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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防洪拆迁补偿,宜昌的搬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2-05 12:01:4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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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防洪拆迁补偿,三峡拆迁安置的相关规定,《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四十七条农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三峡工程坝区和淹没区建设占用耕地,按照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基础设施复建占用耕地,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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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江防洪拆迁补偿,三峡拆迁安置的相关规定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四十七条农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三峡工程坝区和淹没区建设占用耕地,按照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基础设施复建占用耕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

一、三峡拆迁政策是怎样的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二、三峡大坝的主要功能

三峡工程主要有三大效益,即防洪、发电和航运,其中防洪被认为是三峡工程最核心的效益。

1、防洪

历史上,长江上游河段及其多条支流频繁发生洪水,每次特大洪水时,宜昌以下的长江荆州河段(荆江)都要采取分洪措施,淹没乡村和农田,以保障武汉的安全。在三峡工程建成后,其巨大库容所提供的调蓄能力将能使下游荆江地区抵御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水,也有助于洞庭湖的治理和荆江堤防的全面修补。

2、发电

三峡工程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发电。该工程是中国西电东送工程中线的巨型电源点,所发的电力将主要售予华中电网的湖北省、河南省、湖南省、江西省、重庆市,华东电网的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以及南方电网的广东省,可缓解我国的电力供应紧张局面。

截至2012年底,三峡电站历年累计发电量达到6291.4亿千瓦时,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4.96亿吨,减排二氧化硫595万吨,为节能减排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8年12月21日8时25分21秒,三峡工程在充分发挥防洪、航运、水资源利用等巨大综合效益前提下,三峡电站累计生产1000亿千瓦时绿色电能。据统计,1000亿千瓦时绿色电能,相当于节约标煤0.319亿吨,减排二氧化碳0.858亿吨。如果按照每千瓦时电量产生12元GDP计算,1000亿千瓦时电量可以支撑我国1.2万亿元GDP

3、航运

三峡蓄水前,川江单向年运输量只有1000万吨,万吨级船舶根本无法到达重庆。三峡工程结束了“自古川江不夜航”的历史,三峡几次蓄水使川江通航条件日益改善。2009年,通过三峡大坝的货运量有7000万吨左右。自2003年三峡船闸通航以来,累计过坝货运量突破3亿吨,超过蓄水前22年的货运量总和。

二、宜昌的搬迁补偿标准

2017宜昌的搬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如下:

一、拆迁赔偿费用通常有以下3种:

1、房屋补偿费:

房屋补偿费或叫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1、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三、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在明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方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

3、货币补偿+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三、三峡工程搬迁补偿的法律依据是哪些?

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中基本预备费(以下简称预备费)的使用管理,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长江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通知》的规定,预备费静态资金总额为34.98亿元(1993年5月末价格),其中:中央统筹部分17.49亿元,地方统筹部分17.49亿元(湖北省2.54亿元,重庆市14.95亿元)。

第三条、预备费使用范围及比例。

(一)三峡库区移民在搬迁安置过程中由于项目重大遗漏、大类投资估列不足、地质复杂而增加难度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发的不可预见的项目。其主要范围: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复建、环境保护、滑坡监测治理等。地方预备费原则上按包干中各大类投资比例安排预备费大类使用比例;中央预备费统筹使用。

(二)移民在建项目的救灾补助。

(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

(四)中央移民工作经费。

第四条、按第三条预备费使用的范围,中央统筹部分视具体项目专项或配套安排,地方统筹部分分省(市)切块包干使用。

第五条、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审批程序。

(一)三峡工程搬迁补偿中央预备费项目、中央预备费与地方预备费配套项目、地方预备费限额以上项目,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市)人民政府报三峡建委;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三峡建委审批。

(二)地方预备费一次性使用最高限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区)、县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报省(市)人民政府;省(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项目报三峡建委移民局备案。

第六条、预备费项目按三峡库区淹没处理规划大纲控制标准,按三峡库区淹没补偿标准(1993年5月末价格)编制概预算,分大类进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第七条、按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需要进行评估的预备费项目,其评估费用,按国家计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该项目的预备费中计列。

第八条、预备费分期使用额度,原则上按照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分四期进行,实行分期控制、统筹安排。各期预备费使用比例按该期移民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控制。

