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违法形式,这些常见的违法拆迁手段,你遇到过吗,1、暴力强拆暴力拆迁顾名思义,不管拆迁户是否同意,仗着自己人多势众,使用暴力手段,先将被拆户从房中拉出并控制,随后直接将房屋强制拆除。暴力强拆为了顾及影响,经常发生在被拆迁户家中无人或深
1、暴力强拆
暴力拆迁顾名思义,不管拆迁户是否同意,仗着自己人多势众,使用暴力手段,先将被拆户从房中拉出并控制,随后直接将房屋强制拆除。暴力强拆为了顾及影响,经常发生在被拆迁户家中无人或深更半夜熟睡之际,动用大型机械设备在短短几分钟内将被拆迁人的房屋夷为平地,很多时候被拆户都是在房屋被拆后才接到消息,等回到家中房子已化为乌有。
2、高音轰炸
为了逼迫拆迁,征收方整日用大喇叭宣传拆迁政策以及通过向被拆户家中丢放烟花爆竹,从实质上来说就是扰民,因为这种逼迁方式一般不会有人伤亡,所以很少能够引起重视。但是在整个过程中,政府经常是不分场合、不分时间、不管音量大小而严重扰乱人们日常生活,给被拆迁人制造精神上的痛苦,从而达到逼迁的目的。
3、断水断电
逼迁手段多种多样,一种貌似温和的“逼迁”方式创新了——断你的水,断你的电!这一招够阴损。断水断电这些举措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措施,但拆迁方对此却乐此不疲,用这些看似简单的手段却可以从生活上击溃被拆迁户,让他们自行搬离。被拆迁户面对这样的情况,因为势单力薄,也经常对此无可奈何。
4、认定违建
以“拆违代拆迁”是征收方的又一逼迁手段,为了加快征收进程,省去和被征收人周旋的时间和精力,甚至由征收方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以法律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为由,逼迫被征收人接收极低的补偿的情况,而很多被征收人并不了解房屋政策,也不了解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一看到是政府文件就慌了神,糊里糊涂地就签了字。
5、不断骚扰
采取一些小动作,不断骚扰被拆户,让老百姓每天都战战兢兢地过日子:雇佣社会闲杂人员对被拆迁人家里砸玻璃、砸车;在被拆户门前堆积建筑垃圾;雇佣社会闲散人员以谈判为名长时间待在被征收拆迁人家里;甚至拆迁人员将被拆迁户“请到”宾馆或招待所多人轮流与其协商拆迁协议等。
6、停薪停职
该种现象主要出现在有亲属是公职人员的被拆迁户当中。被拆迁户一旦自己或有亲戚在政府部门任职的,政府就会以该公职人员的“饭碗”相要挟,不仅要求他们签订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拆迁协议,而且要求他们动员自己的亲属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就会予以停薪、停职、调离等,此举通常会引起亲人背离、兄弟反目的现象。
也有地方政府动用公、检、法、城管等权力机关人员进行逼迁,或利用权力逼迫那些在单位工作拿国家薪水的拆迁户乖乖就范,或者威逼拆迁户社会关系人做说客,典型做法是让拆迁利害人停职动迁,直到达到目的为止。
一、拆迁补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
拆迁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方式。
拆迁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该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其他补偿。
1、暴力强拆
暴力拆迁顾名思义,不管拆迁户是否同意,仗着自己人多势众,使用暴力手段,先将被拆户从房中拉出并控制,随后直接将房屋强制拆除。暴力强拆为了顾及影响,经常发生在被拆迁户家中无人或深更半夜熟睡之际,动用大型机械设备在短短几分钟内将被拆迁人的房屋夷为平地,很多时候被拆户都是在房屋被拆后才接到消息,等回到家中房子已化为乌有。
2、高音轰炸
为了逼迫拆迁,征收方整日用大喇叭宣传拆迁政策以及通过向被拆户家中丢放烟花爆竹,从实质上来说就是扰民,因为这种逼迁方式一般不会有人伤亡,所以很少能够引起重视。但是在整个过程中,政府经常是不分场合、不分时间、不管音量大小而严重扰乱人们日常生活,给被拆迁人制造精神上的痛苦,从而达到逼迁的目的。
3、断水断电
逼迁手段多种多样,一种貌似温和的“逼迁”方式创新了——断你的水,断你的电!这一招够阴损。断水断电这些举措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措施,但拆迁方对此却乐此不疲,用这些看似简单的手段却可以从生活上击溃被拆迁户,让他们自行搬离。被拆迁户面对这样的情况,因为势单力薄,也经常对此无可奈何。
4、认定违建
以“拆违代拆迁”是征收方的又一逼迁手段,为了加快征收进程,省去和被征收人周旋的时间和精力,甚至由征收方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以法律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为由,逼迫被征收人接收极低的补偿的情况,而很多被征收人并不了解房屋政策,也不了解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一看到是政府文件就慌了神,糊里糊涂地就签了字。
5、不断骚扰
采取一些小动作,不断骚扰被拆户,让老百姓每天都战战兢兢地过日子:雇佣社会闲杂人员对被拆迁人家里砸玻璃、砸车;在被拆户门前堆积建筑垃圾;雇佣社会闲散人员以谈判为名长时间待在被征收拆迁人家里;甚至拆迁人员将被拆迁户“请到”宾馆或招待所多人轮流与其协商拆迁协议等。
6、停薪停职
该种现象主要出现在有亲属是公职人员的被拆迁户当中。被拆迁户一旦自己或有亲戚在政府部门任职的,政府就会以该公职人员的“饭碗”相要挟,不仅要求他们签订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拆迁协议,而且要求他们动员自己的亲属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就会予以停薪、停职、调离等,此举通常会引起亲人背离、兄弟反目的现象。
也有地方政府动用公、检、法、城管等权力机关人员进行逼迁,或利用权力逼迫那些在单位工作拿国家薪水的拆迁户乖乖就范,或者威逼拆迁户社会关系人做说客,典型做法是让拆迁利害人停职动迁,直到达到目的为止。
