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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拆迁补偿,农村拆迁安置保险是怎样进行规定的?: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1-20 10:59:3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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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拆迁补偿,农村拆迁补偿安置保险新规定,农村拆迁安置保险的规定是: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保障,具体比

1979年拆迁补偿,农村拆迁安置保险是怎样进行规定的?: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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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79年拆迁补偿,农村拆迁补偿安置保险新规定

农村拆迁安置保险的规定是: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保障,具体比例与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农村拆迁安置保险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一、农村拆迁安置保险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标准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1978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1979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1990年4月1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三、目前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一般有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但总的原则还是很低的。立法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有确立先补偿后拆迁原则,明确拆迁主体和拆迁程序、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评估方法,以及完善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程序等。

那么,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由哪几部分构成?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有没有房产证,在拆迁补偿上是否有区别?

宅基地拆迁补偿一般分为地上物的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两部分。

对农村宅基地上没有房产证的自建房是否补偿各地政策略有不同,有的全额补偿,有的折价补偿,有的甚至不予补偿。拆迁人在拆迁中应尊重历史,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对于因为地方政府政策原则不能办理或补办产权证件的自建房应予完全补偿。

对于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在拆迁时能否得到补偿?目前国家法律对这块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此点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不属于被征收人原因造成没有建房,应对宅基地使用权做适当补偿。

四、在面临农村宅基地拆迁时,需重点注意哪些事项?

要及时维权,如果存在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要及时启动维权程序。行政复议时效是60天,行政诉讼时效是6个月,如果超过时效,一般就会丧失胜诉权,因为“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狮”。此外,维权一定要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征地拆迁维权专业性和实战性特别强,一个好的专业律师往往会在维权过程中事半功倍,为被拆迁人赢得合法利益。

三、农村拆迁安置保险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一、农村拆迁安置保险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标准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1978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1979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1990年4月1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三、目前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一般有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但总的原则还是很低的。立法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有确立先补偿后拆迁原则,明确拆迁主体和拆迁程序、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评估方法,以及完善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程序等。

那么,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由哪几部分构成?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有没有房产证,在拆迁补偿上是否有区别?

宅基地拆迁补偿一般分为地上物的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两部分。

对农村宅基地上没有房产证的自建房是否补偿各地政策略有不同,有的全额补偿,有的折价补偿,有的甚至不予补偿。拆迁人在拆迁中应尊重历史,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对于因为地方政府政策原则不能办理或补办产权证件的自建房应予完全补偿。

对于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在拆迁时能否得到补偿?目前国家法律对这块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此点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不属于被征收人原因造成没有建房,应对宅基地使用权做适当补偿。

四、在面临农村宅基地拆迁时,需重点注意哪些事项?

要及时维权,如果存在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要及时启动维权程序。行政复议时效是60天,行政诉讼时效是6个月,如果超过时效,一般就会丧失胜诉权,因为“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狮”。此外,维权一定要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征地拆迁维权专业性和实战性特别强,一个好的专业律师往往会在维权过程中事半功倍,为被拆迁人赢得合法利益。

四、拆迁补偿养老保险

法律分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农民老有所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年老后,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五、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赔付标准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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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70年后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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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齐盈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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