第九条、项目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计划,部分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应落实配套建设资金。年度预备费项目计划为动态资金计划。

第十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监督检查。凡违反本规定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其预备费投资则在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中扣减。

第十一条、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预备费项目的前期工作、竣工验收以及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中央移民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管理细则,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四、三峡移民搬迁补偿标准

1、新旧差价性补偿 对于淹没的一栋民房、一座工厂厂房、一条公路、一座水电站等,无论其已经使用了多少年,也就是无论其新旧程度如何,在原规模、原标准的前提下,都是按一座新的建筑物进行补偿的。一座被掩没没的旧建筑物现在(实物调查时)的价值属于赔偿部分;该座旧建筑物与同样规模、同样标准的新建筑之间差价,属于补偿的部分。例如,一栋砖混结构的居民住房,按1993年5月末价格水平(三峡枢纽工程和水库移民均采用这一价格水平)的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185元,假如这栋房 屋已经住了10年,按50年折旧现值为每平方米148元,这部分应当是赔偿;而185元与148元之间的差价,即每平方米37元应当是补助的。这样补偿的 目的是为了能够让移民在新搬迁的地方按照原标准(砖混结构)、原规模(原面积),盖起一栋新的住房。 还应说明的是,对于公路(含桥梁)、输变电线路、通讯线路、港口码头等专项设施,不但要按原规模、原标准进行补偿,还要使其能够恢复原功能。比如:水库淹没 了10公里山区重丘4级公路,而要恢复原功能,必须要新建12公里才行,那就按新建12公里山区重丘4级公路进行补偿。 2、适当发展性补偿 这类补偿主要体现在对受淹城市、县城和集镇在搬迁后的新城镇的占地规模上,还体现在对新城镇用水、用电容量及设施的补偿上。凡是到过三峡库区的人们都知道, 三峡库区受淹旧城镇的共同特点是,道路狭窄,房屋拥挤,人口密度大,发展余地小,人均占地一般只有25~30平方米,国家为了彻底改变三峡库区城镇的落后 面貌,给予了适当的发展性补偿,即不论一座城镇原有的占地规模有多大,均在考虑了城镇人口的增长因素之后,按建设部规定的人均占地标准补偿占地规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五、三峡拆迁政策是怎样的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一、三峡大坝的主要功能

三峡工程主要有三大效益,即防洪、发电和航运,其中防洪被认为是三峡工程最核心的效益。

1、防洪

历史上,长江上游河段及其多条支流频繁发生洪水,每次特大洪水时,宜昌以下的长江荆州河段(荆江)都要采取分洪措施,淹没乡村和农田,以保障武汉的安全。在三峡工程建成后,其巨大库容所提供的调蓄能力将能使下游荆江地区抵御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水,也有助于洞庭湖的治理和荆江堤防的全面修补。

2、发电

三峡工程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发电。该工程是中国西电东送工程中线的巨型电源点,所发的电力将主要售予华中电网的湖北省、河南省、湖南省、江西省、重庆市,华东电网的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以及南方电网的广东省,可缓解我国的电力供应紧张局面。

截至2012年底,三峡电站历年累计发电量达到6291.4亿千瓦时,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4.96亿吨,减排二氧化硫595万吨,为节能减排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8年12月21日8时25分21秒,三峡工程在充分发挥防洪、航运、水资源利用等巨大综合效益前提下,三峡电站累计生产1000亿千瓦时绿色电能。据统计,1000亿千瓦时绿色电能,相当于节约标煤0.319亿吨,减排二氧化碳0.858亿吨。如果按照每千瓦时电量产生12元GDP计算,1000亿千瓦时电量可以支撑我国1.2万亿元GDP。

3、航运

三峡蓄水前,川江单向年运输量只有1000万吨,万吨级船舶根本无法到达重庆。三峡工程结束了自古川江不夜航的历史,三峡几次蓄水使川江通航条件日益改善。2009年,通过三峡大坝的货运量有7000万吨左右。自2003年三峡船闸通航以来,累计过坝货运量突破3亿吨,超过蓄水前22年的货运量总和。

二、三峡拆迁安置的相关规定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四十七条农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三峡工程坝区和淹没区建设占用耕地,按照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基础设施复建占用耕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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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长江防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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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凤梓佳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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