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可以征地拆迁补偿,哪些单位是能够征地呀,1、国家可以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单位或机关是征地拆迁补偿的实施主体。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法律依
1、国家可以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单位或机关是征地拆迁补偿的实施主体。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什么单位能够征地
1、国家可以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单位或机关是征地拆迁补偿的实施主体。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什么呀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如下:
1、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的草案,劳动者如果完全同意,即视为承诺,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2、如果劳动者对劳动合同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增加新的内容,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3、劳动合同书应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石家庄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石家庄征地补偿标准有关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地工作流程具体有哪些步骤
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矿山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呢
矿山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办公室一般属于政府机关,征收办属于政府办的下属部门,有行政编制,主任也是科级干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局又被叫做国土局,其职责之一就是: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土地征收一般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以及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
法律分析:
土地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征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地的主体只有国家,只有代表国家的法定相关部门才能依照法定的程序征收集体土地。除了国家能够征收土地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权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实践中,有些村集体组织以征地的名义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出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建房或者搭建其他建筑,然后获取一定的费用,这不是国家征地行为。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有权征用土地。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应该享有哪些知情权
1、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3、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国土资源局应将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征地流程有哪些
一、征地告知;
二、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五、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六、发布征地公告。
法律依据:
●哪些单位可以征地拆迁补偿的
●什么单位可以征收土地
●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
●什么单位管拆迁
●哪级政府可以征地
●什么单位有权强拆
●什么地方可以拆迁
●什么单位有权拆除违建
●什么部门管拆迁办
●什么单位负责拆迁
●什么单位有权征地
●什么单位有权征地
●谁可以征地
●什么单位有权征收基本农田
●谁可以征收土地
●政府什么情况下可以征地
●国家哪些机构有权征地
●有权征地的单位
●什么部门有权征收土地
●哪级政府有权征地
●村里拆迁补偿多少,征收土地应给农民多少补偿: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重庆农村拆迁怎么补偿,重庆市农村拆房补偿标准2021: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征地拆迁补偿由谁负责,征地补偿由谁负责: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益阳国有公房拆迁补偿标准,国家对于公房的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赣州别墅拆迁补偿标准最新,契税减半政策多久到多久: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南京拆迁托底补偿,未签字的空挂户口如何领取动迁款?: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青峰水库拆迁补偿标准,水库搬迁按人口赔偿: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临泉高速拆迁补偿方案最新,合周高速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园区农村拆迁补偿,苏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湖北浠水湖拆迁补偿,浠水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广西倒闭工厂拆迁补偿标准,广西企业拆迁停产停业补偿规定: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房顶光伏拆迁补偿标准,安装的光伏发电房屋拆迁有补偿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汤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汤阴县征地补偿是什么政策?: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楼房拆迁补偿如何计算,房屋拆迁是按什么价格: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征收房屋谁负责拆迁补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由谁负责: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拆迁铁树补偿标准最新规定,土地青苗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小朋友户口拆迁补偿,拆迁子女户口不在有补偿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河滩拆迁补偿标准,水域滩涂养殖征地赔偿: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栋房拆迁怎么补偿,储藏室拆迁有补偿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什么单位可以征收土地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范婷琴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