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拆迁补偿产权人,私房动迁实际居住人但没产权怎么分 ,法律分析:动迁款分割标准中,其中一个重要判断标准是:是否为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人都有权利主张动迁款的分割。有些人虽然在拆迁房屋内有户口,但是不实际居住,他处有房,属于空挂性质,不
法律分析:
动迁款分割标准中,其中一个重要判断标准是:是否为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共同居住人都有权利主张动迁款的分割。
有些人虽然在拆迁房屋内有户口,但是不实际居住,他处有房,属于空挂性质,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些人虽然在拆迁房屋内没有户口,但是根据居住困难户托底政策视为共同居住人,可以获得安置补偿。
比如配偶一方属于共同居住人的,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得到安置。
因此,不实际居住一般无权分割动迁款,但也要看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分析:
动迁款分割标准中,其中一个重要判断标准是:是否为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共同居住人都有权利主张动迁款的分割。
有些人虽然在拆迁房屋内有户口,但是不实际居住,他处有房,属于空挂性质,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些人虽然在拆迁房屋内没有户口,但是根据居住困难户托底政策视为共同居住人,可以获得安置补偿。
比如配偶一方属于共同居住人的,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得到安置。
因此,不实际居住一般无权分割动迁款,但也要看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动迁款分割标准中,其中一个判断标准是:是否为房屋的同住人或应安置人口,只有是同住人或者应安置人口,才有权利主张动迁款的分割。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一、公租房拆迁承租人和同住人怎样分配补偿款?
关于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二)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二、公房拆迁享有居住权就能安置吗
看情况。由于长期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制度,许多房屋虽然不符合房屋租赁要件,但已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对于这些事实租赁,在拆迁时也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安置或者补偿。曾经有被拆迁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因为这样的纠纷诉讼到法院,原告要求将全部两套调配房屋视为全体被安置人共同共有,按份分割析产;被告认为安置时房屋调配单已经起到区分产权的作用,拆迁单位已经根据被安置人的意见分别调配房屋进行安置,各被安置人只能对自己受配的房屋享有权利,无权要求分割其他被安置人的房屋。
三、公房动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房动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认定房屋使用人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是户口条件,如果户口不在拆迁房屋中,即便实际占用房屋,也不能认定为房屋使用人。第二是居住条件,所谓实际占用就是实际居住,尤其是房屋在被拆迁前是否实际居住,当然如果曾经居住,但由于在拆迁房屋内居住困难而在外借房居住,仍然符合房屋使用人的条件。第三是他处没有福利分房的条件。这里的他处范围仅指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谓的福利房是指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不包括自己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那么在私房拆迁中法院一般会认定为是房屋使用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动迁款分割标准中,其中一个重要判断标准是:是否为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人都有权利主张动迁款的分割。有些人虽然在拆迁房屋内有户口,但是不实际居住,他处有房,属于空挂性质,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有些人虽然在拆迁房屋内没有户口,但是根据居住困难户托底政策视为共同居住人,可以获得安置补偿。比如配偶一方属于共同居住人的,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得到安置。因此,不实际居住一般无权分割动迁款,但也要看具体情况。【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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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岑盈
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