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拆迁补偿政策,长葛绕城高速拆迁补偿,为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面貌,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统一补偿标准,顺利推进高速引线老城段提升改造工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造范围 高速路口以
为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面貌,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统一补偿标准,顺利推进高速引线老城段提升改造工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造范围
高速路口以西,魏武路以东,高速引线规划两侧红线内的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及各类公共设施。
二、主体与职责
市政府成立项目指挥部对本项目的拆迁补偿工作进行指导;老城镇政府为本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拆迁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具体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对本项目实施的工作进度进行监督、指导;市财政局负责本项目拆迁资金的筹备与拨付;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审计、城管、燃气、通信、电力等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办理项目手续,对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二、调查登记与告知补偿标准、安置路径
(一)老城镇政府负责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用途及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调查登记或对入户调查结果拒绝签字确认的,以被拆迁物外观测量数据和各方参与的调查结果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二)调查登记结果应当予以公示,被拆迁人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三)对需要征地收储的区域,老城镇政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告知补偿标准和安置路径。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告知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路径材料的一部分。
三、认定及公示
本项目指挥部成立认定组,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合法面积、用途及附属物等相关重要事项进行认定,并对认定结果予以公示。
四、评估事项
本项目被拆迁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及相关设备设施拆搬的补偿、补助费用,由评估机关根据被拆迁对象的土地性质、用地、规划、经营手续、相关设备设施拆搬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对评估程序及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复核、鉴定。
五、补偿与安置
(一)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范围
1、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3、因房屋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补偿安置方式
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附属物、装饰装修及青苗树木的补偿
1、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装饰装修、青苗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照《长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参照标准》、《长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标准》、《长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树木补偿参照标准》执行。
2、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附属物、装饰装修、青苗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执行。
(四)厂院、企业、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拆迁的厂院、企业、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有合法用地建房手续的,评估公司评估时应当包含土地价值;租赁土地建设经营的,评估时不包括土地价值。
有合法用地、规划、建设、经营手续的厂院、企业、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房屋,由评估公司评估后予以补偿,并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用地、规划、建设手续不全但确在经营的厂院、企业等非住宅房屋,由本项目指挥部结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执法局、老城镇政府等有关单位根据房屋建设时间(2016年12月28日启动棚户区改造后未经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的除外。)、造成手续不齐全的历史原因及各方过错情况,认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的参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予以补偿;认定属于违法建筑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如能在签约期内积极主动签约搬迁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逾期不签约搬迁的,依法处理。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拆迁人可以任选如下一种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1、按被拆迁房屋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拆迁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除另有规定外,商业、服务性行业补偿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补偿6个月。
2、参照被拆迁房屋评估(或认定)价值的比例确定: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或认定)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搬迁费
涉及设备拆装的,由评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评估后予以补偿。
六、补偿款项兑现期限
本项目所涉及相关补偿、补助款项,自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并按约定腾空交房搬迁后兑付。
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所涉燃气、水电、交通、通讯等相关设备设施,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在本指导意见公布实施后,先行组织清点登记拆除迁移,拆除迁移等相关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结算。
七、工作经费
老城镇政府建立拆迁专户,拆迁工作经费参照《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许政办〔2018〕5号)文件标准执行。
八、其它
(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未届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暖气等部门不得停止供应,确保被拆迁人正常生活;上述文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实施拆除过程中,可以通知上述部门停止供应,以防造成安全事故。
法律分析: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补偿65平安置房20平(经济发展用房)
2、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补偿32.5平安置房;不安置经济用房!
3、祖遗户每宅补偿130平安置房,不安置经济用房;
4、部分安置房货币化价格为8000元/平;
5、过渡期36个月,因建设原因超过过渡期按照原标准2倍发放过渡费,以后不在提高。
选择房屋置换发放36个月过渡费;
选择货币安置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费,以后不在支付。
6、过渡费每人每月500元或每户每月1500元;祖移户每宅每月1500元过渡费;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 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近日,从宿迁市交通局获悉,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将大大提高,日前出台的《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的各项费用,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均按该标准执行。
《意见》明确,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全部提高到省政府(2003年)1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将全省分为四类地区,其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2000元;安置补助费分别为每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土地补偿费实行定额补助,按被征收前3年耕地平均年产值为基数计算(四类地区的基数每亩分别为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此外,征收精养鱼塘的,按12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按8倍计算;征收园地或者其它经济林地的,按12倍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按10倍计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10倍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5倍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另外,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助费,四类地区每亩分别定额补助900元、800元、700元、600元。征收土地的排灌设施开发补偿费,每亩定额补助1500元。征收土地的土地用途变更费按现行标准的低限收取,土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2%收取,但不超过每亩800元。
对征收的耕地,苏南地区(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市)、苏中地区(扬州、泰州、南通市)、苏北地区(徐州、淮安、宿迁、连云港、盐城市)分别按每平方米9元、7元、5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征收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助,省包干到市的补助标准为:平房每平方米400—500元,楼房每平方米600—700元,工业厂房(含设备搬迁)每平方米700—800元。猪圈、厕所砖瓦结构280元一间,土草结构150元一间等,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意见》强调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复垦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个人的一定要足额结算给个人,不得截留。征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拆迁补助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税费要列入工程投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一、许昌市北绕城高速的征地赔偿办法
一、许昌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扩展内容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一、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三、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在近几年中,我们国家的经济水平也在不断的发展,那么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开展各类的工程建设,也会有可能征用到公民的个人土地,为了确保公民的权益不受到侵害,国家也是规定了要对被征用土地的公民支付征地补偿款,补偿款的具体金额会根据当时的经济水平确定。
法律分析: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补偿65平安置房20平(经济发展用房)
2、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补偿32.5平安置房;不安置经济用房!
3、祖遗户每宅补偿130平安置房,不安置经济用房;
4、部分安置房货币化价格为8000元/平;
5、过渡期36个月,因建设原因超过过渡期按照原标准2倍发放过渡费,以后不在提高。
选择房屋置换发放36个月过渡费;
选择货币安置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费,以后不在支付。
6、过渡费每人每月500元或每户每月1500元;祖移户每宅每月1500元过渡费;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 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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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施涵涛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