府或受委托部门指定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或者三人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确定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一般包括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人员、被征收人、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代表、街道办事处以及具有公信力的代表参加。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主持听证的能力;

(二)熟悉相关法律知识;

(三)公道正派,秉公办事,没有违背诚信原则的不良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委托部门召开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拟听证事项及申请参加听证的登记、确认办法。公告期不少于5日。

第九条申请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原则上不超过20人,20人以上时应当民主推选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机构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代表参加听证,但应当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被征收人公开。

第十条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委托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单位和职务;

(三)听证事项;

(四)听证时间和地点;

(五)缺席听证法律后果;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书记员姓名、单位和职务,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注意事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回避。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组织听证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三)方案制定人员陈述制定方案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供有关证据;

(四)被征收人陈述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

(五)方案制定人员、被征收人相互质证和提问;

(六)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七)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书记员应当对举行听证的过程和内容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的,可以当场申请补正。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第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市、区人民政府。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

(四)听证组织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情况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修改。

第十五条听证参加人享有听证权利但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六条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稳定,规范房屋征收社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石家庄市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规定(以下简称风险评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风险评估,是指涉及我市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先期介入、先期预测和先期研判,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第四条风险评估坚持法制、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工作,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

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法制、信访、环保、司法、公安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及社会稳控工作。

第六条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二)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经过论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约因素,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会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

(五)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六)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组织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第八条由房屋征收部门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有重大风险的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报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批准手续、征收计划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产权人基本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的落实等有关情况,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估价,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情况,被征收房屋的租赁情况及有可能影响房屋征收工作的其它因素。

(二)项目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包括群众的反映、有关专家、部门及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因征收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发的其他类型矛盾等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的相关情况。

(四)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五)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矛盾问题的化解方案、途径,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

(六)评估结论。

第十条对于可实施的征收项目,也要在风险评估报告中做出风险预测以及防范和紧急处理措施的应急预案。

对于暂缓实施的征收项目,存在的风险要制定化解和应急预案,待条件成熟再实施征收。

对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征收项目,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要务,待征收项目具备条件时,在制定严谨、可操作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明确应对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分别做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征收的决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庄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精神,作出以下规定:

一、预评估。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开展征收价值预评估和测算征收成本。预评估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并出具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预评估机构在调查、认定的期间应对被征收房屋区域不同房屋的公摊补助系数进行测算调整,修正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预评估报告、公摊补助系数、征收成本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工作方案。

评估机构需要查阅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或相关资料的,应出示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的证明,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允许查阅。

二、公摊补助。公摊补助由评估机构依据公摊基准补助系数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确定。

公摊补助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产权调换房屋平均价格乘以公摊补助系数;在征收范围内无法进行产权调换时,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区域(位)普通高层住宅楼房平均价格计算公摊补助。

三、评估机构的选定。拟参与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并提交房屋征收估价工作方案。房屋征收估价工作方案内容应明确估价人员和现场负责人。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机构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然后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

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实施单位组织全体被征收人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评估机构。参加投票选举的被征收人数不低于全部被征收人总人数的50%,评估机构所获选票的数量不低于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选票的50%,该评估机构直接当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参加选择的视为弃权。未选定评估机构或选出的评估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公证机关对全过程进行公证。

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实行登记及信用管理,未经登记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房屋征收预评估与评估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应每年公布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估机构,一年内不得参加房屋征收评估活动。

四、评估机构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实地勘察。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征收估价人员进行实地勘察时,必须佩戴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颁发的上岗证,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均需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修正。

被征收人有义务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开展调查、选举、预评估、评估现场勘查等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的流程。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若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城市规划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我市房屋征收估价活动的指导,不定期公布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指数信息,供房屋征收相关各方参考。

六、相关评估、鉴定费用。房屋征收预评估、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经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及档案资料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出书面认定,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档案登记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档案登记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地产,应按照市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2007年7月1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石政发〔2007〕39号)、《关于鼓励旧城改造货币补偿异地安置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5号)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调整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如下:

搬迁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执行。

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执行。

本标准实施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搬迁补助费仍按原规定执行每平米10元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月25元执行。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协调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问题,经研究,决定成立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军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宋国宏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昌市建设局局长

成员:贾*辰市建设局副局长

左*鸥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生彦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晓普党组成员、总规划师

李*林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马*恒市法制办副主任

平国强市信访局副局长

王文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张*亮市审计局副局长

韩绍明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淑琴市卫生局副局长

常-杰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研究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拟定房屋征收计划、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内容,并报市政府审批;召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及临时建筑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副局长贾*辰兼任。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工作,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成立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主任委员:赵*平

副主任委员:冯二喜闫*钧

秘书长:常-杰

委员:沈*胤李-辉杜建桥高增棉唐-燕

牛小瑛邢秀珍哈晓红魏*文孟*涛

王-宣齐明亮张*云陈*强王*洁

王振文王*峰郝*志王一军贾*魁

顾问单位: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住房局、财政局

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召开技术鉴定会,对整体估价报告进行审议,建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并对档案进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补偿规定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2月31日印发(共印35份)

五、石家庄政府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石家庄 征地补偿标准 有关文件是《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拆迁法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等。

法律客观:《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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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鹿泉市拆迁补偿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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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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