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居强制拆迁补偿,国家强拆的民居政策,国家强拆的民居政策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这些政策的详细解读:一、征收与补偿原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
国家强拆的民居政策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这些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补偿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四、强制执行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的来说,国家强拆的民居政策旨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同时,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并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需要根据具体问题分析。政府强拆村民房屋违不违法关键在于是否签订了拆迁协议,或者就拆迁问题政府是否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决,如果已经签订了拆迁协议,或者政府已经作出了裁决且已生效,但被拆迁人拒不自行拆迁的,那么政府就可以组织强拆。如果没有这些,政府就强拆当事人的房屋,那就涉嫌违法了。
政府强拆迁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程序,政府强拆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如果违反了法律的程序规定,那么强拆行为也是违法的,也就是说,政府强拆行为既要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即使已经签订了拆迁协议或者政府已作出了生效裁决,但仍然必须遵守《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否则,强拆行为仍然是违法的。
公民在自己的房子里居住,实际上是法律或者政府都不能侵犯的一种权利,但是公民所居住的地点处于政府需要重新规划或者建造又或者是房屋不符合规格的情况下,只要是经过法律程序被允许的强拆行为都是合法的,公民只能积极配合。如果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允许,任何的强拆行为都是违法的,政府也不例外。
政府也是要经过合法的程序才可以组织强拆的,如果不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例如没有和当事人签订拆迁协议,那么是不可以强拆的,这时候强拆是违法的,但是如果经过法院的判决,允许强拆,那么这时候是合法的,如果法院不允许强拆,那么强拆也是违法的,拆迁是要符合规定才可以组织拆迁的。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分析:政府可以强制性拆房屋。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经过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可以依法强行拆迁房屋。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审核通过
法律分析:1、建设时间超过2年的,不予拆除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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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毕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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