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拆迁安置补偿,龙琅高速征收补偿标准,(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中表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中表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2、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3、征地补偿区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划分资料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得征地。
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五、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娄政发〔2013〕7号文件规定了娄底市区、冷水江市、新化县、涟源市、双峰县几个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除了娄底市区补偿标准较高之外,其他几个地区大致都是田地补偿四万六千元一亩,土地补偿三万九千八百元一亩。
1、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按照本标准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具有灌溉任务的水塘,对需要另行选址造塘的,可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60%一次性支付造塘等一切补偿费用,对于造塘所需占用土地不再给予补偿。
3、征收牧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园地的补偿标准,征收坟地等土地参照所在区域林地(非经济林)补偿标准执行。
4、苗圃是指经林业部门登记造册定点种植苗木的基地。征收苗圃等土地的征收标准参照其所占用土地的原地类的补偿标准执行。
5、经济林地是指成片种植油茶树等经济林木的土地。征收经济林地的征收标准参照其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80%执行。
6、园地是指种植成片茶叶、水果等作物的土地。
7、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参照所在区域征收集体土地同地类的补偿标准执行。
8、征收经原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蔬菜部门登记造册定点专业种植蔬菜的土地,其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1.3倍执行。
9、征收土地可酌情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支付误工补助。
10、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协议签定并腾地的,可按征地补偿标准的5%给予奖励。龙琅高速连接涟源市和新化县,所以龙琅高速征地补偿标准大致是按照湖南省及湖南娄底市相关文件执行,政府在建设龙琅高速时应该按照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来进行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中表示: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2、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3、征地补偿区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划分资料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得征地。
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五、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娄政发〔2013〕7号文件规定了娄底市区、冷水江市、新化县、涟源市、双峰县几个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
除了娄底市区补偿标准较高之外,其他几个地区大致都是田地补偿四万六千元一亩,土地补偿三万九千八百元一亩。
1、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按照本标准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具有灌溉任务的水塘,对需要另行选址造塘的,可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60%一次性支付造塘等一切补偿费用,对于造塘所需占用土地不再给予补偿。
3、征收牧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园地的补偿标准,征收坟地等土地参照所在区域林地(非经济林)补偿标准执行。
4、苗圃是指经林业部门登记造册定点种植苗木的基地。征收苗圃等土地的征收标准参照其所占用土地的原地类的补偿标准执行。
5、经济林地是指成片种植油茶树等经济林木的土地。征收经济林地的征收标准参照其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80%执行。
6、园地是指种植成片茶叶、水果等作物的土地。
7、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参照所在区域征收集体土地同地类的补偿标准执行。
8、征收经原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蔬菜部门登记造册定点专业种植蔬菜的土地,其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1.3倍执行。
9、征收土地可酌情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支付误工补助。
10、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协议签定并腾地的,可按征地补偿标准的5%给予奖励。
龙琅高速连接涟源市和新化县,所以龙琅高速征地补偿标准大致是按照湖南省及湖南娄底市相关文件执行,政府在建设龙琅高速时应该按照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来进行补偿。
一、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龙琅高速征地补偿标准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中表示: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2、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3、征地补偿区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划分资料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得征地。
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五、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娄政发〔2013〕7号文件规定了娄底市区、冷水江市、新化县、涟源市、双峰县几个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
除了娄底市区补偿标准较高之外,其他几个地区大致都是田地补偿四万六千元一亩,土地补偿三万九千八百元一亩。
1、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按照本标准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具有灌溉任务的水塘,对需要另行选址造塘的,可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60%一次性支付造塘等一切补偿费用,对于造塘所需占用土地不再给予补偿。
3、征收牧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园地的补偿标准,征收坟地等土地参照所在区域林地(非经济林)补偿标准执行。
4、苗圃是指经林业部门登记造册定点种植苗木的基地。征收苗圃等土地的征收标准参照其所占用土地的原地类的补偿标准执行。
5、经济林地是指成片种植油茶树等经济林木的土地。征收经济林地的征收标准参照其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80%执行。
6、园地是指种植成片茶叶、水果等作物的土地。
7、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参照所在区域征收集体土地同地类的补偿标准执行。
8、征收经原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蔬菜部门登记造册定点专业种植蔬菜的土地,其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1.3倍执行。
9、征收土地可酌情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支付误工补助。
10、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协议签定并腾地的,可按征地补偿标准的5%给予奖励。
法律分析:2020年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没有统一的标准价格。土地被国家征用赔偿的数额应当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因此具体的数额需要到当地的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高速公路征地最新补偿标准如下: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土地征收的条件如下: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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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萧浩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