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专项债,专项债是否可用于征拆费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主要使用范围是交通基础设施和能源项目,同时也支持生态环保项目,但不能用于征地拆迁费用。财政部发布的《指引》进一步规范了专项债券的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主要使用范围是交通基础设施和能源项目,同时也支持生态环保项目,但不能用于征地拆迁费用。财政部发布的《指引》进一步规范了专项债券的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严禁擅自调整用途或先挪用后调整。
法律分析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此外,还支持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为了加大对地方的帮助,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也可以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专项债不能用于征地拆迁费用吗?
专项债不能用于征地拆迁费用。财政部近日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指引》提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拓展延伸
专项债用途范围是否包括征拆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专项债的用途范围是指定的,通常用于支持特定领域或项目的资金需求,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等。然而,对于征拆费用是否包括在专项债的用途范围内,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而异。一般情况下,征拆费用并不直接属于专项债的用途范围,而是由其他渠道或资金进行支付。因此,在使用专项债时,需遵循相关规定并确保合法合规。具体可根据当地政策和法规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确保正确理解和运用专项债的用途范围。
结语
根据国家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主要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和生态环保项目等领域。然而,征地拆迁费用通常不被视为专项债券的用途范围之内。最近财政部发布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专项债券的管理要求,强调了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并禁止擅自调整用途。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并严禁先挪用后调整。因此,在使用专项债券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如需进一步了解,请咨询当地政策和法规,以确保正确理解和运用专项债券的用途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拆迁补偿可用于清偿债务吗
征地补偿款分配给村民后,是属于村民的个人财产,村民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征地补偿款未经全体村民或者村委会确定的,不得私自用于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农民自己开荒的土地如果被征收可以得到补偿吗
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时,一般补偿会有三个项目。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这三个项目的补偿,都是针对具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来的,补偿金额的多少是根据被征收的承包土地面积大小来决定的。也就是说,这几项补偿都是针对农民承包土地来进行补偿。而私自开垦的荒地一般都不属于农民的承包地,所以如果自己私自开垦的荒地,是很难拿到补偿的。通常来说,荒地一般指的就是“四荒地”,包括荒沟、荒滩、荒丘、荒山。应该说,这些土地大多是村集体土地,并不属于个人所有。
既然不是个人所有的土地,如果自己私自开垦出来,那也还是村集体的土地。通常,如果开垦的面积不大,或者是说牵扯的利益不是很大,一般也不会有人去阻扰。但是如果牵扯到像征收补偿这样巨大的利益时,每一个村民都无法淡然的面对。
因为上面说到征收补偿是针对有承包合同或者有确权证的土地来说的。如果没有承包合同或者土地确权证,即便是你开垦的,那这个补偿可能跟你也没有多大关系。最多可能就会给一点青苗补助。像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肯定是不会给的。
三、农村土地征地后有哪些补偿
不过,土地征收不同于房屋拆迁,在补偿的时候要看土地的用途等,因此农村土地征地后能获得哪些补偿会视具体情况而定:
1、征用土地是耕地的,一般就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附着物补偿费等。
2、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你要是对补偿款不满意的话,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维权:
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你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2、如果找政府协调不成功的,你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3、但是,需要注意地是,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 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定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在已确认的立项基础上,于每年10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建议。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拟订国家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于每年12月前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基础工作不深入,不能保证在一年内完成上报程序的规划,不应列入年度审批计划。各部门应按照审批计划有序报批。未列入审批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下列材料:(一)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予采纳的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其理由等;(二)论证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六条 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须会签发展改革部门后上报,也可与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国务院授权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会签发展改革部门。第十七条 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印发或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在印发同时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第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规划信息库。有关部门在规划印发的同时,应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送发展改革部门入库。审核通过
法律主观: 一、资金来源 各地的征地 拆迁 资金管理办法征地拆迁( 集体土地 )工作经费列入征地拆迁成本,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 二、工作经费标准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实行包干制。 乡镇、村组: 征地 按照水田2021元/亩、旱地1800元/亩、林地900元/亩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拆迁按照2021元/户(住宅);迁坟按照200元/冢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 县国土资源局:按照600元/亩安排工作经费(含用地报批经费)。 三、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设备购置、召开村组会议、签订征地 拆迁协议 村组干及村民误工补助、交通设备使用费、维修费等日常办公经费开支,并符合相关财经纪律规定要求。 四、工作经费拨付方式 在确保征地拆迁工作进度不影响项目推进的情况下,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制。征地拆迁项目确定后,经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管理局对征地拆迁实物量测算后核准所需工作经费总额,县财政局先期拨付所需工作经费总额的30%给乡镇作为征地拆迁工作启动经费,此后根据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另行拨付。 五、工作经费管理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管理,由乡镇对所分配的工作经费负总责,严格按资金使用范围支出,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法律主观:政府 债务 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作为 债务人 与 债权人 之间按照有偿原则发生信用关系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举借的一种债务,除中央政府举债之外,不少国家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也举借债务,中央政府债务即国债,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尚不能举债,也是政府调度社会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措,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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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专款专用
●政府拆迁款是否专款专用
●专项债用于征地拆迁
●拆迁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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