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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圣运律所一线办案动态,分享征拆领域前沿法律常识,以专业视角为您答疑解惑。
北京圣运律所观点: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报告往往直接影响最终补偿金额。如果被征收人发现评估结果明显偏低,不能简单认为“评估机构评出来的就不能改变”。法律已经为被征收人设置了相应的救济机制。对于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还可以依法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而且补偿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这意味着,评估并不是一个可以随意确定的数字。
实践中,当事人尤其需要关注:
第一,评估时点。
房屋价值与评估时点密切相关。如果评估所采用的时间节点存在问题,可能直接影响评估结果。
第二,房屋面积。
房屋实际面积与评估报告记载面积是否一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第三,房屋用途。
住宅、商业经营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不同用途,价值判断可能存在明显差异。
第四,区位和市场因素。
同一城市不同区域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可能差别很大,评估不能脱离房屋实际区位。
首先,不要因为觉得价格低就直接撕毁或者拒绝接收评估报告。
其次,不要只进行口头争论。
更重要的是把评估报告拿到手,对照实际情况逐项核查。
例如:
房屋面积有没有漏算?
房屋用途认定是否准确?
附属设施有没有体现?
装修是否被考虑?
评估时点是否正确?
评估方法是否合理?
评估报告中的基本事实是否与实际房屋情况一致?
这些问题比简单说一句“价格太低”更有实际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这意味着评估结果并非天然不可质疑。
同时,如果问题已经进一步发展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的争议,被征收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因此,评估争议与征收补偿争议有时并不是完全孤立的两个问题,需要结合整个征收程序综合判断。
拿到评估报告后,建议第一时间留存原件或者完整电子材料。
随后将评估报告与房屋产权证明、测绘资料、历史照片、经营材料、装修票据等证据进行比对。
如果发现评估明显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依法申请复核评估,并注意相关期限。
如果征收方已经进一步作出补偿决定,也应当同步审查补偿决定本身是否合法,避免只盯着评估报告,却错过其他救济机会。
北京圣运律所观点:
评估报告不是“最终答案”,而是征收补偿程序中的重要证据和依据之一。面对明显偏低的评估结果,被征收人真正需要做的不是简单拒签,而是拿到报告、逐项审查、及时复核、固定证据,并根据整体征收程序选择适当的法律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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