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拆迁补偿标准,屠宰地点和营业执照不一样,屠宰地点和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地点不一致是违法行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这意味着,如果屠宰场改变了经营地点,但
屠宰地点和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地点不一致是违法行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这意味着,如果屠宰场改变了经营地点,但未重新申请并获得新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那么其屠宰活动就是非法的。
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屠宰地点与营业执照地点应一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等事项。因此,屠宰场必须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地点进行屠宰活动,否则就违反了该条例。
变更生产地址需重新申请证书:如果屠宰场需要变更生产地址,必须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这意味着,屠宰场不能简单地搬迁到新的地点并继续其屠宰活动,而必须先获得新的定点屠宰证书。
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如果屠宰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重新申请并获得新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而擅自在新的地点进行屠宰活动,那么其将面临法律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可能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综上所述,屠宰地点和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地点必须一致。如果屠宰场需要变更生产地址,必须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并获得新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法律分析:办屠宰场所需要的证件及条件可以参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办屠宰场需要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具体分析如下:
一、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 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 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 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 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办屠宰场所需要的证件及条件可以参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办屠宰场需要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具体分析如下:
一、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屠宰证要去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办理,具体如下:1、受理责任。申请人向畜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要求材料齐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决定责任。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征求省畜牧主管部门意见确定,颁发生猪屠宰证书;4、送达责任。将《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屠宰证要去市级人民政府办理。政府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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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慕莉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