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物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中物品评估的标准有哪些,法律分析:拆迁补偿中物品评估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同时需要考虑到物品的实际价值、使用年限、残值以及市场价值等因素,以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法律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中物品评估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同时需要考虑到物品的实际价值、使用年限、残值以及市场价值等因素,以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于居民自有房屋、自有其他建筑物及其地基、附属设施等,按照其实际价值、使用年限、残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对于居民的家具、家电、汽车等财产,应按照其市场价值或者实际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3.《拆迁补偿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对于被拆迁房屋内的物品,应按照其实际价值、使用年限、残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总之,拆迁补偿中物品评估的标准应该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评估,并综合考虑物品的实际价值、使用年限、残值以及市场价值等因素,以确保补偿金额合理公正。
法律分析:
在拆迁过程中,物品评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权益和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品评估的标准应该是公正、合理、科学、准确。评估的结果应该真实反映被拆迁人的损失,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公正的补偿。同时,拆迁补偿中的物品评估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评估时机,确保评估时物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注意评估方法,应该采用合理的物品估价方法,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准确;
3.注意评估标准,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被拆迁人的权益和利益放在第一位;
4.注意评估专业性,评估人员应该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对于限制物权或者侵害物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妨碍、排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应当将其房屋内的财产、设施、装修等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及其所有权等情况一并报告评估机构。
《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指定专业机构或者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不动产和动产进行评估,并且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拆迁标准是按照房屋产权面积与性质用途支付房屋补偿费、装修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困难补助和奖励费、家电移机补偿费、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拆迁范围内房屋评估户数在100户以下的,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评估收费标准为8元/平方米;评估户数在100户以上(含100户)300户以下的,评估费收费标准为7元每平方米;房屋评估户数在300户以上(含300户)800户以下的6元每平方米;评估户数在800户以上(含800户)为5元每平方米;以上标准可视情况上下浮动20%。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拆迁补偿评估报告有效时间是一年。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或予以公告。【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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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慕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