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聊天记录,欠条丢了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起诉吗 ,法律分析:一、可以起诉主张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二、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
法律分析:
一、可以起诉主张的。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
二、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的协助调查。
三、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但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追债的直接证据,如果想追回债务,应该积极收集其他证据,比如转账记录,在场证人,等等,最好有借条或者欠条。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不管结果会怎么样,都要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采用其他办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分析:一、可以起诉主张的。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
二、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的协助调查。
三、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但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追债的直接证据,如果想追回债务,应该积极收集其他证据,比如转账记录,在场证人,等等,最好有借条或者欠条。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不管结果会怎么样,都要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采用其他办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欠钱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起诉需要满足原告适格、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即可,有无证据以及证据是否充分不是起诉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当事人想要胜诉的,则需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在欠款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而没有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辅证的,是很难证明自己的主张的,一旦对方当事人的答辩被法院采纳的,则当事人胜诉的可能性就会变得很小。同时需要注意,欠款纠纷受到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再向法院起诉的,则对方当事人产生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一旦其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则当事人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没有欠条(借条)仍然可以起诉。但要想得到人民法院判决的支持,除债务人自己承认外,债权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和责任。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欠条(借条)属于直接证据。在没有欠条(借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录音、短信、聊天记录、汇款凭证等间接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客户欠货款只有微信记录是可以起诉的,但是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微信用户是双方,还应该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如果微信证据只有截屏、那么这个证据链就是不完整的,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院一般是不会采纳的。一旦发生资金交易,必须保留微信记录的原始记录,转账记录、重要谈话等应予以保存,不要随意删除。欠条聊天记录还有相应能够证明存在你理解的关系的一系列的证据,当时用电子证据的时候就要符合以下条件:1、确认使用双方身份因聊天软件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聊天软件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则聊天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聊天软件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聊天软件头像或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公司的协助调查。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此条件关涉聊天软件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聊天软件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目前证据发展的必然需求。民间借贷关系在我们国家还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关系,因为很多自然人之间是存在着借款的,如果没有借条,但是有相应的聊天记录,还有转账的事实,那么足以证明存在着借款关系,完全是可以到法院来进行起诉,要求对方还款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一、可以起诉主张的。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
二、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的协助调查。
三、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但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追债的直接证据,如果想追回债务,应该积极收集其他证据,比如转账记录,在场证人,等等,最好有借条或者欠条。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不管结果会怎么样,都要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采用其他办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借据不是认定借贷关系发生与否的唯一证据,往往需要综合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交易习惯、交付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进行判断。一方面,在只有借据、借款合同作为孤证的情况下,尤其是涉案款项金额较大,如果出借人不能证实已经交付了出借款项或者不能证明交付的款项属于借款性质;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方面,在没有书面借据、收据的情况下;出借人有支付凭证以及其他证据如原始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短信、电话录音等,也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借贷事实的发生。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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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沟通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喻芷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