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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公房拆迁如何补偿,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2-07 01:06:0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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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公房拆迁如何补偿,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建

无锡公房拆迁如何补偿,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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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锡公房拆迁如何补偿,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交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是用于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普通住房,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国有土地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征地拆迁安置房的供应对象为集体土地的被拆迁居民家庭。二、拆迁安置房的责任主体为各区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统一规定,坚持统一规划定点、统一建设标准、统一集中建造的原则,具体负责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三、国有土地被拆迁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集体土地被拆迁户取得拆迁安置房时,必须严格实行登记、公示、审批等有关制度。市、区有关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等发放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凭证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严禁弄虚作假,不得向被拆迁户以外的对象销售和安置。四、各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负责安置房的审核报批和"两证"办理工作;不按政策办事并致使"两证"不能办理的,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并追究相关责任。五、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集土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前,应当依法办理上市交易审批手续,同时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土地有关权属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而转让的,要严肃处理。六、定向收购拆迁安置房的使用,必须在满足集土房屋拆迁安置的前提下,统一由市安置房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计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纳入统一管理,定向用于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拆迁,不得挪作它用。七、各区人民政府、实施单位违规销售拆迁安置房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购、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八、市建设、国土、规划、房管、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交易和管理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提升建设管理水平。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二、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阅读全文】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十九日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第三条定销商品房属于完全产权的中低价商品房,城市房屋被拆迁居民在购买定销商品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权属清晰后上市交易。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物价等部门协同做好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房屋年度拆迁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建设任务。第六条市规划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落实定销商品房地块选址,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国土部门配合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条件。第七条市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坚持合理节约用地原则,优先安排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定销商品房的土地整理和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八条被拆迁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为定销商品房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定销商品房建设。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配合市国土部门通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应符合相应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求。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收购征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作为定销商品房。第十条定销商品房的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户均90以下,定销商品房户型尽可能与被拆迁地块户型相匹配。第十一条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国土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全部支付完土地出让金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根据定销商品房土地出让协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定销商品房按期交付。第十二条定销商品房建设实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时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十三条定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第十四条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按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最接近户型购买定销商品房,被拆迁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最小户型面积的,可以购买最小户型定销商品房。被拆迁居民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基准价格结算。第十五条对自行放弃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应当给予补贴,补贴款为被拆迁居民补偿安置款的10%。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不得购买定销商品房。第十六条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拆迁项目拆迁实际情况发放总的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并核定该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户数。

三、无锡安置房买卖政策是如何的呢?

无锡安置房买卖政策有以下这些:

一、安置房办理过户手续:

(一)办理安置房过户手续需要的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安置房过户的程序

1、内勤收件即收取买卖双方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初审合格后,打印收件单。

2、外勤复审、实地勘测调查后,签署调查意见。

3、内勤收费。

4、科长审批。

5、主任审批。

6、外勤打印意见、登记表、转件单。

7、内勤移交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二、安置房过户费用有哪些:

1、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3、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4、核档费:50元/宗。

5、契税:税率为3%,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减半,按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买方承担。

6、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7、营业税及附加: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8、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另一种是:未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卖方承担。

四、无锡安置房买卖政策是怎么样的?

无锡安置房买卖政策有以下这些:

一、安置房办理过户手续:

(一)办理安置房过户手续需要的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安置房过户的程序

1、内勤收件即收取买卖双方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初审合格后,打印收件单。

2、外勤复审、实地勘测调查后,签署调查意见。

3、内勤收费。

4、科长审批。

5、主任审批。

6、外勤打印意见、登记表、转件单。

7、内勤移交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二、安置房过户费用有哪些:

1、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3、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4、核档费:50元/宗。

5、契税:税率为3%,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减半,按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买方承担。

6、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7、营业税及附加: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8、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另一种是:未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卖方承担。

五、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关单位发布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前,具有完备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第五条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迁日常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和计划、土地、房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市、市(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第七条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第六条

(二)、

(三)项规定的事项。因重大市>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市(县)规划、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超过一年。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有关暂停办理的事项及期限。第八条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第九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50%的资金存款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存款金额与安置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部分的分期到位时间。第十一条建设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布。规模较小的房屋拆迁,可以在拆迁范围内以及附近地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第十二条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拆迁通知书,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第十三条拆迁人不得擅自调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确需调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建设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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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无锡公寓拆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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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华晴岚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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