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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厂住宅拆迁补偿标准,土地置换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2-06 15:37:1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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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厂住宅拆迁补偿标准,土地置换税务处理,土地置换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所产生的税费问题。在我国,土地置换可能触发多种税费,具体取决于置换的性质、涉及的土地类型以及交易双方的具体情况。一、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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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厂住宅拆迁补偿标准,土地置换税务处理

土地置换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所产生的税费问题。在我国,土地置换可能触发多种税费,具体取决于置换的性质、涉及的土地类型以及交易双方的具体情况。

一、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至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100%至20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在土地置换中,若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且产生增值,则需按照此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对于土地置换中可能产生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可能免征营业税。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则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具体考虑搬迁原因、收入来源以及支出情况等因素。

三、其他税费

除上述税费外,土地置换还可能涉及契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契税通常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缴纳,而印花税则针对交易合同等文件征收。

综上所述,土地置换税务处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税费及相关法规。在进行土地置换时,建议交易双方咨询专业税务机构或律师,以确保合规并优化税务成本。

二、土地置换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

一、置换回土地时:

会计处理:

根据土地局开具的收款收据和支付款凭证作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原A中学一块地)192

贷:银行存款192

税务处理:

根据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960元(192万元×0.5‰)

二、归还国家土地时:

会计处理: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收回土地文件和收款凭证作会计分录:

1.地上房屋建筑物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

累计折旧50

贷:固定资产——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

2.收回地上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款:

借:银行存款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400

借:固定资产清理——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300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税务处理:

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即甲公司将土地归还给国家,收回的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甲公司取得政府土地部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如果甲公司取得政府土地部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的规定,即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甲公司取得的政府土地部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可以不计入企业当期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但同时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财政返还价款指明专项用途,即专门用于建造办公楼及建筑物,假定建造办公楼支出500万元,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收到财政返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

贷:专项应付款——建造办公楼专款

建造办公楼及建筑物时: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100

累计折旧50

贷:固定资产——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500

贷:银行存款500

完工结转固定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建造办公楼专款400

贷: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400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及建筑物600(其中400万元不能计提折旧)

贷: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200

累计折旧400

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甲公司接受行政性调整划转的土地可不缴纳契税。

三、土地置换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 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 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 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 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四、企业土地置换怎样交纳税收

法律主观:不少人觉得政府征收土地的话是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的,但是对于这些补偿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来缴纳一定数额的税费的,所以越来越多的人觉得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有一点点偏低的,下面就给大家简单的来介绍一下政府征收土地相关税费是怎么进行征收的? 一、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也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1、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应当是因政府行为而进行的政策性搬迁,因企业自身原因而进行的搬迁不得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是从政府财政、土地部门直接取得的收入。对搬迁企业直接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补偿,不属于《通知》中所称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处置除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资产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可以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搬迁企业取得实物补偿的,以签订补偿协议时确定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2、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可自政府搬迁公告、文件明确的搬迁期限开始之日的次年度起,五年内暂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的当年度,企业应将已实际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按照《通知》的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后,因同一搬迁行为再次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应一次性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从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限于以下五项:购建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支出、购买土地使用权支出、其它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安置职工支出。除此之外的其它支出,不得从中扣除。企业按照规定将因搬迁拆除的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报废的损失,或安置职工的其他支出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不得重复计入扣除。 4、搬迁企业应自取得第一笔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政府搬迁文件、公告,原占有土地已进行招、拍、挂的文件,政府确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总额以及实物补偿方案、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购买土地使用权、技术改造、购置其它固定资产、安置职工计划或立项报告等的收支预算,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五年期满的当年度,企业要将重置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购置其它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良、进行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的实际支出计划、立项文件等资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特别是一些企业更是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在我国对于征地补偿款并不需要缴纳任何的税费,也就是说评估公司评估了多少的补偿数额,那么被征地者就能够拿到相应的补偿的数额,不需要扣缴任何的税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五条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税费是怎样规定的

目前,在土地置换过程中如何收取相关费用,尚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人除按规定缴纳出让金外,还需缴纳哪些相关费用,由于大家对土地置换过程的认识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产生的看法也不相同。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看法:

1、通过土地置换方式只是解决了建设用地指标,而项目单位占用了耕地,所以要按土地转征对待,用地单位需要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

2、项目单位虽然占用的是耕地,而实际上是甲地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置换转移到乙地,在乙地通过办理征收手续使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所以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都不用缴纳。

3、项目单位既然占用了耕地,就需要依据耕地占用税条例缴纳耕地占用税,由于是通过置换实际上利用原来的集体建设用地,所以不需要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此外,还有一种观点是,项目单位有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的义务,用于土地置换的集体建设用地也需要复垦为耕地,所以项目单位需要缴纳耕地开垦费,而通过置换,用地单位实质上使用的是原集体建设用地,所以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国有土地能不能与集体土地置换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国家在一定年期内,继续向土地使用者无偿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照划拨方式获取的国有土地应该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果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与政府协商进行土地间的等面积置换,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不具有处分权,处分权就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原做出划拨决定的机关收回国有土地。

二、国有土地置换集体土地有哪些条件

国有土地可以置换成集体土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置换需满足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2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置换所获收益抵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置换是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意义上的转让即买卖,出让方交付物或权利,受让方支付价款。而在置换中,一方在交付物或权利时,从另一方受领的不是价款,而是另一物或权利,表现为物或权利的交换,这种形式上的差别不能改变转让的本质,适用相关的法律调整当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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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厂住宅拆迁补偿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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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姜安颖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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