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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拆迁补偿,20年的房子拆迁有补偿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2-14 21:05:5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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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拆迁补偿,10年前启动的拆迁,能不能按今天的房价补,实践中,许多被征收人都在咨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时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主张,虽然拆迁项目是__年启动的,但征收方一直没能和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我也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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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去的拆迁补偿,10年前启动的拆迁,能不能按今天的房价补

实践中,许多被征收人都在咨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时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主张,虽然拆迁项目是__年启动的,但征收方一直没能和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我也不认可,如今房价暴涨,是否应当按照时下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我的补偿标准呢?这个事儿,被征收人还真不能想当然,答案是非常确定的……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首先要指出的是,十年前的拆迁项目想按照今天的价格补偿,原则上是不可能的。

从法律层面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明文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0条也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由此可知,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房屋征收决定下达,评估时点就是一个被固定的点。

即便项目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长期拖延,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评估标准,都只能按照这个固定点的市场价格来确立,而不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调整变化。

而从社会现实层面来讲,被征收人的这种想法就更是不可能实现的了。

须知,在当前征收领域的复杂环境下,因对征收补偿不满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可谓比比皆是,拖成“钉子户”的也并不罕见。

倘若在法规、政策层面开了这样一个“口子”,那么对于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就是不公平的,拆迁工作的公平、合理性也就无从保证了。

唯一的例外情况是,当政府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违法强拆后,被征收人起诉强拆违法后申请行政赔偿。

根据最高院对于许水云案的再审判决,此时的行政赔偿数额计算时点就不再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了,而是“实际赔偿决定作出之日”,以保障被征收人因房屋遭违法强拆所导致的补偿权益损失。

但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以政府的行政行为被判违法为前提的,如无此前提,则不涉及赔偿问题,补偿中的“时点”仍然是不会变化的。

事实上,任何一个拆迁项目,都有其专门用于补偿安置的经费保障。

《条例》第12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实践中,确实有一些项目由于进展不顺利等原因而陷于停滞,甚至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

真到了这一步,结果未必对被征收人是有利的。

看着别人都走了就剩下自己,这个感觉,经历过的朋友一定不会说太好。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最后想指出的是,被征收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也是有其“合理期限”的,一般一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期限是2年。

而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案件始终没有进展,随着时间的推移,再取得重大突破的可能性将会变得微乎其微。

久拖不决,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未必是好事;所谓“拖下去”才能有希望,也是在合理的期限内,其目的是通过程序匡正征收方的违法征收行为,争取本应属于被征收人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二、20年的房子拆迁有补偿吗

法律主观:租房子20年了动迁了有补偿,应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兼顾对房屋使用权人安置。房东与租户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建筑面积;房东与租户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给予安置补偿,支付安置费和搬迁费、家电移机损失费与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费等。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20年等待拆迁,房子终于有了补偿方案

拆迁人应按规定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拆除违建和超期临建不补偿;补偿方式可为货币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根据房屋评估价格确定;非公益房屋附属物货币补偿;公益房屋重建或货币补偿;租赁房屋解除租赁关系或安置补偿;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安置房;产权不明确的提出补偿方案;抵押房屋依法执行;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停产停业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分析

1、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5、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6、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7、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8、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9、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0、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1、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2、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结语

拆迁人依法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违章建筑和超期临建不予补偿,未超期临建应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为货币或房产调换,货币补偿根据房屋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公益事业房应重建或货币补偿,非公益房附属物货币补偿。租赁房解除租赁关系或安置需补偿。拆迁人应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安置房。产权不明确的房屋需提出补偿方案并办理证据保全。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执行相关法律。搬迁补助费应支付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根据情况支付。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若延期责任在拆迁人,应增加相应补偿费用。停产、停业由拆迁非住宅房屋引起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谈拆迁补偿谈到房价上涨,补偿标准还是按照几年前的方案吗

一、谈补偿谈了几年,房价上涨,补偿标准还是按照几年前的方案吗?

