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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华拆迁补偿,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地上附着物补偿: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2-14 00:07:3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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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华拆迁补偿,承包土地到期后地上附着物该怎么补偿,承包土地到期后地上附着物的处理应依据承包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人口的补助费标准为被征收耕地的平均年产值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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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丽华拆迁补偿,承包土地到期后地上附着物该怎么补偿

承包土地到期后地上附着物的处理应依据承包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人口的补助费标准为被征收耕地的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起诉流程包括递交起诉状、立案审查、送达被告、答辩、开庭审理和判决。

法律分析

承包土地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可以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起诉流程有: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拓展延伸

承包土地到期后附着物的赔偿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

承包土地到期后附着物的赔偿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人所种植或建造的附着物的处理问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到期后,附着物的归属和赔偿方式需遵循以下规定:如果附着物属于农户所有,承包期满后可以选择继续承包、转让、赎回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如果附着物属于集体所有,承包期满后应当由地方政府统一处理,可由农户继续承包或由地方政府收回。赔偿方式包括货币赔偿、补偿土地、提供其他承包土地等形式,具体赔偿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因此,承包土地到期后附着物的赔偿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农户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根据承包土地到期后地上附着物的处理问题,双方可根据承包合同约定或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求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费标准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起诉流程包括递交起诉状、法院立案、送达被告、答辩、开庭审理和法院判决。承包土地到期后附着物的赔偿方式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继续承包、转让、赎回或由地方政府收回等形式,具体赔偿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旨在保障农户权益和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地上附着物补偿

法律分析:关键看合同有无约定,如无约定,可以拆处的拆除,不能拆处的估计要协商或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2、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3、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4、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5、 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承包土地到期后地上附着物该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

承包土地到期后,对随着物怎样赔偿,可以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的地上建筑物怎么办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因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其上的房屋所有权根据现行规定由国家无偿取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承包土地到期后地上物属于谁

法律分析:在未争得发包人的同意,必须恢复承包时的状态。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将如房屋、水渠、路桥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看成地上定着物,将如树、竹、花卉、园林等看成地上附着物。恢复原承包时的状态。如土地上还有附着物自行处理,达到承包前的状态。如有庄稼或建筑物可与发包人协议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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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丽华园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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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谈晓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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