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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拆迁城镇户口补偿标准,淮阳宅基地建房新政: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1-15 23:25:5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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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拆迁城镇户口补偿标准,淮阳区农村宅基地最新管理办法,法律主观:目前的话河南省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有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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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淮阳拆迁城镇户口补偿标准,淮阳区农村宅基地最新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目前的话河南省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有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淮阳宅基地建房新政

法律主观: 一、 非 农户口不能建房 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拥有使用权。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城市的,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并且,农村户口的父母去世后,落户城市的子女不可以 继承 宅基,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对继承的房屋不能修建和翻建,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二、宅基地超出面积要征税 2018年,部分地区已开展宅基地超出面积征税,后期会落实到各个省份地区。以前国家没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因此很多人对宅基地周边进行扩大建房,造成宅基地面积超出,具体征税标准地区不同会有所差异。 三、宅基地有偿退出 国家为了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问题进行整治,这些满足任意一种都可以到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会给与一定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是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大部分地区一般是按8000-12000元进行补偿,补偿年限为30年,一般一次性补偿完。 四、不得超出两条“红线” 两条“红线”指的是不得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也就是农民不可以以买卖宅基地作为利益出发点。另外不可以已退出农村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民落户就需要退出宅基地,这不是国家推行实施的,如果当地政府有这项硬性措施你是可以维权的。 五、 宅基地不能确权条件 宅基地确权之后可以证明自己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证明自己拥有宅基地老房子的所有权,宅基地确权后可以避免所有权纠纷,拆迁赔偿等问题,可以有效防止一户多宅。但有四类宅基地是不能确权的,分别是乱占耕地建造房屋的宅基地、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建房的宅基地、小产权房。 六、不得违反“一户一宅” 我国已经发布了严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区必须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任何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建房。有些地方实施一户一宅之后,对宅基地的审批也变得非常严格,国家实这项制度也是为了节约土地资源,避免更多的人为了利益圈地,从而导致更多的村民无地可批。 七、 非本村村民不能购买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 只有村集体成员享有,非本村村民是没有这项福利措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也就是说,买卖宅基地是违法的,想在违法买来的宅基地上建房,肯定是不行的。如果私自买卖被发现的话,不仅购买人会受到处罚,非法买卖的宅基地也会按照规定收归村集体。目前国家对建房以及宅基地审核等方面的监管十分严格,对此一定要做好审批流程,以避免面临拆除风险的。

三、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流转等方面的规定,其中包括禁止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等。办法还对宅基地的审批和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该办法主要涉及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流转等方面的规定。首先,办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村民只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其次,办法规定宅基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或村民居住,禁止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另外,办法还对宅基地的流转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宅基地的流转中,已经具有住房的宅基地的流转,应当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此外,宅基地的流转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确保流转的公平和透明。最后,办法还对宅基地的审批和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村委会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并及时将宅基地的审批结果信息报送到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及时登记,并由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如果在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如何解决?宅基地流转纠纷的解决,首先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或者申请仲裁;如果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尽管办法对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流转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也需要村干部和群众的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四、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一、《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住宅占用的土地和住宅庭院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建设住宅应当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能利用原有老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建住宅的,不得占用耕地。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兴建住宅应当服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农村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住宅的,应当同时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第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淮河以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河以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七条具有下列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二)已建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搬迁的;

(三)因农田水利、道路等农业项目的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四)因婚嫁等原因确需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五)经批准回原籍落户,需要兴建住宅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批准新的宅基地:

(一)不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要求的;

(二)住宅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后,申请兴建住宅的;

(三)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要求搬迁的;

(四)申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尚未处理,或已经处理,但未履行处理决定的;

(六)在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范围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要求占用耕地的。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本人提出用地申请;

(二)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四)土地管理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宅基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改建、翻建住宅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经批准使用后,由土地管理机构现场定点放线。房屋建成后,应当经土地管理机构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宅基地规定是怎么样的?

宅基地概念,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过大,远远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安排使用。但应对原有宅基地的建筑物和树木等给予合理赔偿,不得平调。

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占有权。

2、使用权。

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五、湖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2、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综上所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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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郝书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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