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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公园拆迁补偿标准,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1-08 23:31:5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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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公园拆迁补偿标准,昆明市征地管理费是如何规定的,一、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所需日常办公经费及聘用拆迁公司拆迁代理费用,含以下内容:(一)拆迁代理费由街道办事处支付。(二)人员支出支付给招聘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工资

盘龙公园拆迁补偿标准,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盘龙公园拆迁补偿标准,昆明市征地管理费是如何规定的

一、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所需日常办公经费及聘用拆迁公司拆迁代理费用,含以下内容:

(一)拆迁代理费

由街道办事处支付。

(二)人员支出

支付给招聘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五险一金及现场补贴等。

(三)一般公用支出

包括办公费、水电卫生费、邮电费、办公电话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劳务费、宣传费、办公设备维修费、培训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工作人员加班误餐费、工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四)其他公用支出

包括工程图纸复印晒图费、专家咨询(评审)费、法律顾问费、交通工具租赁费、办公用车燃油、维修及保险费、房租费、办公场所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其他与征地拆迁工作相关的支出

(六)弥补不足

剩余工作经费由街道办事处用于弥补业务经费的不足。

(七)参与考核兑现

可将部分工作经费用于参与项目工作人员的考核兑现,具体办法根据项目实际由区城改办和街道办事处另行报批区政府确定。

二、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

(一)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具体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各责任单位开设专用账户,按项目设置明细帐,核算各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收入、支出和结余,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核定开支标准,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和监督。

(二)各有关单位使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和法人代表报账制度,区城改办支出工作经费单笔5000元以下的报区城改办主要领导同意后开支,单笔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分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支;区级投融资公司经费支出严格按公司内部财务规定执行;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经费审批制度由街道办事处结合街道实际及财务管理制度自行制定;

(三)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认真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拨付审批手续,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审核准确,凭证齐全,账目清楚。定期向区城改办报送收支情况,并接受区城改办、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对拆迁残值收入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动用拆迁残值收入列支工作经费。

其中拆迁费由街道办事处支出,除此之外,还需支付派遣人员的工作、津贴以及现场补助等费用,在拆迁过程中的公用费的支出。这些费用的支出都必须严格按照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的规定实行。

二、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计提标准及范围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75号)规定,工作经费的计提基数为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2%,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拆迁补偿总额具体包括货币补偿款及回迁安置房的建安成本,其中货币补偿标准已按补偿标准计提(含以购代建费),回迁安置房的计提经审计确认的回迁安置房建安成本或概算成本计提:

(一)货币补偿款计提工作经费=2%×(货币补偿标准(元/㎡)×拆迁面积);

(二)回迁安置成本计提工作经费=2%×(建安成本(概算)×回迁安置房面积)。

二、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使用原则

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按照“谁征地、谁拆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专款专用、严格监管、节约高效,全额用于全区城市更新改造征地拆迁工作,其中动迁公司的动迁费从工作经费中列支,由街道办事处遵规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动迁费率原则上按照市场价格的平均水平设定。

三、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所需日常办公经费及聘用拆迁公司拆迁代理费用,含以下内容:

(一)拆迁代理费

由街道办事处支付。

(二)人员支出

支付给招聘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五险一金及现场补贴等。

(三)一般公用支出

包括办公费、水电卫生费、邮电费、办公电话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劳务费、宣传费、办公设备维修费、培训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工作人员加班误餐费、工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四)其他公用支出

包括工程图纸复印晒图费、专家咨询(评审)费、法律顾问费、交通工具租赁费、办公用车燃油、维修及保险费、房租费、办公场所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其他与征地拆迁工作相关的支出

(六)弥补不足

剩余工作经费由街道办事处用于弥补业务经费的不足。

(七)参与考核兑现

可将部分工作经费用于参与项目工作人员的考核兑现,具体办法根据项目实际由区城改办和街道办事处另行报批区政府确定。

四、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

(一)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具体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各责任单位开设专用账户,按项目设置明细帐,核算各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收入、支出和结余,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核定开支标准,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和监督。

(二)各有关单位使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和法人代表报账制度,区城改办支出工作经费单笔5000元以下的报区城改办主要领导同意后开支,单笔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分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支;区级投融资公司经费支出严格按公司内部财务规定执行;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经费审批制度由街道办事处结合街道实际及财务管理制度自行制定;

(三)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认真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拨付审批手续,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审核准确,凭证齐全,账目清楚。定期向区城改办报送收支情况,并接受区城改办、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对拆迁残值收入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动用拆迁残值收入列支工作经费。

三、征地管理费

法律分析:征地管理费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法律依据:《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四、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我市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我市城镇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昆明市区(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征收。县城,指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集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建制镇标准,而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第三条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指第二条所列征税区域范围以内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下列办法计征:

一、凡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核发过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土地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计征。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市县(区)土地管理机关或其它有权批准征用土地的机关的批文所确定的土地面积计征。

三、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批准文件的,按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计征。农村集体与城市全民集体两种所有制企业实行保底联营而没有申报的,按实际土地使用面积计征。

四、已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若进行改建、扩建等新增加的土地,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征。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的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

第五条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分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地段等级划分中,按门牌所属的街道确定等级;十字路口或临几条街的地段,按门牌难以确定所属街道的,按所临街道中的最高等级确定。

第六条我市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须持有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税务机关核实后,从开始使用的月份起,可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殡仪馆、火葬场使用的土地;

八、地下人防设施用地,及在地下人防设施中的生产经营和出租用地。

九、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它用地;

十、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用地及院落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一、为配合城市住房改革、在房租改革调整前,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城市居民住房用地暂不征收;

十二、其它特别批准免税的土地。

本条上述规定中: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公务及职工居住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上述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出租房屋及其它用地以及影剧院、饮食部、茶室、照像馆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是指这些单位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用地,而这些单位的农付产品加工场地、生活、办公用地及其它生产经营性用地和出租房屋用地,不属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以半年一次分期缴纳。一般情况下,上半年应在四月三十日前入库;下半年应在十月三十日前入库。今年的征收入库时间,由市税务局请示上级税务部门后确定。

第八条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如下规定办理:凡由市税务局

一、

二、三分局征收管理的市属以上国营工、交、商企业和盘龙、五华城区个体户,分别由

一、

二、三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余单位和个人,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云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土地文件副本等项资料,作为土地使用税的征免依据。

第十条《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分级税额标准》由昆明市税务局与市土地管理局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税务局印发执行。

第十一条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征时间,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昆明市税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五、昆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怎么样的

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一、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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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秦瑞华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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