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房票拆迁补偿政策,南京房票政策是什么意思,记者1月20日从南京市建委获悉,继溧水、浦口、六合等地之后,南京主城也将推行“房票安置”了。根据最新公布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新政将适用于南京主城六区
记者1月20日从南京市建委获悉,继溧水、浦口、六合等地之后,南京主城也将推行“房票安置”了。根据最新公布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新政将适用于南京主城六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9日。
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中了解到,该新政的出台是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限而制定的。“房票”指的是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南京市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部门比照货币安置的政策,将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安置房或商品房的一种货币安置方式。新政强调,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在“房票安置”的奖励细则上,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在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的基础上,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南京市新三片区安置房的,再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不超过10%的购房奖励;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南京市其他安置房的,再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不超过5%的购房奖励。其适用的安置房或商品房是指南京全市范围内的安置房或由开发企业自愿入驻房源库的房屋,原则上是现房或一年内可交付的期房。
据了解,《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南京主城六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江北新区和新五区可参照执行。房票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按照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记者注意到,2022年6月份南京市溧水区便推出过楼市新政,其中包括全面推行“房票”安置政策、购房即补贴总房款0.8%、商贷执行全市最低利率等;当年11月,同处江北板块的六合区和浦口区相继公布新政,最为惹人关注的内容即“房票安置”,该政策对于市场房源去化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有浙江绍兴、河南郑州、江苏泰州、湖北鄂州等30余个城市推出了“房票”安置及补贴政策。市场人士指出,全面推行房票安置,可以在短期内刺激房地产市场的购房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提振市场信心;同时,也有利于满足被拆迁户多样化的置业需求,减轻安置房的建设压力,从而进一步盘活南京楼市的存量市场,加快楼市去库存的力度,也有助于刚性和改善性需求积极入市。
房票安置是对浦口区现有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可分为纯货币补偿、房票安置两种方式。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新征收项目依照货币补偿方式确定的标准,将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回购安置项目的被征收人依照回购协议,将回购款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浦口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用于安置。房票实际使用人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的被征收人,也可以为其直系亲属。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浦口区范围的新建商品住房,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商品房购房价格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购房人持房票购房,购房款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1、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在主城区(不含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4、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办理转让合同备案和登记手续。
5、对赠与房产实施限购政策。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自签署《赠与合同》并办理转让确认手续之日起,赠与人满3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通过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家庭或居民,取得人需具有购房资格,并开具购房证明。赠与时间以交易备案时间为准。
一、二手房买卖所需资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当地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
8、其他资料:
(1)住宅类房屋买卖的,还需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2)央产已购共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3)已购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的证明原件;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放弃回购权的证明
(4)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5)标准价、优惠价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的)
(7)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8)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二、房屋买卖公证流程
1、当事人准备材料。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关键提示: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关键提示: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3、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关键提示:至此,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法律分析:一、在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这三个区域范围内,政府已经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1套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该政策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在主城区内,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该居民家庭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四、新的住房政策更好的迎合了南京市住房需求,也有利于进一步调节房价。
法律依据:《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管理,包括对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复杂的房地产转让由市房管机关会同国土部门进行管理。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按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市、县房管机关委托,负责房地产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国土、建设、规划、工商、财政、物价、国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管机关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2022年南京市购房政策是什么:1、南京主城且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2、外地人买房要求提高:需提供3年内累计年以上的社保或个税证明。3、南京本地限购第三套房(含新房、二手房);4、六合、溧水、高淳三区,对于本地户口不限购,但限贷,外地户籍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购买一套;5、非本地户口,但满足“3年内在南京缴满24个月社保或个税”,“《居住证》,大专及以上学历、南京用工《劳务合同》需提供就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任意一个条件,就能够购买1套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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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屈晓丹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