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会影响拆迁补偿,城里买房后影不影响农村拆迁 ,法律分析:不会。城市买房与在农村有房,这并不冲突,都是属于你的财产。户籍在农户,但在城市生活工作并购房的情况比比皆是。当然,这个主要还是涉及户籍问题。若是你没有将户籍迁出,那这个事情对你就不
法律分析:
不会。城市买房与在农村有房,这并不冲突,都是属于你的财产。户籍在农户,但在城市生活工作并购房的情况比比皆是。当然,这个主要还是涉及户籍问题。若是你没有将户籍迁出,那这个事情对你就不会有影响。但一旦将户籍迁到城市,那或多或少就有点争议。根据我们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宅基地是针对农村户籍的一种特殊待遇。一旦权利人丧失农村户籍,能否拥有或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一直存有争议。但对于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产,这属于你的房产并没有问题。不过这房产就不允许及重建或进行翻新,到最后无法居住使用由村集体收回。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房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遇到拆迁时,原房主由于当前市场拆迁价格的上升,而直接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得补偿款的情况比比皆是。有人问律师,实践中,该怎样解决才算公平呢?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的工作会议,其中关于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案件问题,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区分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而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一般情况下被认定为无效。所以,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务必首先要看在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之后再做判断。其次,涉及到农村宅基地或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当提供政府部门3点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证明:①土地利用规划;②建设用地计划;③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没有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然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涉案土地性质仍然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相关合同按照无效处理。城镇户口名下的农村房子拆迁如何补偿1、农村的房屋,是和宅基地一起进行转让的;2、宅基地的转让,必须是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村集体内的成员,才能受让;3、城镇户口,不能受让农村的宅基地以及地上的建筑物。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上的民房,只能是同村集体内的农民互相购买。你这种情况,在农村买到只能是小产权房,即也许可以弄到房产证,但不会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法律保障,会有风险。房屋买卖契约书和公证书可以证明房产的权属,但无法证明土地的权属。
“我是城市居民,很多年前在农村买的房子。现在遇到拆迁了,请问我能否得到补偿呢?”这是不少当事人关心的一个问题。
为什么城里人会在农村买房子呢?主要是大家生活的理念发生了重大改变,从追求经济收益变为了追求生活质量。有的人是因为农村环境好,想以后退休在农村安享晚年。有的人是城里房价太高,而买郊区农村房又宽敞又不贵。还有的人想买套农村房,然后拆了重建一栋小洋房。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大家都忽视了国家的一些政策法规。国家是禁止城市居民下乡买房的。而且,这些房屋一旦遇到拆迁,很难拿到补偿。
下面,爱土拆迁律师团为大家详细解释。
法律严禁城市居民下乡购买宅基地和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此处规定可以看出首先拥有的主体已经限定了,那就是农村村民,并没有说任何人都可以在农村享受宅基地。所以说城市居民购买的话首先主体资格就不符合,自然不能享有。既然不能享有,就包括了不能通过买卖享有这种情形。
其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此条规定就更明确了,明确提出城市居民是不能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和房屋的,这样也是为了方便农村的管理。
城市居民的农村房,拆迁时难以争取合理补偿
前段时间江苏张先生就是这种情况,来咨询我们爱土拆迁律师,拆迁方不承认自己的被拆迁人资格、不给拆迁补偿,他觉得不公平。明明是双方自愿的买卖行为,你情我愿的为什么现在拆迁了补偿就不给我呢?
通过上面的法律规定,就可以很明确的给他回答:法律是不允许城里人买农村房子的。而且1999年《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通知》也强调:禁止农民将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所以说像张先生这种情况遇到拆迁很被动,确实很难要拆迁补偿了。
最后,往前追溯,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也是明确规定了城市居民不能在农村买卖宅基地房屋的。
也就是说,即便您作为城市居民,私下和农民达成购房协议,但也无法去当地房管局进行备案和过户,产权人还是卖房人,无法变更。
虽然国家鼓励农民朋友进城买房,但也严格禁止城市居民下乡买房。
你所说的情况涉及到两方面,一个是你们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另外就是拆迁怎么处理的问题。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你属于城镇居民在购买农村房屋使用多年后,出卖方索要该房屋,需要到法院起诉,一旦起诉到法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出卖方应当承担因此给你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为平衡买卖双方利益,法院通常会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现价值以及房屋所在土地的区位补偿价同时作出评估。对房屋已经增值的部分,由出卖人对购房人进行相应赔偿,也就是对你作出赔偿。对于你支付的购房款适当考虑与你应当支付的房屋使用费进行折抵,如有余额,由出卖人予以返还,对于区位补偿价部分,一般按照出卖人承担主要责任、购房人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则,由出卖人对你进行赔偿。同时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法院往往会顾及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你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你已经装修、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对你的投入进行补偿。在让你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一般会为购房人你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当然由于具体案情不同,在个案的处理结果上必然会存在一定差异。其次,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处理,一般遵守政府部门的处理与协商决定,并尊重房屋买卖双方的协议。无效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可视同折价转让于买受人,作为买受人的你虽然不能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但仍可以享受依附于无效合同权责关系的债权性财产权利,同时,出卖人所取得的房款中,实际上包含了宅基地部分的非法收益,在拆迁时对买受人一方而言构成无效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损失。因此,对于房屋征地拆迁中价值转换形式的拆迁安置利益,买受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是房屋作价款(一般是房屋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情况)应当归买受人所有;二是带有出卖人身份性质的安置利益,政府机相关用地部门一般会确认归于出卖人,则现在出卖人应当以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对买受人因无效合同所致安置利益损失的赔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常会综合考虑公平诚信原则,根据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出卖人家庭成员拆迁受益情况以及买受人现实居住情况,合理分配安置利益的归属,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获得安置利益中的大部分。根据安置利益的不同形态,所作的处理不同。如果安置利益为经济补偿,则由买卖双方分别取得补偿款,性质上是安置补偿款归出卖人,由出卖人以其中的一部分对买受人予以赔偿。如果安置利益是优惠购买安置房屋,则按安置放市场价与优惠价之间的差价由双方分得。如果安置利益是另行安排给出卖人集体宅基地或者连带房屋的,则由出卖人给买受人适当居住利益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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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严欣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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