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在维持一审撤销违法征收补偿决定的基础上,将补偿金额从1,078,205.4元提高至1,132,469.4元,增加54,264元,并保留自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的胜诉成果
案件类型:行政征收补偿纠纷
案由:不服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诉讼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24)黔行终50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肖某某、王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书载明,上诉人在一、二审中均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
上诉人肖某某、王某某系夫妻,系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长青社区四化组村民。王某某在自家承包地上种植香菇,并于2012年投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王某某香菇种植场”。2014年,王某某另租赁1.4亩土地用于扩大种植。
2013年5月,原遵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印发阁老坝1300万吨货运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启动征收工作。2015年12月,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该批次城镇建设用地。2016年1月,原遵义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通告,原告户承包地、租赁土地及地上香菇大棚、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4年6月,征收勘丈人员对原告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丈量。此后,三合镇人民政府委托公证处对香菇大棚及附属设施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委托测绘公司对房屋进行测绘,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香菇及附属设施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合计429,993元。
原告与被告就征收补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2月,原告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未获回复,后申请行政复议,遵义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责令被告限期作出补偿安置决定。2022年11月,被告作出播府房征补〔2022〕3号征收补偿决定,补偿金额为858,771.10元。原告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作,二审维持。
2024年2月7日,播州区政府作出播征补决字〔2024〕1号征收补偿决定,以补偿金额严重背离补偿方案标准、与同项目其他被征收人差异巨大为由,决定对原告香菇种植场及附属设施不予征收。原告不服再次提起诉讼。
被告在征收工作已实际启动、原告已难以继续使用案涉土地的情况下,以补偿金额差异大为由决定“不予征收”,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是本案核心争议之一。
原告主张按1,600元/㎡计算(依据补偿方案及被告此前决定中已确认的标准),被告主张按800元/㎡计算。补偿标准的确定直接影响补偿金额。
菌孢数量双方无异议(103,832个),但单价存在争议:原告主张9元/个(含预期收益),被告主张3.6元/个(依据价格鉴定),一审酌定5.5元/个。二审需审查该认定是否正确。
原告主张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征收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从事的系农业生产,该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委托律师维权产生的费用,该主张是否应予支持?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上诉人委托后,围绕一审判决中补偿金额认定错误的问题,精准锁定三项核心上诉理由,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通过梳理案件材料,发现以下关键事实:
补偿方案明确规定:《阁老坝1300万吨货运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载明“砖木结构”规划区内货币补偿标准为1,600元/㎡;
被告曾自认该标准:播州区政府2022年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播府房征补〔2022〕3号)附件《补偿清单》明确载明砖木结构房屋67.83平方米、单价1,600元、金额108,528元;
原审法院未予采纳:一审法院酌定800元/㎡明显缺乏依据,且与补偿方案及被上诉人此前自认标准不符。
据此,律师在上诉状中明确提出:一审法院对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认定错误,应改判按1,600元/㎡计算。
律师主张:
菌孢前期培育需消耗大量人力、物力;
一个有效菌孢能生产2-3斤蘑菇,市价5-8元/斤,单个有效菌孢价值在9-24元;
菌孢成本加正常人工成本约7元/个;
一审酌定5.5元/个未充分考虑必要养殖成本。
律师主张:虽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停产停业损失,但征收集体土地上设施农业企业时,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将停产停业损失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补偿。
律师提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补偿纠纷历时数年无法解决,其间被告一直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委托律师维权产生的费用属于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必要维权支出,应当予以支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但对补偿标准的认定存在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认为:
《遵义县阁老坝1300万吨货运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六条明确载明:“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规划区内的标准执行。”该《实施方案》附件1明确载明“砖木结构”规划区内货币补偿标准为1,600元/㎡。
播州区政府曾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播府房征补〔2022〕3号)附件《补偿清单(公证数据)》载明:“砖木结构房屋,数量67.83平方米,单价1,600元,金额108,528元”。
该决定书虽被撤销,但(2023)黔03行初28号行政判决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中,未提及砖木结构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存在问题。
