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拆迁补偿不签字,广西案例:调查表登记错误没签字,就一直不给补偿款,法院:履责,广西案例:调查表登记错误没签字,就一直不给补偿款,法院:履责基本案情市国土资源局为征用杨某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及杨某的地上附着物,委托土地储备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储
广西案例:调查表登记错误没签字,就一直不给补偿款,法院:履责基本案情市国土资源局为征用杨某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及杨某的地上附着物,委托土地储备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与杨某签订相关的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等协议。区征拆办公室派出征地工作组对该村土地进行征收及计量发放土地补偿费,并对地上附着物、养殖房等进行计量补偿。其他村民大部分已于2015年前后领到了补偿款,但杨某的以下地上附着物于2011年2月前后被拆迁后至今未得到补偿:一、千里香简架少登记统计了5200.26元。因此杨某不愿在登记作价表上签字认可,征地工作组即不向杨某发放上述应得的45766.93元。二、鸡舍及周边设施(包括水池、蓄水池)。杨某应得的补偿款为174830.21元,但征地工作组计出的立方数量短少,所以杨某一直不愿在登记作价表等上签字。因多次协商达不成一致,杨某有以上共220597.17元未得到补偿,杨某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裁决申请书》,但区政府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双方观点
杨某认为,因被告对鸡舍及周边设施的补偿计算有误,导致其未能获得应有的补偿款。
市资源局认为,(1)涉案土地地上附着物已补偿完毕,且杨某主张的地上附着物系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依法应不予补偿。(2)杨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驳回其起诉。
裁判结果(1)确认市资源局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补偿原告杨某被征收地上附着物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责令市资源局于六个月内对杨某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义务履行完毕;(3)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补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市资源局对杨某被征收地上附着物有补偿义务。涉案被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已拆迁完毕,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中未包含杨某的部分,因此市资源局对杨某负有应当履行的补偿义务而未履行。
补偿数额:杨某提出具体的补偿数额为220597.17元,但未能提供双方认可的测量表等证据材料。单方面制作的计算表既未得到市资源局认可,也无其他证据印证,无法作为认定具体补偿数额的依据。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判决市资源局补偿具体数额的请求。
起诉期限: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本案中,杨某的地上附着物被征收后尚未获得补偿,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持续。杨某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法定期限。
温馨提示王律师在此提醒被征收人,在面临征地拆迁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如测量表、补偿协议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认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避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而丧失诉权。
广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该怎么样搜集证据这一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可以从以下方面搜集证据。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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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维权管辖法院这一问题,解答如下: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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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黄鹏一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