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浦区拆迁补偿方案,三米后土地归还标准及法律依据,三米后土地归还标准及法律依据如下:一、归还标准三米后土地归还的标准并非一个固定的距离或尺寸,而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特定情形发生时,土地使用权可以被收回。这些情形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为公共利益
三米后土地归还标准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归还标准
三米后土地归还的标准并非一个固定的距离或尺寸,而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特定情形发生时,土地使用权可以被收回。这些情形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为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出让合同到期、单位撤销或迁移、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因此,“三米后”并非一个具体的归还标准,而是可能涉及到土地归还的某种场景或表述。
二、法律依据
土地归还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是具体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到期、单位撤销或迁移、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如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以及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强调了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并指出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这间接支持了依据规划进行土地收回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三米后土地归还的具体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涉及到上述法律条款中规定的情形,相关政府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具体操作需遵循法律程序,并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数额不一定,是具体情况而定。关于南京江浦农村拆迁补偿多少平方的相关政策的介绍,江浦区的拆迁户们可以根据自家的拆迁面积来估算拆迁补偿金,如果能配合拆迁办工作尽早搬迁的还能获得拆迁办提供的搬家奖励,具体的数额会根据所在片区不同而有所差异。《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组成,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原房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三。搬家费、住宅房屋拆迁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搬家奖励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自拆迁期限首日起,按时限划分为二个奖励期限。在第一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一级片区按每平方米4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二级片区按每平方米18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不足20210元的补足至20210元。在第二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一级片区按每平方米2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二级片区按每平方米9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在确定的奖励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的,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费。具体见附表四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以及拆迁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炉灶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1.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五;
2.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六;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见附表七;
4.炉灶补偿费标准见附表八;
5.以上没有涵盖到的特殊类别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适用范围
1.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领取《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执行本标准。在此之前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2.浦口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通知标准;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农民不同意征地怎么办
农民不同意征地,如果征地不合法,农民可以表示不同意。如果是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则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法律分析:征收农民集体地时,会有返还土地。征地补偿费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进行补偿。征地返回地指标,又叫“安置留地住宅项目建房指标”,是国家在征用土地时,按照一定比例返回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有土地,也就是说,返回地是国家返回给村里的,由村里根据实际情况分配给农民,目的是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住宅等,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全国不统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田地被征用的赔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根据价格政策,并结合征用的年数,按该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来计算补偿的金额;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来计算。多年生经济林木或别的果木,应根据市场价格,进行适当补偿或作价收购;在发了征地的公告后,突击抢栽的树木及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能得到补偿。
若需要长时间征用土地,那么还要付给农民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每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收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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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王丹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