一审法院酌定砖木结构房屋单价为800元/㎡缺乏依据,上诉人主张按1,600元/㎡计算应予支持。
改判金额: 67.83㎡ × 1,600元/㎡ = 108,528元(一审认定为54,264元,增加54,264元)。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认可菌孢单个成本为5.5元。
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香菇种植及附属设施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大棚内有效菌孢按3.6元/个计算。
上诉人主张应加上人工成本以7元/个计算系其推算所得,无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认可的菌孢单个成本5.5元计算菌孢损失,并无不当。
维持一审认定: 菌孢损失571,076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征收的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上诉人从事的香菇种植系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并未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诉人所提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驳回该项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律师费不属于行政补偿范围。
该费用的产生与播州区政府所作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驳回该项上诉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3行初91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撤销被告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播征补决字〔2024〕1号征收补偿决定;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由被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诉人肖某某、王某某支付补偿款1,132,469.4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相应款项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肖某某、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系典型的行政征收补偿上诉改判案例,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对一审判决作出如下实质性调整:
| 争议项目 | 一审认定 | 二审认定 | 差额 |
|---|---|---|---|
| 砖木结构房屋 | 800元/㎡ × 67.83㎡ = 54,264元 | 1,600元/㎡ × 67.83㎡ = 108,528元 | +54,264元 |
| 补偿总额 | 1,078,205.4元 | 1,132,469.4元 | +54,264元 |
| 利息起算日 | 2014年12月1日 | 2014年12月1日 | 维持 |
| 停产停业损失 | 不予支持 | 不予支持 | 维持 |
| 律师费 | 不予支持 | 不予支持 | 维持 |
本案二审改判的核心价值在于:
证据规则运用精准:律师精准锁定补偿方案附件、被告此前作出的补偿决定及《补偿清单》等关键书证,以“被告自认标准”和“补偿方案明文规定”双重依据说服二审法院改判。
避免“以判代鉴” :二审法院未简单采纳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而是以原告自认的成本价(5.5元/个)作为菌孢补偿标准,既高于鉴定价(3.6元/个),又未支持原告推算的预期收益,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审慎与平衡。
坚守法律原则:在停产停业损失和律师费问题上,二审法院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未因案件历时长久、原告维权不易而突破法律框架,体现了依法裁判的司法立场。
利息保护充分:一审、二审均支持自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充分保护了被征收人因被告长期拖延补偿而遭受的资金占用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涉及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性审查、补偿标准认定、停产停业损失及律师费支持等多个法律问题。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
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播州区政府先以1,600元/㎡的标准在补偿决定中确认砖木结构房屋价值,后又以“补偿金额差异过大”为由作出“不予征收”决定,最终在诉讼中主张按800元/㎡计算。这种前后矛盾的做法,不仅增加了行政成本,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二审法院以被告此前自认的标准作为改判依据,正是对行政机关不诚信行为的有力纠正。
对被征收人的启示:
注重证据保全:征收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文件、补偿清单、公证书、鉴定报告等均可能成为后续维权的关键证据。本案中,被告此前作出的补偿决定及附件《补偿清单》成为二审改判的核心依据。
合理确定诉求:被征收人在主张补偿金额时,应当基于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客观依据,避免脱离事实基础提出过高要求,否则可能影响裁判者对合理诉求的采信。
关注程序权利: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中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被征收人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督促其履职,并可主张迟延支付补偿款的利息损失。
专业律师的重要性:本案中,圣运律师通过精准梳理案件材料,从被告自认标准、补偿方案明文规定等角度构建上诉理由,最终实现二审改判、补偿金额增加54,264元并保留利息的胜诉成果,充分体现了专业行政法律师在征收补偿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关于律师费的思考:
本案中二审法院未支持律师费主张,主要依据在于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未将律师费纳入行政补偿范围,且难以证明律师费与案涉征收补偿决定行为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维权中,仍需自行承担律师费用,这是当前行政诉讼制度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征收补偿决定纠纷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行政补偿标准认定
二审改判案例
设施农业征收补偿
砖木结构房屋补偿
菌孢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
征收补偿利息
律师费行政补偿
行政诉讼上诉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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