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6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案例
胜案结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类型: 强制拆除房屋纠纷
案由: 不服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4)京0106行初6号
原告: 王某某
被告: 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帅、王涛
(判决书载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王涛为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太子峪村村民委员会两委班子成员讨论后决定,利用北京市丰台区太子峪白草洼302号院40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建成一座幼儿园,并由原告作为幼儿园园长。
2023年2月24日,北宫镇政府对涉案建筑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发现王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太子峪白草洼302号搭建房屋总面积6020.95平方米,其中砖混、彩钢结构房屋6处共2786.96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4处共3099.92平方米,彩钢结构房屋1处86.11平方米,简易结构房屋1处47.96平方米,涉嫌违法建设。同日,北宫镇政府制作《立案审批表》,决定立案调查并向王某某送达谈话通知书。
2023年3月9日,北宫镇政府同王某某谈话,并制作《询问笔录》。王某某陈述,涉案房屋系其自己建造,建设时间为2015年10月,结构为钢结构和现浇,分东西院,东院约四千平方米,西院约三千平方米,建设上述房屋未办理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房屋用途为出租和自用。王某某向北宫镇政府提供了《情况说明》《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
2023年5月4日,北宫镇政府向规划部门发送《案件协查通知单》。当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作出《关于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太子峪白草洼302号砖混、彩钢结构房屋、砖混结构房屋、彩钢结构房屋及简易结构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函》,认定涉案建筑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23年5月8日,北宫镇政府对王某某作出京丰北宫镇限拆字〔2023〕0009号《限期拆除决定书》,限王某某收到决定五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同日,北宫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公告》。2023年5月17日,北宫镇政府作出《行政催告书》,催告王某某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履行义务。2023年5月29日,北宫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及《强制拆除决定公告》。2023年11月8日,北宫镇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王某某不服,直接提起本诉讼。
1. 北宫镇政府是否具有查处涉案建筑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北宫镇政府是否具有查处涉案建筑的法定职权,是否应当适用该条款。
2. 北宫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前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时间、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违法建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应当到场的人员拒不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邀请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或者公证机构作为见证人见证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对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应当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
本案中,北宫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前是否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是判断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核心争议焦点。
3. 北宫镇政府强拆程序违法是否导致整个行政行为违法?
如果北宫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前未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公告、通知到场、制作笔录、全程录像等程序要求,是否构成程序违法,是否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北宫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的职权依据和程序合法性展开代理工作。
律师首先对北宫镇政府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
涉案建筑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太子峪村,属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具有查处职权;
北宫镇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具备对涉案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在确认被告具有法定职权的基础上,律师将诉讼重点锁定在强制拆除程序的合法性上。
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强制拆除程序进行了逐项审查:
是否提前5日公告强制拆除决定? 北宫镇政府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及公告,但实际实施拆除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相隔5个月。虽然时间间隔超过5日,但北宫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实施强制拆除前重新进行了公告,未告知当事人本次强制拆除的具体时间、依据及权利义务。
是否通知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 在2023年11月8日实施强制拆除时,北宫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依法通知王某某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
是否邀请见证人见证? 在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情况下,北宫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邀请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或者公证机构作为见证人见证强制拆除的实施。
是否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 北宫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强制拆除实施过程中制作了笔录并全程录像。
律师据此向北宫镇政府提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关于强制拆除的程序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律师向法院阐明:
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本案中,北宫镇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后,未在实施强制拆除前依法履行公告、通知到场、邀请见证、制作笔录和全程录像等法定程序,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即使涉案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行政机关仍然不能以实体合法替代程序合法。程序违法独立构成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定情形,依法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院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北宫镇政府具有查处涉案建筑的法定职权。
法院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时间、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违法建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违法建设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前款规定的应当到场的人员拒不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邀请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或者公证机构作为见证人见证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对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应当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
本案中,北宫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前,未依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对原告王某某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太子峪白草洼302号搭建的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对原告王某某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太子峪白草洼302号搭建的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纠纷案件,涉及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强制拆除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对违法建设查处案件中“程序合法”的司法审查标准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
强制拆除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对强制拆除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提前公告、通知当事人到场、邀请见证人见证、制作笔录、全程录像等。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必须逐项落实上述程序要求,不能以“违法建设”为由简化或省略法定程序。
程序违法独立构成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定情形。 本案中,法院并未否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北宫镇政府具有查处职权这一实体认定,而是因北宫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前未履行法定程序,认定该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应当认识到:实体合法不能替代程序合法,程序违法可以独立导致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
“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实施”之间的程序衔接必须规范。 北宫镇政府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但直至2023年11月8日才实施强制拆除。在长达5个月的间隔后实施强制拆除时,北宫镇政府未重新进行公告、未重新通知当事人,属于程序上的严重瑕疵。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决定作出后,如因各种原因延迟实施拆除,应当在实施前重新履行相关的程序义务。
对被征收人/当事人的启示:
即使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仍需遵守法定程序。 违法建设查处案件中,实体认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和程序执行(如何实施强制拆除)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即使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时仍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当事人不能因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而放弃对拆除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和维权。
程序违法是重要的诉讼抗辩理由。 本案中,法院正是因北宫镇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而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当事人在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时,应当关注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公告、通知到场、邀请见证、制作笔录、全程录像等法定程序义务,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
注意保留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证据。 当事人应当注意保留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程序违法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提前收到强制拆除公告、是否收到到场通知、行政机关是否邀请见证人、是否制作笔录、是否全程录像等。本案中,北宫镇政府未提供上述程序证据,成为法院认定程序违法的关键。
专业律师的介入对于发现和论证程序违法问题至关重要。 强制拆除程序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规定,一般当事人难以全面掌握。本案中,圣运律师通过对强制拆除法定程序的逐项审查,精准锁定了北宫镇政府在程序上的多处违法点,成功促使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关于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程序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提前公告: 行政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
邀请见证人见证: 应当到场的人员拒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或者公证机构作为见证人见证强制拆除的实施;
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 行政执法机关对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
当事人诉权保障: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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