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东孚街道拆迁补偿标准,农村自建房卖给外地人违法吗,农村自建房卖给外地人涉及农村宅基地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行为存在一定法律限制。以下是详细分析: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与权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自建房卖给外地人涉及农村宅基地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行为存在一定法律限制。以下是详细分析: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与权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这意味着宅基地不可以自由买卖。
农村自建房的买卖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自建房作为宅基地上的建筑,其买卖受到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农村自建房的合法买卖要求买卖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买受人需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
卖给外地人的法律后果:
由于外地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将农村自建房卖给外地人的行为通常会被认为是违法的。
此类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买卖双方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农村自建房卖给外地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使用权,不具备自由买卖的权利。如果需要将农村自建房进行转让,应当确保买卖双方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符合宅基地使用的相关规定。此外,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正在不断深化,相关政策可能会有所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当地政府部门以获取最新、准确的信息。
法律分析:农民的自建房可以买卖。但是有前提条件:1、只能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房屋买卖(转让)宅基地是村集体给农民的一项住房福利,只能是村集体内部成员才能享受到,为了保障村集体所有成员的该项权益,宅基地及房屋要转让或买卖的话,只能和同村人交易,部分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可外村人交易,但城镇人口是严令禁止进行农村房屋买卖交易的。2、卖了房屋后失去宅地基使用权且无法再次申请宅基地这一点很多人都容易忽略掉,认为只要户口不迁出去就可以继续申请,但法律上对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不可以买卖,但是如果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并自建房,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房屋就是合法的建筑,依法是可以买卖的。出售后,每人可以办理一份独立的房产证。但要承担税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民、城镇居民都不是合法的购买主体。
因为农村的房屋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只有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才可以使用。也就是说,只有本村村民之间的购买协议才是有效的,其他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一、如何购买农村宅基地
农村土地都是归集体所有的,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是禁止转让、买卖。如果双方均为同一经济组织村民的,经村委会允许的,可以有条件的转让,但需要符合三大原则: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二、宅基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要件和限制
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十分特殊的性质,那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具有特殊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转让行为的双方都必须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之外,合法有效的转让还应该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双方都是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三是得到村集体的同意。
1、双方都是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衍生权利,因此,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有严格的限制。为了防止农村集体用地面积的减少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保障,转让双方都必须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案中,原告张某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与被告刘某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时间均是东瑶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要求。
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其在获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时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宅基地,或者其宅基地的面积还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本案被告刘某获取的宅基地是其在该村集体中的唯一宅基地,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需要获得村集体的同意。
根据我国的土地法律规定,宅基地应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本村内的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具有管理权。因此,对于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得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或认可。本案原被告双方所属的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民委员会认可双方之间的宅基地转让行为。因此,该转让行为应该属于合法有效。
三、农村宅基地出钱转让的流程是什么?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一、农村自建房屋可以买卖吗1、农村自建房可以买卖,但是只能卖给有农村户口的人,不能卖给城镇居民。房子的买卖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且买方不可以购房的方式变相占用宅基地,已经拥有宅基地的,进行农村房屋交易将无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二、自建房是否可以贷款农村自建房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但是仅是部分自建房,且需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才能贷款,具体如下:1、农村建房贷款,是用于县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于建造房屋而发放的贷款;2、要求年龄是在18-60周岁之间,且借款人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在联社的服务辖区之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3、借款人申请贷款建造的房屋,需经地方村镇建设部门批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后方可建造;4、借款人要有不低于规定的自有资金比例,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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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鲁菲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