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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翻建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翻建政策: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1-27 07:41:2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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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翻建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规定,法律分析:农房翻建时必须符合的几个条件:1、办理翻建手续。现在农村不论是房屋新建还是翻建,都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在获得批准手续后才能建造房屋,私下建造或翻新房屋都是不合法的。2、无重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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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翻建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规定

法律分析:农房翻建时必须符合的几个条件:1、办理翻建手续。现在农村不论是房屋新建还是翻建,都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在获得批准手续后才能建造房屋,私下建造或翻新房屋都是不合法的。2、无重建记录。农村房屋进行装修,原则上只有一次机会申请维修和再建设,若是房屋之前已经有翻建记录,一般都不会允许第二次翻建。3、当地允许翻建。允许在当地重建农村住房也是一个先决条件。否则翻建的房屋就会被认定成违章建筑,并有被拆毁的危险。4、重建符合政策规划。获得批准程序后,施工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翻建后,房屋不得超过当地建筑房屋的面积和高度标准,原有的宅基地位置不得更改。5、申请人身份明确。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掌握在村集体手中。农民只有使用它的权利。农村宅基地分配给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非本村的内部组织人员不享受重建房屋的机会。6、房屋所有权明确。在翻新房屋时,房屋的所有权必须明确,不得有任何争议,否则审批程序无法顺利完成。7、未改变土地性质。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家庭住房建设用地,不能改变其性质,不能建成厂房等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宅基地翻建政策

法律分析:宅基地老房是可以翻建的,但是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翻建新房需要经过当地审批

随着相关宅基地规定的出台,农村不管是新建还是翻建新房都必须要经过当地有关部门的审批,也就是镇上,审批经过之后,才能在自己家里的宅基地建设房屋。

2.所建设的房屋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翻建房屋不得超过规定的三层以上,并且总高度不能超过13.2米,这主要是考虑到农村建设高层建筑很多建筑队没有资质,建设的楼房不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村里自然也不会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农村宅基地不能翻建

以下的九种情况,不管是进行翻修还是翻建都是不被允许的,甚至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1、不符合乡镇总体规划的。2、审批手续未通过的。3、水资源保护区或生态保护区。4、农用地未转化为建设用地。5、在基本农田上建设房屋。6、建新不拆旧或者一户多宅。7、原有住宅被认定为违建不允许进行翻修。8、异地申请宅基地建房,但未将原有宅基地退还。9、超出宅基地使用标准建房。具体如下:一、不符合乡镇总体规划的农村自建房,不管是自有宅基地还是新申请宅基地,都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而如果不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是不允许进行翻修或者翻建的。二、审批手续未通过的农村自建房的手续审批越来越严格。可能许多农民朋友认为自建房的审批太过繁琐,但是审批是关系着土地的使用、自然资源的持续发展等,自然审批就会变得繁琐得多。而如果审批手续未能通过,是不允许进行翻修或者翻建的。三、水资源保护区或生态保护区在水资源保护区或者生态保护区,是不允许进行房屋的翻修或者翻建的。如果在保护区未成立之前就已经有了房屋,自然可以居住。但是翻修翻建是不被允许的,像这种情况,如果房屋确实年久失修,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新的宅基地进行修建,而不允许在原地进行翻建。四、农用地未转化为建设用地耕地对于农民来说是口粮的根本,对于国家同样也是如此。农用地未转化为建设用地是不允许进行房屋的修建的,在非建设用地上修建房屋属于违法行为,任何人都不能乱建房屋。五、在基本农田上建设房屋基本农田是不允许修建任何固定建筑的。在基本农田上修建房屋,即使修建完成,也会被强制拆除。六、建新不拆旧或者一户多宅一户一宅地农村住房的基本政策。在进行新房的修建需要对旧房进行拆除,建新房面不拆旧房不被允许,而且坚决不允许有一户多宅的现象存在,杜绝农村土地的滥用、乱用。七、原有住宅被认定为违建不允许进行翻修而如果原有的住宅就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不允许进行翻修和翻建的。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同时,也没有强制拆除,像这种房屋是不允许进行翻修或者翻建的。如果一旦拆除后,是坚决不允许修建的。八、异地申请宅基地建房,但未将原有宅基地退还在异地申请宅基地建房,而原先的宅基地没有退还原来所在的村集体,像这种情况是不允许进行房屋的修建的。像这种情况,同样是违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九、超出宅基地使用标准建房每个省份都有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政策,各个省份根据人口和耕地的占比不同,宅基地的使用标准也有所不同。但是如果超出宅基地使用标准进行建房,同样也是不允许的。如果一意孤行的建房,可能会影响到不动产的登记与确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农村房屋宅基地新政策

法律分析:以下五类房屋会被拆除:1、房屋长期空置;2、非一户一宅;3、宅基地超占;4、无人居住房屋;5、进城落户居民的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五、上海农村宅基地翻建最新政策

农村居民是可以自建翻修房的,对自己的房子进行修改也是可以的。只不过不能肆意地对房子进行修整,盖房子是有一定的要求的,这些要求一定要满足,若是不满足,自建房或者是翻修房子这些事项很有可能会被村干部叫停,从而影响盖房的时间和金钱。一、房产证办理流程:1、房产证办理人到房管局填写申请书;2、房产证办理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3、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并发放房产证。二、动迁房应该按照如下程序去办房产证:1、拆迁户办证需要持回迁协议、结算单、发票、原房产证等去财政局缴纳契税或开具契税减免单;2、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档案室开注销证明;3、产权人持(夫妇)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带齐下列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房产窗口缴纳共维基金、办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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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天津翻建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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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董研雨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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