现实中,经常会有拆迁人遇到这样的情况,由于征迁双方无法就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达成一致,迟迟签不了补偿协议。几年过去了,再次征收时仍然按照之前的补偿标准执行,这样的情况,到底合理吗?拆迁户应该如何应对呢?下面即明拆迁律师以案释法,为大家具体分析。

看一则最高院案例:补偿一谈就是三年,能否再提高

要分析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最高院的一个再审案件的情况。

福建福州的居女士一家,有一栋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产权面积为私有面积89.74㎡,共有面积8.30㎡。2013年7月19日,当地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书》)并公告,签约期限为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9月7日。居女士家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因居女士等3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结构对居女士家的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估价时点为2013年7月19日,同时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为1244814元,单价为12697元/㎡。因对补偿结果不满意,居女士一家拒绝签收,房屋征收部门采取了留置送达。

2015年5月26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作出《鉴定意见》,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部分技术问题,请评估机构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第二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征拆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

2016年4月18日,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6年5月23日,区政府对居女士一家等3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日进行了送达。居女士一家对于补偿决定不满,遂于2016年7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确定了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安置地点、搬迁费、过渡费用等相关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居女士无奈之下申请了再审。

案情过长,结合上面的话题,针对再审的判决情况,今天我们讨论几个问题。

二、一份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到底是多久?

在征地拆迁中,经常遇到一份评估报告用好几年的,但是实际上,评估报告同样有效期。《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在房屋拆迁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波动幅度较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如果超过期限,评估报告失效,如果要再对房屋价值进行认定,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同时,在房价增长幅度比较大的情况下,要考虑实际情况,缩短评估有效期的时间。

三、房屋征收的评估时间节点该怎么计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确定,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但是实践中,签订补偿协议的周期通常是比较长的,如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后,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相距过远,房屋市场行情剧烈变化,仍然按照之前征收决定下发的时间作为评估时间节点,会损害公平补偿这一原则。

上诉案件中,被拆迁人13年7月收到评估报告,15年6月收到第二份修正的评估报告,而补偿决定的做出是16年4月,补偿决定中依据的评估报告是一年前的,明显超过有效期。

因此,评估时间节点要充分考虑征拆双方的的行为,长期不能做出补偿决定,是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如被征收人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征收补偿工作,致使征收与补偿程序延误,还是可归于征收部门的原因,如果征收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等等。从而确认合理的评估的时间节点。

就上诉案件而言,拆迁程序拖延时间过长,被拆迁人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明显过错,因此评估时间节点不应该坚持之前的2013年的评估时间节点,基于公平合理的角度,应当按照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

四、拆迁补偿谈判时间周期被拉长,悬而未决,该如何有效解决?

如果当被征收人所提要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满足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固定并提存相应补偿内容,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以反复协商代替补偿决定,甚至以拖待变以致久拖不决,造成补偿安置纠纷经年得不到解决。此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相应补偿安置成本,还损害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应当引以为戒。

五、房子卖了几年以后,要是拆迁还能要回吗

房子卖了,经过几年以后,如果拆迁还是可以要回来的。如果是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将根据购买人是否为集体成员、是否取得村集体同意、是否已办理相关手续等因素确定。与集体成员购买并经集体同意的合同,一般视为有效。但是如果是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可能是拿不回来的。一、房子卖了几年以后,要拆迁还能要回。如果人们不是同一个集体的成员,人们通常被视为无效。但考虑到增值因素,有些地方,比如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拆迁补偿是由买卖双方按照7: 3的比例分摊。房产过户需要买卖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买卖合同到房管局办理过户。买房后,需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如果未及时办理转移登记而纳入拆迁,需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具体步骤如下:处理步骤:办理转移登记如果听说房屋将纳入拆迁,但产权档案尚未冻结,应立即找原房主去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二、了解拆迁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和政府批准的土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并赔偿其损失的法律行为。城市发展是一个不断重建的过程。随着本人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为了国家特殊项目的需要,需要对原有建筑进行拆除和搬迁,以实现整体的统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综上所述,拆迁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迁人还应当给予搬迁补助费、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此人、停产停业补偿、设备安装调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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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过去的拆迁补偿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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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尹杰

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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