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权益如何确认损失,拆迁房屋怎么认定对屋内财产造成的损失,基本案情:2011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马鞍山市2011年第x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马鞍山市花山区范围内农民集体建设用地10公顷,用于城市建设。马鞍山
基本案情:2011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马鞍山市2011年第x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马鞍山市花山区范围内农民集体建设用地10公顷,用于城市建设。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作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载明征地方案由当地花山区人民政府实施。苏先生名下的花山区某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2012年年初,征地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将苏先生户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苏先生的女儿及外孙等四人认为花山区人民政府非法将上述房屋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花山区人民政府赔偿房屋损失、装潢损失、房租损失共计280余万元;房屋内物品损失共计10万元,主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5万元;实木雕花床5万元。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等四人的赔偿请求。原告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解析:首先,案涉土地为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地实施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后,被拆迁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方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征地实施单位直接进行强拆的行为,无疑为违法行政行为。
其次,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的另一焦点在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原告所住房屋已被强拆,物品已被损毁,关于财产的价值举证也难如登天。在晏清拆迁律师多年的拆迁办案经验中,多数被拆迁人在征收单位强拆后对于屋内损毁物品的价值也往往只能估算,无法确切地对物品价值进行评估确认。那么,在被拆迁人无法就屋内物品的财产价值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征收实施单位是否应当赔偿被拆迁人屋内物品损失,赔偿标准又如何判定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补偿的相关案件中,如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花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原告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原告签字确认,致使原告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花山区人民政府承担举证责任。如原告主张的屋内物品为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且征收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物品不存在的,法院通常会对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予以认定。不属于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出于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考虑,法院通常会在市场正常价格范围内对其价值予以综合酌定。
裁判结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判令花山区人民政府赔偿上诉人房屋内物品损失8万元。
基本案情:2011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马鞍山市2011年第x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马鞍山市花山区范围内农民集体建设用地10公顷,用于城市建设。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作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载明征地方案由当地花山区人民政府实施。苏先生名下的花山区某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2012年年初,征地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将苏先生户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苏先生的女儿及外孙等四人认为花山区人民政府非法将上述房屋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花山区人民政府赔偿房屋损失、装潢损失、房租损失共计280余万元;房屋内物品损失共计10万元,主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5万元;实木雕花床5万元。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等四人的赔偿请求。原告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解析:首先,案涉土地为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地实施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后,被拆迁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方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征地实施单位直接进行强拆的行为,无疑为违法行政行为。
其次,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的另一焦点在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原告所住房屋已被强拆,物品已被损毁,关于财产的价值举证也难如登天。在晏清拆迁律师多年的拆迁办案经验中,多数被拆迁人在征收单位强拆后对于屋内损毁物品的价值也往往只能估算,无法确切地对物品价值进行评估确认。那么,在被拆迁人无法就屋内物品的财产价值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征收实施单位是否应当赔偿被拆迁人屋内物品损失,赔偿标准又如何判定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补偿的相关案件中,如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花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原告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原告签字确认,致使原告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花山区人民政府承担举证责任。如原告主张的屋内物品为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且征收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物品不存在的,法院通常会对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予以认定。不属于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出于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考虑,法院通常会在市场正常价格范围内对其价值予以综合酌定。
裁判结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判令花山区人民政府赔偿上诉人房屋内物品损失8万元。
一、拆迁导致房子受损如何赔偿?
1、拆迁导致房子受损,需要支付的赔偿项目包括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二、拆迁之前的调研时间一般为多久?
1、拆迁调研一般一个月左右,具体的调研时间,需要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政府依法确定。
具体的调研时间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调研时间,由有资格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政府依法确定。经过调研之后,若是决定拆迁,需要确定房屋拆迁的范围。
2、入户调查30日以上才拆,从公示到拆迁一般不得少于30日。
拆迁需要的流程有:入户调查评估、内业计算、制定拆迁实施方案、申请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出具正式评估报告、送达拆迁评估报告等。
三、房子被拆迁土地会被收回吗?
1、房子被拆迁土地会被收回。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前提是房屋被依法征收,言外之意,如果房屋被非法征收、破坏或其他侵权行为导致房屋灭失的,不会产生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法律后果,该使用权仍属于被征收人享有。
2、拆迁房屋首先要获得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实施房屋的拆迁行为,无疑会导致房屋的价值受损,至于拆迁导致房子受损如何赔偿,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确定。根据规定,被拆迁方通常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费等,若被拆迁的房屋具有商业性质,那么还需要补偿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方案的规定,向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支付拆迁补偿款,并承担拆迁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方案的规定,向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支付拆迁补偿款,并承担拆迁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物权法》第九十六条:“国家征收、征用房屋、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补偿费用。”
3.《拆迁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拆迁补偿的标准、方式、时间。”
因此,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和拆迁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基本案情:2011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马鞍山市2011年第x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马鞍山市花山区范围内农民集体建设用地10公顷,用于城市建设。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作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载明征地方案由当地花山区人民政府实施。苏先生名下的花山区某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2012年年初,征地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将苏先生户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苏先生的女儿及外孙等四人认为花山区人民政府非法将上述房屋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花山区人民政府赔偿房屋损失、装潢损失、房租损失共计280余万元;房屋内物品损失共计10万元,主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5万元;实木雕花床5万元。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等四人的赔偿请求。原告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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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的另一焦点在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原告所住房屋已被强拆,物品已被损毁,关于财产的价值举证也难如登天。在晏清拆迁律师多年的拆迁办案经验中,多数被拆迁人在征收单位强拆后对于屋内损毁物品的价值也往往只能估算,无法确切地对物品价值进行评估确认。那么,在被拆迁人无法就屋内物品的财产价值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征收实施单位是否应当赔偿被拆迁人屋内物品损失,赔偿标准又如何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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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范彤惠
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