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案件类型:村务公开行政不作为纠纷(责令履行督促村务公开职责)
案由:不服行政机关未履行督促村务公开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
审理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案号:津政复决字〔2024〕3-595号
申请人:满某某、姚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满某某、满某某(共6人,均为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小王辛庄村村民)
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决定书载明,申请人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
申请人均为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小王辛庄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因“京唐城际铁路宝坻段”建设项目,申请人的宅基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并被要求接受宅基地安置方式。为核实宅基地办理手续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4年8月24日向小王辛庄村民委员会邮寄村务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相关村务信息。小王辛庄村委会于2024年8月25日签收该申请。
然而,小王辛庄村委会在签收后,始终未就申请人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作出任何答复或处理。申请人多次催促未果,村委会的不作为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取与征收补偿相关的村务信息,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
2024年10月13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督促履行申请书》,请求宝坻区人民政府依法调查核实,督促小王辛庄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并将督促履行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签收该申请。
然而,被申请人签收后始终未对申请人的督促履行申请作出任何书面回复,也未对村委会未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督促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的,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本案中,宝坻区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是否负有对申请人的督促履行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辩称已将申请人的督促履行申请与镇政府的信息公开答复申请“合并处理”,在另案行政复议中已对村委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进行了审理,故未再另行答复。这种“合并处理”是否构成对督促履行申请的有效处理,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调查核实和书面回复的法定义务。
被申请人主张将督促履行申请与信息公开申请合并处理符合行政效率原则。该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是否能够免除其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负有的独立调查核实和书面回复义务。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展开代理工作。
律师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反映村务公开问题的处理职责:“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该条文以“应当”的表述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的调查核实和责令公布的法定职责,属于羁束性行政职责,而非裁量性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督促履行申请后,依法负有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义务。
律师预判被申请人可能以“已另案处理”为由抗辩,故从以下角度提前构建论证:
督促履职申请与信息公开申请系不同法律关系。督促履行申请指向的是被申请人对村委会的监督职责,系上下级监督关系;而信息公开申请指向的是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系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两者适用法律不同、处理程序不同,不能混同。
法定职责必须亲自履行、明确履行。即使被申请人认为另案处理已涵盖督促申请的内容,也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该处理结果,而非完全不予回复。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被申请人对督促履行申请不作任何书面回复,剥夺了申请人对其申请处理结果的知情权,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律师向复议机关阐明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履职申请(2024年10月14日签收);
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处理(截至申请复议时,被申请人未作任何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无法获取村务信息,无法核实征收补偿的合法性)。
律师指导申请人收集并提交:
向小王辛庄村委会邮寄村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凭证;
村委会签收记录(2024年8月25日);
村委会未作任何回复的事实;
向宝坻区人民政府邮寄《督促履行申请书》的凭证;
被申请人签收记录(2024年10月14日);
被申请人未作任何书面回复的事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本案后,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被申请人负有对申请人反映的小王辛庄村委会未依法进行村务公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回复的法定职责。
复议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在收到案涉督促履行申请后,未依法调查核实亦未作出回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虽辩称已将督促申请与信息公开申请“合并处理”,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已对村委会是否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审理,但该主张不能免除其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所负有的独立调查核实和书面回复义务。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督促履行申请作出任何书面处理或回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村务公开督促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案件,涉及征收补偿过程中村民知情权、监督权的保障问题,对征收拆迁领域中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
法定职责必须履行,不得以“合并处理”为由推诿。 本案中,被申请人以督促履职申请与信息公开申请“目的一致”为由将二者合并处理,未对督促申请另行答复。复议机关明确认定:即使另案已审理相关事项,被申请人仍负有对督促履行申请独立作出处理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效率”为由,绕过法定程序要求。
村务公开监督职责具有独立性,必须明确回应。 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村民的督促履行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作任何回复即构成行政不作为,将面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不利后果。
征收补偿工作应充分保障村民知情权。 在集体土地征收和宅基地安置过程中,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信息(如宅基地审批手续、安置方案、补偿标准等)应当依法向村民公开。村委会不作为时,乡镇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督促职责,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保障。
对被征收人/村民的启示:
充分利用村务公开制度获取维权信息。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村民可以通过申请村务公开获取宅基地审批手续、征地补偿方案、安置政策等相关信息。村务公开是村民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也是后续维权的信息基础。
村委会不作为时,可依法向政府申请督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赋予村民向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反映村务公开问题的权利。村委会不予公开或不予答复时,应当及时向政府申请督促履行,启动监督程序。
政府不作为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宝坻区政府对督促履行申请不作回复,六位村民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成功获得复议机关支持,责令政府限期履职。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复议救济路径,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提升维权效率和成功率。 本案中,圣运律师通过精确锁定被申请人法定职责、提前构建“合并处理抗辩不成立”的论证框架、指导申请人形成完整证据链等策略,成功促使复议机关作出责令履职的有利决定,有力维护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关于村务公开与征收补偿的关系:
在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往往掌握着宅基地审批、征地补偿款分配、安置方案实施等关键信息。村务公开制度的有效落实,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能否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当村委会不履行公开义务时,及时启动“向政府反映→督促政府履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链条,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
村务公开行政不作为
督促村务公开法定职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监督职责
责令限期履职行政复议
宅基地征收安置
京唐城际铁路征收
村民知情权保障
行政复议决定
征收补偿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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