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拆迁补偿,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征地补偿的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保障,我们在进行开展征地补偿的工作的时候,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因此,每个地区的政策都是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的。大家知道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呢?接下来,会为大家
征地补偿的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保障,我们在进行开展征地补偿的工作的时候,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因此,每个地区的政策都是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的。大家知道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呢?接下来,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条例的介绍。
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
关于涪陵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扎实开展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际,现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涪陵府发〔2013〕95号)公布后,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济林木补偿问题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涪陵府发〔2013〕95号)附表2执行。被征地经济林木较多的,可根据征地范围内经济林木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按每亩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补偿,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上实际的经济林木数量,按照涪陵府发〔2013〕95号文附表2规定的标准,计算分配到户;如有结余,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安排使用。
二、关于房屋残值收购补偿问题
全区房屋残值收购补偿标准为:钢砼结构50元/㎡;砖混结构40元/㎡;砖木结构30元/㎡;土墙结构15元/㎡。
三、关于提前拆迁奖励问题
取消原涪府发〔2008〕138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第九项规定的拆迁补助,设定房屋提前拆迁奖励。计付房屋提前拆迁奖励的规定为: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拆迁户,给予提前拆迁奖励。提前拆迁奖励以房屋腾空交验合格时间为节点计算,每提前一天计发奖励200元/户,每户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四、关于统建安置房装修补助问题
对统建安置优惠购房方式安置住房,统建安置房以清水房交付房屋的,安置方依据安置房实际结算面积,按250元/㎡的标准计发装修补助费。统建安置房以成品房交付的,不计发装修补助费。
五、关于部分附属物补偿问题
统一下列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太阳能1000元/个、专业榨菜池150元/立方米、养殖蜜蜂1000元/桶(不能移动的大圆桶)、食用菌包1.5元/个、电视信号接收器200元/个。
六、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政策
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不得擅自设立补偿项目、标准和优惠政策,确需设立的,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征收补偿政策标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原《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城江南片区“城中村(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涪府发〔2010〕63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武陵山旅游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涪府办发〔2012〕26号)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涪陵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一个好的政策的制定,还需要严格的落实和实施,对于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来说,是结合了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的,所以,我们要认真的落实,如果是出现行政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的情况,我们是可以进行依法举报的,甚至可以提出诉讼。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农村房屋补偿钢砼机构660元/平米,砖混机构600元/平米,砖木结构390-480元/平米,土墙结构330-360元/平米,简易结构100-120元/平米。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农村房屋补偿
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时具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房屋,其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1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产权人。
(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依法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该征收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和林地面积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村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分配。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3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4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对土地征收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林地(以批准征收的林地面积为准)的补偿,参照本通知“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综合定额每亩22000元的标准实施补偿;经补偿后的林木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置。
(三)镇、村、社投资修建的交通、水利、水电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按重庆市征收集体土地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二、涪陵区房屋拆迁补偿
(一)凡采取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凡采取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被拆迁户,从过渡之月起,至通知安置(安置房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次月止,每人每月发给400元过渡费。区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过渡费标准。
(二)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按户计发两次搬家补助费,其标准为:
3人(含)以下户:700元/户·次。
4人(含)以上户:1000元/户·次。
(三)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按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发拆迁补助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
(四)被拆迁户的水、电、闭路电视等设施以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计发综合补偿费,标准为2000元/户。
(五)在规定的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若自己无能力拆除或本人自愿放弃处置农房残值的,经本人申请,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可根据房屋结构,按以下标准支付农房残值收购费,被拆迁户领取残值收购费后,房屋残值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处置。
法律分析:1、土地补偿费16500元/亩。2、青苗费:3000元/亩。3、附着物补偿费:7000元/亩。4、房屋及构筑物补偿费:据实丈量,计算补偿费。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法律依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2020年重庆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文件有《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此外,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对于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依法报批后,按照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征用土地,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多种经营地、牧草地、果园地和养殖水面按耕地算,其他非耕地2亩折算为1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市区内的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市区外的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确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菜地、粮食制种地、专用鱼池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到1.5倍计算,下同)的6至10倍。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人均耕地数量等于确权发证的耕地面积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一、
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二、
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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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涪陵拆迁补偿方案2011年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杜光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