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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胜案:抓住程序漏洞,确认平陆运河项目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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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代理强制拆除房屋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桂07行初155号行政判决书案例

胜案结果:

法院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司法确认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纠纷

案由:不服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桂07行初155号

原告:钦州某厂

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伟涛、实习律师孙柯

(判决书载明,原告委托代理人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伟涛、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孙柯)

一、案件背景

原告钦州某厂系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南珠西大街78号房屋的权利人,经营者为邱某某。

涉案房屋共两层(地上一层、地下负一层),面积0.43亩,水泥砖混合结构,主要用于出租。

该房屋因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原告的房屋自1981年征地以来权益长期无法得到保障。平陆运河项目启动后,原告多次与钦州市政府、钦南区政府及街道办主管人员进行洽谈。2024年6月17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组织原告及钦州市政府进行调解,但因钦州市政府迟迟未向原告送达涉案房屋及土地评估报告,导致调解无果。

2024年8月3日,钦州市政府、钦南区政府领导带队组织下属机关工作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阻止经营者邱某某及其家人出门,随后钦州市政府、钦南区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拆迁公司拆除了原告的房屋。

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实体、程序均违法,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二、案件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钦州市政府主张,原告钦州某厂系2006年2月28日设立,此前所形成的房屋并非该厂所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前后主体关系,故原告主体不适格。

2、钦州市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钦州市政府辩称,其仅同意钦南区政府作为强制拆除实施主体,并非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不应列为本案被告。

3、被告钦南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案房屋未取得相关准建手续,占用的土地为国有储备用地。原钦州市规划局已于1996年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钦市规监字〔1996〕008号),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未实际执行。现因平陆运河项目建设需要,钦南区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该行为是否具备合法依据是争议核心。

4、强制拆除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是否依法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是本案程序合法性的审查重点。

三、律师代理思路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及当事人权益保障展开代理工作。

(一)审查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依据

律师通过分析:

  • 涉案房屋的历史沿革及权属情况;

  • 1996年《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的法律效力及执行情况;

  • 平陆运河项目建设涉及的征收程序;

  • 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依据;

全面评估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和法律基础。

(二)审查强制拆除程序的合法性

律师认为: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不仅要具备实体法上的依据,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依法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

本案中,被告在拆除前是否履行了上述程序,是判断行为合法性的关键。

(三)围绕证据链构建证明被告程序违法

律师通过收集和整理:

  • 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被告实施了强拆行为;

  • 110报警电话录音、派出所通话录音,证明拆除过程中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情形;

  • 相关历史文件及照片,证明1996年法院执行程序早已完结;

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四、法院审理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

(一)关于适格原告问题

法院认为,原告钦州某厂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南珠西大街78号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原告是行政强制行为的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有权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二)关于适格被告问题

法院认为,作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是钦南区政府,钦州市政府并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钦州市政府作出的案涉批示,是依法分配行政强制执行职权的内部职权分配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钦南区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钦州市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三)关于强制拆除行为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涉案建筑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应属违法建筑。原钦州市规划局已于1996年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原告没有自行拆除。现案涉房屋位于平陆运河项目建设范围内,原告仍未自行拆除,被告钦南区政府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关于强制拆除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钦南区政府在作出强制拆除前,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应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证据,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依法保障了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因案涉房屋已经强制拆除,并无撤销的内容,据此,被告钦南区政府实施的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五、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钦州某厂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南珠西大街78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六、律师点评

在房屋征收及强制拆除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仅要确保行政行为具有实体法上的依据,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实践中,被征收人可能遇到:

  • 征收补偿程序不规范;

  • 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

  • 强制拆除前未履行催告、听取意见等程序;

  • 行政机关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规避法定程序;

  • 强拆过程中未依法清点登记室内物品;

  • 行政机关以内部审批替代法定程序;

面对上述情况,被征收人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通过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本案中,圣运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精准把握程序违法这一核心要点,最终获得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胜诉判决。该判决不仅确认了强拆行为的违法性,也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国家赔偿奠定了坚实基础,体现了行政诉讼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即使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时仍须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未依法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其强制拆除行为将被确认违法。这一裁判规则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七、案件关键词

强制拆除房屋纠纷

违法建筑认定与拆除

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征收补偿行政诉讼

程序违法确认违法

国家赔偿前提确认

平陆运河项目征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案例

  2026-08-17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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