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房屋拆迁补偿哪几项,国道房屋拆迁如何进行补偿,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批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依据,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批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依据,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如果按规定支付的补偿费和补助费无法维持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分析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拓展延伸
国道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及实施细则解析
国道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及实施细则解析是指对于国道建设或改建中涉及到的房屋拆迁所提供的补偿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解析和说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国道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旨在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拆迁过程中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和安置。具体的补偿标准、计算方法、申请流程以及补偿款项的支付方式等方面都在实施细则中进行了详细规定。拆迁补偿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合理的补偿,促进国道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要兼顾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通过本文的解析,读者可以深入了解国道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具体内容,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指导和参考。
结语
国道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及实施细则解析,明确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根据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对于无法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农民,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本文解析了国道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目的和内容,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国家修建公路需拆迁房屋,应给予经济补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由省制定;应公平合理补偿,保障农民生计;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农民社保费;农用地补偿费由省确定;其他土地补偿标准由省制定;农村村民住宅按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提供宅基地、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县级以上政府纳入社保体系;社保费用由省制定。保障农民权益和居住权。
法律分析
国家因修建公路而进行房屋拆迁的,要给予被拆迁人经济补偿,如果是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回答涉及到的
结语
国家在进行房屋拆迁时,应给予被拆迁人经济补偿。针对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土地应公平、合理地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按法律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先补偿后搬迁,改善居住条件,尊重农村村民意愿,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方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其社会保障费用得到妥善筹集、管理和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法律解析: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道房屋赔偿标准如下: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一、国道房屋赔偿标准1、国道房屋赔偿标准如下:(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房屋赔偿款要交税吗房屋赔偿款不需要交税。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国道扩建的补偿标准如下:1、耕地,菜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2、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来计算,房屋方面由建设单位另行重建的,原宅基地无补偿;5、无收益的非耕地,没有补偿。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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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毛欣
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