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拆迁发财有补偿吗,农村的一亩三分地,村里说了算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不签字行吗,征地拆迁一旦失去公平,如同在大海上航行的船只失去导航,唯一的命运就是走向沉没。每一天,我们接到的每10个法律咨询电话就会有至少一个是农民朋友打来的,无一例外,
征地拆迁一旦失去公平,如同在大海上航行的船只失去导航,唯一的命运就是走向沉没。每一天,我们接到的每10个法律咨询电话就会有至少一个是农民朋友打来的,无一例外,都是对于拆迁补偿不合理不公平的控诉。土地对于农民朋友来说是命根子,但对于某些人来说,不过是一种发财之道。
一位山东的农民朋友就提到了这样一个情况,他们当地拆迁,补偿协议不是政府来签字,而是村委会盖章签字,“从头到尾都是村里来宣传动员签字,不让看文件,说签了字就给看文件”,而且补偿明显不合理,但“村里态度很强硬,说是任你上哪里反映,这个字必须签,不签就等着强拆吧”。
他的疑问是,“村里盖章的补偿协议有效吗?征地这么大的事儿,村里有权决定吗?”爱土拆迁律师团告诉他,村委并不能一手遮天,征地拆迁的主体也不是村委。很明显,当地的村委涉嫌违法征收了,这一层窗户纸一捅就破。
法律规定:征地拆迁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村委无权征地
村委一手包办征地拆迁工作,这明显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可以进行征地拆迁。签订补偿协议,盖章签字也应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而且,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这说明,村也不是一级政府,只是村民自治组织。因此村委盖章签字的补偿协议,不太具有说服力。
第六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这一条又表明,在征地拆迁时,村委有义务为农民朋友宣传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而不是去充当违法征收的帮凶,并主动制造征收信息壁垒。
没有文件,不让看文件,强行逼签,强制搬迁,这都是违法征收行为,村里盖章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这很难保障村民的拆迁补偿权益。
这种情况下,村委盖章签字补偿协议有效,但仍需警惕其中的征收陷阱
不过,有一种例外,就是村里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委托。那么签订补偿协议是可以的。
但是村委签订补偿协议,在现实当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拿着鸡毛当令箭,无限放大手中的权限,故意压低拆迁补偿,或者少算面积、不补偿院落空地、随意认定为建,截留土地补偿款等。这往往让农民朋友非常窝火,却又无计可施。
我们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地征地拆迁,村长事先未经村民同意就把村里大量土地租给外地企业办厂,每年给农民几百元一亩的租地费,在几年后,又进行强制征收,并说此前签订的租地协议其实就是征收协议,现在只需给农民一定补偿就行了。似乎,村里的土地他说了算。这种村霸的存在,也让农民朋友非常忌惮。打击村霸,还需用法治来消除其生存壮大的土壤。
因此,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注意识别和区分,并积极学习相关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知识,捅破当地违法征收的那层窗户纸,让真相及早暴露。争取到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
补偿不合理,该怎么办?这几点要记牢,拿回合理补偿,不难!
征地拆迁中,如果您明显感觉到拆迁后会降低您的生活水平,那么这个补偿就是不合理。比如100平方的房子,拆迁补偿后,您只能购买或新建一套70平方的房屋,那么这个补偿就是非常不合理的。
此时,您不要着急签字,签字后就不好维权了,毕竟要举证征收方逼签,还是非常困难的。大家应当在发现补偿不合理的时候,积极提出异议,和征收方协调,书面申请听证,联合其他被征收人一起要求提高补偿。
确实协调不下来的,应当在收到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安置方案后,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采取法律手段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也接到过很多被征收人来电,说他早就收到了补偿安置方案,村里也找他谈了很多次,但是每次都是不欢而散,就补偿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来一去就是两三年了,举报投诉,结果都没给个明确处理。这时回头寻求法律帮助,其实已经晚了,超过了法律维权时效了。虽然情况令人同情,但是法律也很难保护他的权益了,非常遗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支付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而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分配给村民,后再统一调整本村(组)农业承包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就应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分配,这与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性质是相一致的。那么,依何标准来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呢?在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主张:户口说,认为只要户口在该村(组),就享有该村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事实主义说,认为只要是长期在本村(组)生活,就应当享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生活来源说,认为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为个人主要生活来源,就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既要反映征地补偿费的本质,又要有利于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由于很多农村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进行管理,这种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本村(组)的村民。笔者主张,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结合地权进行考虑。如果某人户口在本村(组),只要他(她)的农民身份没有改变,依附于村(组)集体土地,他(她)必然享有集体土地的地权,他(她)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团体里的一分子,他(她)就和其他集体成员一起,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主体的一部分,就应该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受益权主体。
法律分析:
可以去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可以去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怎么分配都是可以的,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民事纠纷处理:一,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自力救济:
(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
(2)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3)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
(1)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2)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3)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4)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5)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6)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3,公力救济:
(1)公力救济是指诉讼;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二,民事纠纷的定义及调整范围:
1,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3,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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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许桂安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