种类一:未批先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
现行99年的《土地管理法》与86年的《土地管理法》相比,最突出的变化之一就是上收了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取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审批权。现行《土地管理法》的45条规定,对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土地进行征收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但许多地方政府经常对耕地化整为
零、未批先用、边报边用、越权批地以及出台地方法规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等。
种类二:规避审批权,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也是地方政府想出的绕开征地审批和计划控制障碍的“高招”。所谓的“以租代征”就是地方政府直接或者默许企业和村集体组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租赁的形式占用、使用集体土地。这种租赁合同的特点就是租赁期限往往约定为“永久使用”“永久租赁”等,且租赁费用一次性交付。被租赁的土地往往被用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建造商品房、工业园区、工厂等等。表面上看,租赁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暂时流转,不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以无需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但因为租赁合同是长期的,所以实质就是一种征收行为,是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典型违法代表。
种类三:土地供用方式违法
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主要有两种,划拨和出让。一般对于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军队用地等采用划拨方式。对于经营性用地法律规定要采用公开的招牌挂方式出让。根据2004年国土资源部与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从2004年8月31日起,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禁止采取协议转让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但实际中,许多地方政府继续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或者弄虚作假、倒签时间等规避这一规定。
种类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项目建设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也是常见的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但在实际案件中,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现象比较常见。
种类五:非法圈地,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大学城等
近几年,开发区已经成为圈地运动的代名词,各地地方政府圈地建设什么所谓的工业园、创业园、大学城,名目繁多,只叫人眼花缭乱。这些开发区大都是建设在集体土地上,所以征收价格非常低。这些违法、违规建立的开发区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建设政绩工程、增加财政收入甚至是权钱交易的工具。这些违规违法行为的背后就是被征地农民失去家园、流移失所、成为无家、无工作、无社保的“三无”人员。
种类六:集体土地非法入市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是不能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虽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农户之间进行流转,但这样的流转是有条件的,必须是不改变土地用途及性质的情况下,具备农村生产能力的农户之间流转,万万不允许将集体土地直接入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但实际中,地方政府往往打着“旧城改造”“撤村建居”“新农村建设”等旗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联建、参建等方式变相的进行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交易。所开发的房屋一小部分用于安置村民,绝大部门上市交易,造就了全国大规模的所谓的“小产权房”。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避了土地征用程序。
法律分析:如果政府强拆行为是合法的,那么拒绝行为就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设立拆迁公司还要经过拆迁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此外如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还要符合公司法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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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滕一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