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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有产权车库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1-30 23:05:1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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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有产权车库拆迁补偿,江西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宅基地老房是可以翻建的,但是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翻建新房需要经过当地审批随着相关宅基地规定的出台,农村不管是新建还是翻建新房都必须要经过当地有关部门的审批,也就是镇上,审批经过之后,才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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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抚州有产权车库拆迁补偿,江西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

宅基地老房是可以翻建的,但是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翻建新房需要经过当地审批

随着相关宅基地规定的出台,农村不管是新建还是翻建新房都必须要经过当地有关部门的审批,也就是镇上,审批经过之后,才能在自己家里的宅基地建设房屋。

2.所建设的房屋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翻建房屋不得超过规定的三层以上,并且总高度不能超过13.2米,这主要是考虑到农村建设高层建筑很多建筑队没有资质,建设的楼房不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村里自然也不会同意。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规定

农房翻建时必须符合的几个条件:1、办理翻建手续。现在农村不论是房屋新建还是翻建,都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在获得批准手续后才能建造房屋,私下建造或翻新房屋都是不合法的。2、无重建记录。农村房屋进行装修,原则上只有一次机会申请维修和再建设,若是房屋之前已经有翻建记录,一般都不会允许第二次翻建。3、当地允许翻建。允许在当地重建农村住房也是一个先决条件。否则翻建的房屋就会被认定成违章建筑,并有被拆毁的危险。4、重建符合政策规划。获得批准程序后,施工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翻建后,房屋不得超过当地建筑房屋的面积和高度标准,原有的宅基地位置不得更改。5、申请人身份明确。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掌握在村集体手中。农民只有使用它的权利。农村宅基地分配给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非本村的内部组织人员不享受重建房屋的机会。6、房屋所有权明确。在翻新房屋时,房屋的所有权必须明确,不得有任何争议,否则审批程序无法顺利完成。7、未改变土地性质。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家庭住房建设用地,不能改变其性质,不能建成厂房等经营场所。

二、农村宅基地建筑面积超出标准可以确权吗?

宅基地超出面积若符合以下条件,也是可以办理确权登记的:

1、1982年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且之后未经拆迁、翻建的,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确权的。

2、1982年到1987年之间,面积超过当时的规定标准的,但如果相关部门已经处理过了,如今也能确权,但没处理过则不能。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村民宅基地面积超标只要符合规划,经当地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村民可去补办相关的用地手续。超出部分会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农村宅基地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村民家庭人员和本村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确定:

(一)1-2人户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95平方米

(二)3人及以上户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三)原址改建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其中建筑

占地面积根据具体地块的规划技术要求确定。

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划审批标准:

(一)村(居)民建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大于批准建房用地面积 的80%:

(二)新批宅基地建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

(三)原址重建的建筑面积在符合规划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不大于300平方米:

(四)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大于10.5米,屋顶坡度不大于30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江西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一、江西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依据《江西省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M2,占用旧宅基地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80M2。

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1、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m2;

2、使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m2;

3、使用荒山、荒坡、废弃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m2。

第九条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房户或未达到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缺房户;

2、原住宅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或影响村镇规划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3、遭受自然灾害损毁或因土地整理复垦原宅基地灭失的;

4、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分立户口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宅基地:

1、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申请条件的;

2、原使用的宅基地已达到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面积标准的;

3、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将原住房改变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4、宅基地申请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同意的;

5、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市、集镇、村庄和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规划要求的;或座落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而未有相应防治措施的;或压覆重要矿床的;

6、申请位置有土地权属争议或其他重大利益争议尚未调处的;

7、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原使用的宅基地未达到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面积标准而申请宅基地的,新建住宅后必须退出旧宅基地,并在申请宅基地审批之前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所交出的旧宅基地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使用者不再享有包括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和权益。

第十二条城镇非农业人口建住宅,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必须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

第十三条

已取得的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如该房屋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可分割,超过的部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按房屋重置价格对原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如该房屋及宅基地不可分割,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的面积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同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作为遗产依法继承,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农村户口的农民只允许一户一宅,且面积不能超过江西省的相关规定。对于将自己的宅基地变卖的农民,也是不可以再次申请宅基地。轻易的将自己的宅基地变卖,造成的损失也要自己承担。

二、最新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四、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如下:1.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2.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五、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最新政策?

最新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规定,宅基地可以改建、扩建或重建独立住房,但需要遵循相关规定,符合土地用途规划和建筑设计等标准,且不能超出规定面积,不能进行商业开发或出租。根据最新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清产核资和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者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进行使用。其中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的规定如下:1. 宅基地改建:使用者可以将老旧的宅基地房屋改建为新的住房,但必须符合土地用途规划和建筑设计等标准,且不能超出规定面积。2. 宅基地扩建:在符合土地用途规划和建筑设计等标准的前提下,使用者可以对已建住房进行扩建,但扩建面积不能超过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实际居住需要。3. 宅基地重建:在住房不再适合居住或需要拆除时,使用者可以对宅基地进行重建,但必须遵守土地用途规划和建筑设计等标准,且不能超出规定面积。此外,农村宅基地的建房还要遵循限制性条件,不能进行商业开发或出租,只能作为使用者自身所需的住房。同时,各地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也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政策进行了解。在农村宅基地建房中,哪些标准需要遵守?农村宅基地建房需要遵守一系列标准,包括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安全标准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住房的面积不能超过规定的范围,不能用于商业用途或出租,否则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最新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规定清晰,使用者在建房前需要了解当地政策和标准,确保符合相关规定。此外,建造过程中也需遵循标准和监管要求,不得违规操作,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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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抚州有产权车库拆迁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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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孙诺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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