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补偿步骤,上海拆迁裁决主要有四个步骤,市房地局印发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房屋拆迁裁决主要有申请、审理、文书送达、执行四大步骤。拆迁双方在拆迁期限内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一致是申请拆
市房地局印发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房屋拆迁裁决主要有申请、审理、文书送达、执行四大步骤。
拆迁双方在拆迁期限内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一致是申请拆迁裁决的前提条件。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补偿安置未能达成协议,拆迁人、被拆迁人以及房屋承租人均可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裁决机关)提出裁决申请。
《规定》明确了拆迁裁决的四个步骤:
(一)申请。如果是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主要有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全,则需在7日内补全。
(二)审理。审理过程中,裁决机关会组织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在裁决过程中,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裁决机关,房屋拆迁裁决程序终止。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三)文书送达。送达裁决文书(申请书副本、通知、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文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内,公告日期不得少于5天。
(四)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规定》还明确,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因拆迁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并已影响工程进度的,拆迁人在做好被拆除房屋的勘察记录、提出临时安置方案后,可申请先拆迁腾地的裁决,裁决机关可以作出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裁决。拆迁当事人可以继续协商补偿安置方案,仍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裁决机关申请补偿安置方案的最终裁决。
法律分析: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2、区、县人民政府通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通知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通知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通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3、拆迁人持有关文件和材料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4、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后,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若作出暂缓发证决定的,应说明理由;5、房地产管理局在拆迁范围内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7、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不超过1年。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申请房屋拆迁的裁决程序是:第一,申请。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第二,审理。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第三,文书送达。送达裁决文书;第四,执行。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2、区、县人民政府通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通知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通知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通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3、拆迁人持有关文件和材料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4、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后,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若作出暂缓发证决定的,应说明理由;5、房地产管理局在拆迁范围内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7、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年。
一、房屋拆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拆迁的程序主要有:
1、调查核实。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走访。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裁决程序有以下这些: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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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钱艺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