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村集体组织的条款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涉及村集体组织的条款主要集中在该法第十二条,其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范围。对于村集体组织而言,相关诉讼可能涉及以下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涉及村集体组织的条款主要集中在该法第十二条,其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范围。对于村集体组织而言,相关诉讼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行政行为: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争议
如果村集体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例如对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争议
村集体组织若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不服,同样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争议
如果村集体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例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关于行政征收和行政补偿的争议
在涉及征收、征用村集体土地及其补偿问题时,如果村集体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五、其他侵犯村集体组织权益的行政行为
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情况外,《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还以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诉讼。这意味着,对于任何侵犯村集体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村集体组织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村集体组织提供了广泛的诉讼权利保障,使其在面对不当行政行为时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标题
过半数的村民可以对涉及集体的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壹:案件信息
案号:(2020)鲁17行终469号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贰:裁判要旨
在确定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时应按起诉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有所区分,当起诉人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时,由于协议签订一方为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协议,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而言涉及集体意愿,应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起诉讼,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时,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个体或者少数村民对涉及集体意愿参与合意的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叁:基本案情
杨某某等十五人均系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西曹行政村帽曹村村民。2019年1月28日,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与第三人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西曹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用于第三污水处理厂建设。在该合同中加盖被告及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西曹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有村代表的签字。合同中载明土地位置和面积、租赁期限和租金、租金支付、土地用途、甲乙方义务等条款。杨某某等认为土地租赁合同书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遂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土地租赁合同书违法。
肆: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涉案《土地租赁合同书》的内容来看,该合同是被告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与第三人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西曹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就土地租赁事宜所达成的合同,约定的是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相关权利义务内容没有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不是行政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涉案土地租赁合同书并非被上诉人因日常办公需要等自身事务所签订,符合行政协议的构成要件,属于行政协议,原审认为属民事合同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二、行政协议具有合同的属性,并非单方行政行为,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达成合意的基础上签订的,此合意包含有原审第三人村民委员会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外的意思表示是建立在村委会决定的基础上,同时代表的是村民的集体意愿。三、针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类似集合概念的行政协议,在确定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时应按起诉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有所区分,当起诉人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时,由于协议签订一方为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协议,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而言涉及集体意愿,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起诉讼,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时,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个体或者少数村民对涉及集体意愿参与合意的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四、村民个体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村民合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是法定的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虽然村民个体无权对于体现集体意愿的行政协议提起诉讼,但是可基于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个体对侵犯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强制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村民委员会代表村集体对外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并不意味着土地实际交付协议对方,村民对于承包经营的集体农用地有合法使用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责令交出土地应当履行法定程序,村民对于涉及其承包经营的行政强制行为可以以个人名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村民还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无论是否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均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综上,上诉人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说理欠妥但结果正确。
二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伍:律师评析
孙承龙律师认为:既然过半数起诉方符合法定条件,作为原告则需要动员更多的村民参与其中。如果未过半数,判决书也指明另一种权利保护途径,即村民个体对侵犯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强制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简介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法律分析: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职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规定集体土地可否买卖
集体土地不可买卖。因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归集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根据法律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民法典集体土地征用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集体土地征用的程序是: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七、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八、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九、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十、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十一、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民法典规定遗嘱部分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遗嘱部分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这些:1、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部分无效。2、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整体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这种无效是遗嘱整体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己部分履行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已经部分履行的处理方式是: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各方或一方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遗嘱部分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遗嘱部分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遗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遗嘱;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遗嘱;法律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法律主观:一般主体能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 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 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 和 行政强制执行 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 土地经营权 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社会保险待遇 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 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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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